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点赞:3462 浏览:99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并普遍适用于维护市民社会秩序中,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对其他规范方式,法律具有某种内在理性和逻辑,使人们得以掌握并反复适用,由此得到的纠纷解决结果因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制度,当然也有其运行的逻辑,这一逻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语境下可以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予以精准表述.以怎样的事实为依据,以哪些法律为准绳是解读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关 键 词 审判逻辑 事实依据 法律准绳 请求权规范

作者简介:姚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7-06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分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人们耳俗能详的一句关于法律适用的标志性语句,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性规定豍,同时,还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深受苏联民事诉讼法影响,苏联民事诉讼法是在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资本主义私有制思想批判的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因此,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离不开大陆法系罗马法传统的历史轨迹豎.

罗马法不是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豏,狭义的罗马法指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的《国法大全》之间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以actio(诉权)豐为其核心,actio(诉权)兼具现代法律语境下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请求权及程序法上的诉权双重涵义豑,公民的权利以“可通诉讼方式予以救济的某种利益”的形式被赋予,以至于罗马法时代“人们经常用说有没有诉讼权利或诉权,来表示有还是没有权利”豒.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载的“判例”可以很好地描述这一诉讼模式:某人就他人砍伐其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因在诉讼中使用的是“葡萄树”(vites)这个词,结果招致败诉,因为作为其诉讼依据的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砍树”的actio(诉权)而未规定“砍葡萄树”的actio(诉权),故而他在诉状中应当使用“树”(ar-bores)这个名词,否则将因缺少法律规定的actio(诉权)依据而败诉豓.

由此,这一时期的诉讼模式是,纠纷当事人对其争议的纠纷必须根据依法享有的actio(诉权)提出并进行诉讼,并只能得到actio(诉权)包含的结果,因而罗马法时期及后世受其影响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皆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其审判的前提和依据.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逻辑基础

民事诉讼是通过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将法律应用于解决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但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和平的过程,它往往需要解决相互对立的观点和主张,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推理和判断豔,而推理、判断运用的是一种逻辑思维,在一定意义上说,逻辑学就是关于推理的学问豖,因此,这一过程常常伴随着运用逻辑规律进行的推理和判断.

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开始专注于对法律概念、体系的构筑,形成了有别于同时代其他法律体系的“actio(诉权)法”体系,事实和法律成为诉讼的前提和依据.18世纪末19世纪初,概念法学派将这种适用法律模式归纳为“法律推理过程就是普通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豗,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具体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法院的判决或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由此推导出的结论.

虽然,概念法学派的这种将法律适用逻辑简单化的观点很快就遭到来自各方的强烈批判——构成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大、小前提本身都可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由此推导结论的过程,必然不可能是简单的、纯粹的形式逻辑推演活动豘,但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式的推演过程,迄今为止仍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得到裁判结论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豙,作为大、小前提的事实与法律的识别问题转而成为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实践中的反思

虽然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可以通过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三段论”演绎方式予以概括,但司法实践中,这种纯粹的概括并不足以指导民事诉讼得以一种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反复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各类纠纷案件.

一方面,在诉讼对抗中,作为小前提的纠纷事实往往充斥着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中又包含了对立或差别性观点,仅通过“以事实为依据”并不能说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纠纷事实中的哪些信息作为案件审理的内容,应当如何将对立或差别性观点进行筛选并最终认定为案件裁判的小前提.前者系何者得作为法院审理内容的事实问题,属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讨论的范畴,后者系证明责任等证据法学理论讨论的范畴,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法律概念常常伴随着模糊和不确定性,成文法在法规的交叉地带和边缘领域又存在法律漏洞和法条竞合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类结合的特点豛,还存在因立法主体不同而产生的法律渊源的差异等一系列问题.面对上述种种问题,仅通过“以法律为准绳”并不能解决法院如何正确选择作为诉讼审判标准的法律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对纠纷事实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衡量豜.前者系哪些法律应当被选择作为裁判准绳的问题,属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讨论的范畴,后者系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问题,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因此,后文将通过对作为民事诉讼审判内容的事实范围和作为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来推导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二、民事诉讼审判的事实依据

作为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事实并不是具体发生的纠纷事实,而是依法归纳的“法律事实”,究其根源,仍需追溯至罗马法传统的诉讼思维模式. (一)“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

