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法律问题

点赞:4581 浏览:162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从《人民日报见解:阴阳合同将削弱国五条力度》一文的结论出发,通过对“阴阳合同”的概念、性质、法律效力及其与“国五条”的关系分析,进而对我国现行法律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阴阳合同” 国五条 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

作者简介:雍奇秀,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73-02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危害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它并非法律概念,《合同法》中也无严格的对应条款来界定其内涵.该词最早出现在建筑工程领域,被称为建筑业“四害”之一 .《投标招标法》将“阴阳合同”在建设施工领域内得以明确 .时至今日,“阴阳合同”怪象早已蔓延至建筑业以外的领域,在二手房市场尤为猖獗.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二手房写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渐变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其中,既有将“阳合同”房价做高以向银行申请高额贷款的,也有将“阳合同”房价做低以少缴相应数额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负的.在“国五条”出台后,避税者和投机商闻风而动,后一种情况更为肆虐,因而严重影响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际执行.

如此,《投标招标法》中对于“阴阳合同”的概念已不适应社会需要,“阴阳合同”概念亟需扩张解释,重新厘定.

从目前检索到的资料来看,泛化后的“阴阳合同”并无、权威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阴阳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一种交易现象,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依法做了备案、登记等公示以应对监管,且双方以口头或承诺函的形式明确其只用于公示而不实际履行,另一份则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用于实际履行.其中,只用于公示的合同称为“阳合同”,而仅由当事人双方持有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最大的特点是“阴阳”并存,即公示性与隐蔽性同在.“阴阳合同”的危害巨大.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纠纷产生,双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必然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合同作为适用依据,由此而引发的争议无数,可见该行为的交易致险性巨大,进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即使双方当事人对“阴阳合同”的履行没有异议,但由于“阴阳合同”盛行的领域如建筑施工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写卖、用人单位人才聘用等均为法律和国家政策调控的重点对象,其合同的标的额往往巨大或牵涉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国家调控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财政税收,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障.而“阴阳合同”对国家的调控政策效果有直接不良影响,其恶果可见一斑.如在二手房写卖领域,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我国的不动产公示制度,税收制度,而且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二、“阴阳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学界对于“阴阳合同”的性质尚未有定论,而“阴阳合同”的定性直接决定其效力判断.目前学界对于“阳阳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阴合同无效,阳合同有效说”.此说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施工领域阴阳合同的通常处理方法.(2)“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说”.(3)“阴阳合同都无效说”.持此观点的学者理由也不尽相同,如认为“阴阳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易现象,两者结合才构成,单独拆分分析并无意义 ;或认为“阴”“阳”合同从交易保护的角度来看,认定“阳合同”有效明显违反意思自治原则,有时还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而“阴合同”又因程序上的缺失不能认定有效,故左右两难下只能认定“阴”“阳”两个合同都无效 .

笔者认为,以上分析均有不足之处,“阴阳合同”作为一种交易现象应被看作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立.首先,“阴阳合同”无论从构成上还是实际履行上都明显是两个合同,把“阴阳合同”当成一体进而否定的做法不合常理.进一步而言,“阴阳合同”可分为两个合同,即“阴合同”和“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分别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而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各自是否有效,便成了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核心争论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我们可对构成“阴阳合同”的两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

首先,在满足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下,“阴合同”虽然具有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其目的是否具有违法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签订“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如二手房写卖活动中,“阴合同”的签订目的一般是为了避税,其行为确定属无效法律行为;而如果“阴阳合同”中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单独拿出来都不存在无效情形 (如王栋“合同门”事件),那么直接判定“阴合同”无效的说法并不适当.

其次,当事人签订的“阳合同”一般只在登记时使用,并不直接履行,此行为构成传统民法学说中非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虚伪表示情形 .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意思的检测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1)双方表意人的外部意思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2)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被对方所明知;(3)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 .虚伪表示是明显的意思表示欠缺与瑕疵,由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使与表示相同的效果发生的意思,所以至少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理由承认表示有效” ,即虚伪表示的法律行为无效.由于我国登记制度采实质审查主义 ,即使依该虚伪表示而订立的”阳合同”已被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示,该登记行为也应按照《物权法》第21条规定认定为登记错误. 再次,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如果“阳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阴合同”的履行,而“阳合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则“阴合同”构成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在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中,隐藏行为的效力并不肯定,即使为实现该行为当事人在另一相关行为中有通谋,只要符合该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换言之,“阳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阴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所为的虚伪表示在所不问.

分析至此,笔者可得出结论:“阴阳合同”中,“阴合同”和“阳合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由于“阳合同”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的效力因其目的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而无法确定:若“阴合同”签订的目的违法,则“阴阳合同”总体均无效;若“阴合同”不具备效力上的法律否定的事实,则“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登记机关对于“阳合同”的登记为登记错误.

三、“阴阳合同”与“国五条”——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思考

为调控我国房地产市场,国务院于2013年2月20日出台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简称为“国五条”.其中,二手房写卖征收20%个税的政策像一枚重磅炸弹,炸起了新一轮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阴风.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文章《阴阳合同将削弱国五条力度》所言,“阴阳合同”作为避税者们常用的避税方式之一,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履约时未发生争议,“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20%税收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而即使双方在履约时发生争议,由于审判活动的消极性,法官无法在当事人举证外主动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有时无法真正达到公平、正义.而诉讼外,国家对于“阴阳合同”仅限于银行贷款的审查和税务机关核查和处罚等事后规制,无法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正本清源.因此,有必要对于现行法律做出一定的检讨与反思,以更完善的法律来杜绝“阴阳合同”的不良现象.

事实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当,不但使“阴阳合同”现象得以滋生扩散,屡禁不止,且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在严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之间举棋不定.由于我国民法并未规定虚伪表示及通谋隐藏行为,而是在《民法通则》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列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在《合同法》52条中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列为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根据现行法律,在我国“阴”、“阳”合同都应为无效.但这种规定明显不利于交易效率,对于“阴阳合同”的性质也未准确把握,无法体现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益.

至今,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阴阳合同”现象及处理做出系统的规定,仅在建设施工领域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规定被认为肯定了“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而此结论无论是根据传统民法原理还是现行民法制度,都无法严格推理得出,更毋论将该规则的原理扩展适用在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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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理探讨和解决办法,仍需要学界的继续论证,深入挖掘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判定,从而保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以作为人大和最高院的参考,从而对“阴阳合同”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

注释: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李铁映副委员长在讲话中将“阴阳合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款拖欠、腐败并列为“目前建筑业存在的四大问题”,“阴阳合同”一词首次被提出.

《招标投标法》中对阴阳合同的定义: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交易过程中签订的两份不同的合同,“阳合同”为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所签订的,专门用于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则是为规避政府管理、未经过合法招标程序、未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私自签订的施工合同.

李全云.“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监理建设.2005(2).

周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兼对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的批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

初丛燕.“阴阳合同”问题浅析.中律网.

马俊驹,于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7页.

苏浩鹏.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山本敬三著.解恒译.民法讲义I总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人民日报见解:阴阳合同将削弱国五条力度.人民网.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