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术语的影响翻译策略

点赞:34484 浏览:1576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翻译不仅是一项语言活动,还是一项跨文化的交际活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术语的翻译不可避免地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本文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术语的影响对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策略.

关 键 词 :法律文化差异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一、 文化与法律文化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把文化表述为"文化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俗以及其作为社会上洗的的能力与习惯."[1]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根据职业划分的次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法律深植于文化之中,必须有文化的支持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 "文化具有特性"[2],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存在差异,法律文化同样如此.

二、 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法律术语翻译的影响

根据The 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 中的解释,文化差异指被表述的事物、概念、行为等在不同文化中所指的含义不同.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廖七一认为"语言是文化最根本的统一,具有储存、描述、表达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功能."[3] 因此,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之间存在着互为映照的关系,认识文化差异是分析语言差异的基础.

词汇是语言的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文化差异在词汇层上体现的最为突出.在法律文化中则反映在法律术语中.法律术语是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大部分法律术语不是在概念意义上而是在法律文化意义上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词源差异

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中使用的文体.法律英语术语多来自于日常用语, 也有本专业所特有的专门术语、行话.法语和拉丁语构成了法律英语词汇来源的主渠道.在法律英语中仍可见诸多的法语词汇,如:attentat (谋害,谋杀) 、clause missoire (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条约)、court en banc (全体合议庭)等.拉丁语词汇如 de 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ratio dicidendi(判决理由)、proviso( 限制性条款 )等.法律文件中的古词语如hereafter,hereof,hereinafter,hereon,thereby,thereof等.中国法律术语中也存在古词语,如 "自首"、 "诉状"、 "大赦" 等及一些文言虚词,如 "兹 "、"现"、"本" 、" 上述 "、"颇"、"未"、"均"等.

(二)法系差异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 我国是中华法系,法律制度因传统的原因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在不同的法系中,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会表示不同的概念.如: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or",而中国的(人民) 陪审员则译为"judicial assessor ".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很大差异, 如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 而大陆法系则没有, 大陆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而英美法系则没有.我国 一 些 独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英 美 国 家 则 不 存 在 .如 在 中 国 法 律 语 言 中" 劳 动 教 养 "(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是专门的法律术语, 有着独特的含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其法律语言中也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

(三)宗教差异

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浓厚的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系的体制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无不体现出基督教的影响.而中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庭审判无不体现儒家色彩.如下面的誓词内容, "god is the witness, I swear that everything here I say is 等"如果翻译为"上帝为证,我宣誓我在此所讲的一切等".在不信仰基督的中国人看来,这是依据毫无意义的话,其中蕴含的对基督教徒的巨大心理约束的信息根本无法传递出来.

(四)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英汉民族在思维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英汉民族在观察事物和现象时 所采取的角度和思维方向有时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也表现在语言上,如Theft(防盗窃法) 、Law of Unfair Competition(反不正当竞争法)、Statute of Frauds(防止欺诈条例).又如英语法律文件中的"Put an X"应译为"签字画押".英美的画押多用"X",有时也用"十"字或"T"字(通称为cross或mark).因此在翻译为汉语时不能按照中国人的思维译为"画'X'号".这种差异也是中西思维方式上的差异造成的.

以上文化差异给法律翻译工作者造成很大困难.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有些法律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5],因此中西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在翻译过程中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由此看出,法律文化底蕴对法律英语翻译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策略

由于法律术语翻译比一般语言的翻译更为复杂,"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码和法律转码的双重解码过程.[6]"因此,译者必须仔细在两种文化中寻找对应的表达方式,做出各种必要的转换,使译者得到和原文读者基本相同的文化信息.

(一)形式对等

1.使用确切对等词

法律文本具有庄重,严谨的特点[7],对法律术语的翻译一般强调忠实性.奈达的功能对等的翻译理论也要求翻译不但是信息内容的对等,而且尽可能要求形式对等,因为形式也可以传达意义.如果直译的话既忠实于原文,又易于读者理解,并且能正确传达原文的信息的话,就可采用形式上对等的形式.

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确切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尽量选用确切对等词而不宜任意自创新词,以免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如"fixed term -sentence"应译为"有期徒刑判决","civial law"译为"民法","criminal law"译为"刑法".诸如此类以形式对等来翻译法律术语的例子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2. 形式对等加注解

在没有确切对等而无法达到形式上的对应时,译者可以采取音译加注解法.如"discovery"一词的翻译就适合采用音译加注解的方法英美法系中的discovery指英美国家在法庭开审前诉辩双方在向法官提交所掌握的证据的程序,而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因此,该词的翻译就可采用形式对等加注解法,将其照字面译成"发现程序 "再加上注释.目前常见的另外一种处理方法是按其内涵翻译为"证据开示程序".

(二)功能对等

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8].如果形式上的对等会导致意义上的不明或错误,造成读者的理解困难时就不应使用貌合神离的 "检测等词" 而应对原语做形式上的调整,来创造最贴切的自然对等词来实现功能上的对等.奈达认为,原语和译语的文化差别越大,调整的需要也就越大.由于中西文化在法律制度、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达到语言和法律功能上的双重对等,译者可通过选用恰当的功能对等词、释义、译借的方法来实现双重功能的对等.

1. 使用功能对等词

如果汉语或英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时,译者可以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选择功能对等词,以保证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对等.如法律英语中的"prison"与"jail"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就有所不同."jail"的功能对等词应为"看守所"或"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又如"old dog"功能对等词不是"老腿"而是"惯犯" [9]. "Power of Attorney"不应译为 "律师的权力 "而是 " 授权委托书 ".同样,汉语的结婚证不应以形式上的对等直译为"marriage licence"而应根据其内涵翻译为"marriage registration paper"."straw man"应译为"挂名负责人"而不是"稻草人".因此,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地翻译.

2. 释义

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10].在翻译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在译入语中找不到确切对等词而加注解又使译文烦琐时,也可采用释义法.释义法也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如 "quiet possesion"按字面意思翻译为 "安静占有",读者很难理解.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 "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同样,将"yellow dog contract"直译为"黄狗合同",读者肯定不知所云.这里就可以释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 "挂职干部 "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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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法既可以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原语信息的表达.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原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

3.译借

由于英语此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以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为汉语法律术语时可采用译借的翻译方法,即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稍微经过改动,使之与汉语的本土词语相似.如"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地对等词,可以通过译借的方法译为 "反托拉斯法". 又如:"solicitor"和 "barriter"的汉译就可采用译借法,分别译为"沙律师"和"巴律师",因为"solicitor"前两个音节似"沙"而"barriter"的前两个音节似"巴",然后再加上"律师"两个字对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又如"mage"译为"按揭",因为"mage"后两个音节似"揭"而得到此译.这样汉语读者能够把这两个词所代表的含义直接与外国所特有的事物联系起来,弄清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免望文生义,产生误解.

四、结束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方面,法律术语的翻译不仅有其本身局部的意义,而且对整个翻译工作也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重现原语词汇的信息,根据原语词汇在特定文化中的内涵、功能等对上述方法创造性地加以选择、融合和补充.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翻译方法,都应该以两种语言的法律术语的内涵为依据来翻译,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证译文能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实现法律术语语言学和法律上的双重对等,保证英汉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