早在罗马法时期,诉讼就已形成依纠纷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的审判思维,由于这一时期法律的一大特点是“事实与规范不分”,公民的权利并未抽象为现代法律语境下的权利概念,而是以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纠纷简单概括的形式表述豝,因此,这一时期的诉讼只需要将纠纷事实概括表述为相应的actio(诉权)后提交给裁判官即可得到相应的裁判.继受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在保留罗马法原有逻辑体系的基础上对罗马法进行体系化规范,使得事实与规范开始分离,权利被抽象为特定的法律概念,从而在纠纷发生后,纠纷事实必须以相应的抽象实体法律规范为“模板”进行归纳,并以归纳后的事实作为法院审理对象,进而展开整个诉讼程序,这便是大陆法系“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

(二)民事诉讼审理的对象

在“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中,作为“模板”的抽象实体法律规范被称作请求权规范,它是指具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实体法规定而言豞,其中,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又包括检测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豟,前者指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后者指关于权利的规定豠.法院不能对导致争议发生的纠纷事实不加梳理地直接进行审理,而需要将纠纷事实按照请求权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进行归纳.纠纷事实经归纳后被分解为若干层次:其一,与构成要件相对应,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结果发生的事实部分为“要件事实”,它是纠纷事实的主体;其二,不能直接导致法律效果发生,只用来推导要件事实真伪或存否的事实部分为“间接事实”,它往往与证据紧密相关;其三,说明证人的性质、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能够用来推测证据可靠性或证明力的事实被称为“辅助事实”;最后一个是“背景事实”,凡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当事人的动机等等背景情况,都包含其中.法院以要件事实为对象进行审理,其他纠纷事实中所包含的信息只有在能够证明要件事实存否时才能作为证据进入诉讼豣.

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和法律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论文、自考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2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三)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

民事诉讼以要件事实为审理对象,但基于相同要件事实进行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因其争议的具体事项不同或主张实现权利保护的内容不同,其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效果——诉讼请求也大相径庭.

诉讼请求又称诉之声明或诉讼目标,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就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作出具体判决的要求豤,质言之,诉讼请求就是纠纷当事人基于特定请求权规范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

由于组成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并不是单一或具体的豥,在将纠纷事实归纳为要件事实提交给法院的同时,纠纷当事人还必须明确其要求达到的法律效果以及该法律效果实现的方式和范围豦,这一要求由纠纷当事人在要件事实对应的法律效果范围内作出,是将其诉讼目标具体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决定了法院审理事实的范围,即法院需要审查要件事实的范围是能够引起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


三、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准绳

法律规范因其制定主体或规范内容不同而存在差异,包括外部性差异——法律位阶和内部性差异——法律条文,作为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范畴的法律准绳只能是某一位阶法律中的某类条文.

(一)法律的外部性差异选择——法律位阶

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中,法律体系会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不但各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各法律渊源在纵向上也要保持协调一致.虽然一切法律渊源具备的形式效力并不存在差异,但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存在纵向等级,下位的法律渊源必须服从上位的法律渊源,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服从最高位的法律渊源,这种纵向的法律渊源的差异就是法律位阶.

在一元两级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下,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依法律位阶(立法主体)不同至上而下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判例、政策、法理学说等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仅具有辅助说明作用,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准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是其他位阶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的作用在于规定国家各项根本制度和原则,而不在于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公民具有规范效力自不待言,但该种效力应当是一种间接效力,通过宪法的下位法而非宪法予以实现豧.虽有学者提出“可以以民事程序为基础,在受理以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为由的诉讼中发展宪法程序”,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仅与宪法作用相违背,也有损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司法化”应当是将宪法应用于立法、司法、执法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中,而非将宪法适用于个案审理.

作为法律渊源意义的法律是指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该部分“法律”豨包括刑事、民事等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准绳.

其他位阶法律由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有权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解释、适用“法律”,因此,其他位阶法律同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依据.

