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法律救济路径选择

点赞:5955 浏览:196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近20年来,我国比较法学界和民商法学界充分关注的一个论题,对纯经济利益是否保护,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始终争论不休.本文拟通过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进一步研究,探讨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下,究竟应该选择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来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保护.

关 键 词 :纯经济利益损失;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6-0000-01

纯经济利益损失概念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发展了近一个世纪.然而,对该制度的研究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而纯经济利益损失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国法中虽未明确区分纯经济利益损失和非纯经济利益损失,但是由于法国法基于充分保护人的生命权、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权,具体的和抽象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以及财产权,使它们免受任何行为的干预和损害.采取的是比较概括的立法模式,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保护.德国民法典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类似于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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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对该问题的探讨也是近20年才逐渐兴起,是否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保护,如何保护是我们在本文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纯经济利益损失概述

对纯经济损失概念的准确把握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从而为如何对其保护打下基础.

纯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权利)被侵害而发生.①纯经济损失典型案例为英国Spartan Steel and Alloys Ltd.v.Martin and Co.(Contractors)Ltd的电缆案.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是英国伯明翰的一家不锈钢厂,MEB公司为原告不锈钢厂供应电力,被告为某施工公司.被告在原告公司附近施工,由于被告公司雇员疏忽大意而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电缆,MEB公司为维修电缆切断原告公司电路14小时,致使原告公司损失惨重.具体损失包括以下几项:一是锅炉中的铁块因断电而成为废渣从而价值减少达368英镑;二是锅炉中的铁块若能顺利练成钢,可获利400英镑;三是工厂停电期间不能营业所损失的营业利润收入1167英镑.

通过上文对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及案例分析,纯经济损失的特征也就比较明显了.

首先,纯经济损失是一种利益损失.权利是指能够确定获得法律保护的内容,而利益的外延远远大于权利的范围.而“损失”概念与“损害”之间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也包括人身上遭受的不利益.而损失仅仅是针对财产而言的,是指财产的减少.

其次,纯经济损失具有独立性.纯经济损失的独立性是由于侵权行为的介入,使受害方直接受到的可期待经济利益的损失,是一种整体财产可期待利益的减损.

最后,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的损失.是可以通过金钱对其进行衡量的.这就明显区别于精神损害的难以计量的特点.

二、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路径选择

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涉及“纯经济利益损失保护”的具体字样,但并不表示我国对纯经济利益损坏一概不进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立法者故意使用“财产、人身”字样的目的就在于其保护的范围远远大于规定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同时,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益,而不仅仅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都是涵盖到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的.同时,我国的一些特别法,如《会计师法》、《证券法》中也能找到对纯经济利益损失保护的相关规定.


首先,考察归入《合同法》保护的纯经济利益损失.从历史上来看,早期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主要就是基于合同法来实现的,出现纯经济利益损失的很多情况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所造成的.当出现违约情况时,非违约方通常会基于合同的约定,根据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而在这两类损失中,很大程度上已经包括了纯经济利益损失.

对纯经济利益保护的两大难题就在于一方面纯经济利益存在模糊性,其责任难以确定,损失难以确定,受害人也难以确定.所以如果潜在的责任大小是不确定的,那么行为人也将不能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和利益.②而在合同关系下,这种不确定的关系就能得到很大程度上的避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使非违约方仅能针对违约方提出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诉求.而同时,合同法赔偿中的可预期性原则,使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范围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以确定.另一方面,合同的相对性原里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诉讼阀门”现象③.故在合同领域充分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对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保护,是有其有利性的.

其次,考察应当归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纯经济利益损失.《合同法》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有很大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很多纯经济利益损失案件并非都是基于合同违约所产生的.就像前文中提到的“电缆案”,原告不锈钢厂和被告某施工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单纯的从合同关系中寻求救济,那么原告的诉求将无法得到实现.故通过侵权法的路径来对某些纯经济利益损失进行救济也是必要的.

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纯经济利益损失开了口,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的视域下保护纯经济利益损失就一定要注意对其界定.否则会导致保护范围的过宽过大.在这里,笔者以为,《侵权责任法》视域下所保护的纯经济利益损失首先必定要与该侵权行为有直接相关性.其次,提出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主体应当是受该侵权行为侵犯的受害方.最后,该纯经济利益损失能够被计量,即通过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能够实际计算出受害方损失的纯经济利益究竟是多少.

当然,对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课题研究,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一个非常新的领域,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该问题的类型化整理与分析,笔者认为也不失为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做法.类型化判例的给出将由助于我们在现行法制背景下对该问题的解决.

注解: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1998年版,第79页

② 克霄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1999年版,第33页

③ 由于纯经济利益损失会造成被害人数量和赔偿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允许诉讼,会导致讼累,使法院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