(二)法律的内部性差异选择——法律条文

在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律内部,构成其主体的法律条文可以被概括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前者是对法律目的和价值的抽象评判,后者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规定,后者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定义性规范、补充性规范、准用和拟制性规定以及请求权规范豩.法律原则之于法律系因公平、正义或其他价值层面要求,为弥补成文法相对现实生活的滞后性而进入法律体系,虽现实存在于法律体系内部,但与法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

“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要求诉讼应严格遵守蕴涵权利、义务的模式和后果的规则,以达到得出相应法律效果的目的,因此,“法规”仅包括法律规范中蕴含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效果的请求权规范,其他法律规范只能辅助对纠纷事实之于请求权规范的契合方式和程度予以认定.法律原则的价值则在于审查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本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在为了弥补法律漏洞等引起的依照法律规范文义将得出与现有价值观不符的裁判结果或仅通过文义难以匹配到适当的法律规范而又存在诉之利益等情况时,才得结合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范,但最终作为审判依据的仍是请求权规范. 此外,即便对法律原则参照适用也应当十分严格甚至苛刻,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过度使用法律原则,势将增加案件审判的任意性和降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同时造成法官探寻法律的惰性豬,更重要的是,原则断案与“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背道而驰豭.

(三)不同裁判的差异选择——实体法与程序法

对要件事实进行认定后,法院将适用法律作出不同类型的裁判,其裁判类型通常包括: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基础上的判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判决和诉不合法时的裁定.裁判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准绳亦有区别,除了民事实体法中的请求权规范外,民事程序法豮中的某些规定也可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准绳.

首先,如果法院审理的结果系认定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程序条件或当事人虽参与诉讼,但无法提供基本证据证明产生争议的纠纷事实存在,对此类欠缺程序要件或权利保护要件的诉不合法案件,法院无法继续审理,应作出将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是不涉及纠纷事实实体的程序上的认定和判断,其适用的法律准绳是民事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豯.

其次,如果案件系属于法院,但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存否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真伪,致使纠纷事实真伪不明,法院无法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案件已经系属,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因而应作出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判决,其判决的法律准绳是民事程序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及相关规定豰.

再次,诉讼系属后,如一方当事人就要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或超过高度盖然性豱,法院对要件事实真伪作出认定后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其判决依据的法律准绳是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中的请求权规范.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在分析作为民事诉讼审判范畴的事实和法律后,本文进一步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流程为视角,将以事实和法律为核心的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进行梳理.

(一)根据“法律”审查诉求是否有适当的请求权规范准绳

法院审判的内容是以一定请求权规范为依据概括的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因此,在诉讼系属前,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须根据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审查其是否有适当的请求权规范为依据.

在当事人主义思潮影响下,纠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将纠纷事实概括并提交给法院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基本证据材料后依前述方式进行审查,当且仅当起诉内容有适当的请求权规范依据时,法院才将当事人的起诉内容概括为相应的民事案件案由豲,纠纷被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所表述的纠纷内容和请求事项没有请求权规范作为依据,或概括所依据的请求权规范不当时,法院应当作出告知和建议,并要求更正,如果当事人拒绝更正,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禁止其进入诉讼,因为这样的诉求即便进入审判程序,也只能在耗费司法资源后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

1.以适当的请求权规范作为依据

案例1豴:王某等餐饮纠纷案件.

某日中午12时30分,王某同其他5名同事到餐馆就餐,下午4点钟左右结束用餐,当晚未另行用餐.餐后,王某与其他5名共同就餐的同事均发生不同程度的腹泻、发烧症状,次日,王某等到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建议休息一周.事后,王某找到餐馆要求赔偿,餐馆仅同意赔偿共500元的“消费代金券”.王某找到当地食药监投诉,检查结果为餐具不符合卫生标准,王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从纠纷事实角度看,王某等人于餐馆就餐引发疾病,可以要求餐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等人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则不能将事实与请求“”地交给法院审理,而须选择与其纠纷最契合的请求权规范作为依据,并将纠纷事实和权利主张依法概括为相应的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到餐馆就餐引发疾病最直观地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故可援引《侵权责任法》中的请求权规范豵作为起诉依据,并根据其规定的法律效果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而从餐饮合同法律关系角度考量,又可援引《合同法》中的请求权规范豶作为起诉依据,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效果豷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将案件概括为“健康权纠纷”或“餐饮合同纠纷”等案由,因为基于同样的纠纷事实,当事人依据的请求权规范不同,归纳的要件事实亦不相同,向法院请求的内容也可能因此而有所差异豻,法院审理的事实内容和法律依据也因而不同.

2.不得以请求权规范外的依据提起诉讼

案例2:“亲吻权”纠纷豼

某日,陶女士下楼为女儿写感冒药时被一辆迎面急驶的车辆撞飞,事后经诊断,车祸造成陶女士多处伤害,其中,牙齿折断、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严重影响了她自信的面容,更让她痛苦的是,曾经感情丰富而浪漫的她再也不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醉人甜蜜,与女儿享受天伦时的亲吻行为也失去了原有感觉.后陶女士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并“勇敢地”在全国率先以“亲吻权”的名义进行索赔.

本案陶女士所称之“亲吻权”仅存在于生活情理上,而不存在于现行法律中,由于不可能罗列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符合客观情理的权益,法律通常会以对该权益的上位概念或兜底条款进行概括性规范.虽然“亲吻权”并不在法律罗列的具体人格权豽范围内,仍可通过概括性的“一般人格权”规定作为其存在和被保护的依据,以请求权规范外的理由提起的诉讼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裁判.

(二)根据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审查要件事实

诉讼系属后,法院围绕当事人依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归纳的要件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活动,能够直接或间接辅助证明要件事实的纠纷事实部分成为法院调查和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对象,与要件事实无关的纠纷事实将被排除在本案审理的范围,法院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证明情况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

以案例1为例,如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本案的要件事实是: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豾;如选择餐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的要件事实是:有生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义务方有违约行为、权利方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豿.因此,法院审查的对象是抽象的要件事实而非具体的纠纷事实,即便基于同样的纠纷事实,依据的请求权规范不同,法院调查和当事人证明的对象也随之差异. (三)根据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审查诉讼请求

1.对请求权审查的依据及结果

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后,法院应依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查诉讼请求:在对要件事实作出肯定认定的范围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请求权规范的和没有要件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有要件事实基础且符合请求权规范,但在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法律效果不予考量.

以案例1中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进行诉讼为例,如当事人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赔偿餐费500元、医药费800元、误工费700元,法院对要件事实作出的认定是,餐馆因其过错(餐具卫生不合格)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不卫生餐具)造成损害结果(急性肠胃炎),且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餐后未再就餐),但有证据证明的医药费系450元,且当月工资未予减扣,则法院仅得支持王某餐费500元、医药费450元,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虽然侵权责任中包括赔礼道歉,但当事人对此未予主张,故法院对该项法律效果不予考量.

2.审查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内进行.

案例4:空床费纠纷貀

近年来,不少关于“空床费”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频频出现,其通常情形是,A男和B女系夫妻关系,由于A男工作或生活习惯原因,经常彻夜不归,使B女独守空床.后B女不堪情感上的冷落或综合其他原因,起诉A男要求离婚,并请求赔偿“空床费”若干.本文所引判例将“空床费”请求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其依据的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范围内作出,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查除依据对要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外,还应当结合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的请求内容不是请求权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立案审查时也未更正,法院应将其归纳为相应的法律效果予以认定,如无法归纳,只能驳回该诉讼请求.

3.审查诉讼请求应当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内进行.

案例5:起诉离婚判分居

甲男经常外出喝酒晚归,回家后对其妻乙女实施言语谩骂和身体伤害,乙女不堪其挠,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甲男对其“恶行”后悔不迭,甚至痛哭流泣表示二人感情尚可,今后愿痛改前非,善待妻子;乙女则表示,起诉前也曾多次提及离婚,甲男亦表示忏悔,但事后根本没有任何改变,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最终,法院认定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乙女的离婚请求,但出于对乙女的人身保护,同时判令二人分居半年.

且不论分居是否是离婚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本案当事人仅主张要求离婚,法院在认定要件事实的基础上仅得对是否支持其离婚请求作出认定,不得对该请求外的法律效果或其他社会效果进行考量,无诉则无判.

(四)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1.依民事程序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判.

如当事人未按民事程序法律要求进行诉讼或无法提供最基本的证据证明纠纷事实存在,法院应作出不涉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程序上的裁定,适用的法律准绳系民事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将该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

如有基本的证据证明纠纷事实存在,但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无法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结合其他当事人的证据亦无法查清要件事实真伪时,法院应依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据规则》有关规定,作出不利于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判决.

以案例1中王某等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为例,如无法提供或未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依法民事程序法作出相应裁定;如虽能证明纠纷事实存在,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餐馆方亦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其无关,法院应依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相应的判决.

2.依请求权规范作出判决.

当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或超过高度盖然性,法院须在审查其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综合要件事实与诉讼请求与请求权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契合度作出判决.因此,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准绳应当是诉讼系属前将纠纷事实归纳为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请求权规范,如果法院对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评价是肯定的,应依照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中的法律效果结合当事人主张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对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评价是否定的,同样应依照相应的请求权规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6:“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貁

就读山东省某中学的齐玉苓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陈晓琪写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齐玉苓成为该校学生并持续以齐玉苓名义学习、工作长达八年的时间.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分地位的损失,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不应作为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准绳,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貃中关于侵犯姓名权的请求权规范予以判决,而不应适用《宪法》判决.

(五)小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可概括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范畴的“事实”是依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归纳的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审判的对象和范围;作为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范畴的“法律”是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中的请求权规范以及特殊裁判情况下的某些民事程序法律规则.“事实”与“法律”是民事诉讼审判的一体两面,共同指向请求权规范.

因此,请求权规范是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主线,既是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起点,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归宿.诉讼系属前,纠纷事实须通过当事人或法院依某一适当的请求权规范归纳为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后,才被允许进入诉讼.请求权规范一旦被选择,所有审判行为都将围绕该规范展开:首先,法院调查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都以要件事实是否符合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为目标,法院依其审查结果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其次,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理须在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内进行,且不得超过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再次,结合对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认定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准绳,仍须是起诉时依据的请求权规范,只在诉不合法或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存在依民事程序法相关规定作为裁判准绳的例外. 当然,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仅仅是民事诉讼审判的形式规范,对于民事纠纷的公正审理同时还需要结合法律解释、证据规则等实体规范才能充分实现.

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谢邦宇.罗马法文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9.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此actio(诉权)与现代民事诉讼法律意义上的诉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为避免混淆,本文将这一阶段的诉权表述为“acto(诉权)”,下同.

高留志,李琼.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法学研究.2009(3).98.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5.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90.

金承光.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成就·反思·前瞻——中国法律逻辑三十年.2008(7).8.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17.

金承光.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成就·反思·前瞻——中国法律逻辑三十年.2008(7).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15-517.

包括对于持不价值观的实质法律推理方法而言,逻辑三段论的演绎形式仍是其必然经历的思维范式和过程.金承光.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成就·反思·前瞻——中国法律逻辑三十年.2008(7).17.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9-280.

因为成文法存在滞后性、法律漏洞、概念模糊等诸多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字面涵义适用法律并不能保障取得符合公平、正义的适法结果,因此法律适用过程中,经常伴随着法律解释工作.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6-192.

如被他人伺养的牲畜或宠物致伤引起的纠纷,在罗马法时期,被侵犯的权利并不会被抽象为健康权,纠纷内容也不会被抽象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被简单概括为四脚动物(Quadrupes)的所有人,对该动物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予负责,被害人得依actiodepauperie之诉请求损害赔偿.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0-201.

请求权规范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属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标准,我国立法也并未严格将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范内容以完整条文形式予以制定.因此,请求权规范可存在于某一法条当中,也可由数个法条组成.

一个完整的请求权规范应当包括要件事实和法律效果,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系该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系它的法律效果.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0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3.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315.

例如,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15条.

法律效果实现的方式如主张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法律效果的范围如主张赔偿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51-154页,第46-48页,第192-193页.

此处法律加注双引号系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狭义的法律,而非广义的法律,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皆以此标注区别.

吴军辉.对事实出发型与法规出发型民事诉讼划分之追问.湘潭大学学报.2007(5).28-29.

本文使用“民事程序法”系指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与作为法典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混淆.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1条以及《民诉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意见》第74条、《证据规则》第2条、第4-8条、第73条等规定.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具体体现为《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见《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民事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笔者认为,民事案由在本质上相当于罗马法中的actio(诉权),只是前者较后者更加概括和抽象.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1.

本文引用的案例均为真实发生的并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本文将注明出处并以报道内容转述,对于尚未在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案件,本文将不注明来源,并隐去纠纷当事人和受理法院的实际名称.

《侵权责任法》第2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等人身、财产权益.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存在请求内容相同,但请求称谓不同的差异,如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返还餐费损失和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返还餐饮合同价款;另一方面,还存在请求内容的差异,如依据《侵权责任法》可请求赔礼道歉,但依《食品安全法》则没有作出该项请求的依据.

杭州网《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引争议》,:http://.hangzhou../2001 1125/ca54209..

《侵权责任法》中罗列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国法院网:《“空床费”: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审判》,http://old.chinacourt./public/detail.php?id等于148175.

《[判例]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介绍》,:http://.douban. /group/topic/1383971/.

本案诉讼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实施,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进行判决.《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