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点赞:15826 浏览:691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科学技术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大量创新成果不断出现.法律做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制度在规制科技创新方面目前不够完善,造成许多创新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创新积极性,甚至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因此,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科技法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试为科技创新寻求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

关 键 词 创新型国家科技创新创新成果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范荣,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创新型国家是指那些将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技术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驱动力,并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共同选择.

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我国把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是核心,建立“创新保护和鼓励机制”是关健.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完善的体制来保障科技创新活动的进行,法制因其严格的规范性特点,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应当根据创新活动自身规律,为创新活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微观运行机制,而当前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无法充分调动人们的创新积极性.这从根本上阻碍了我国创新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创新人才缺乏、创新成果不足的严重后果.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因此,要想保证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顺利进行,就必须针对我国科技法律的不足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改进和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形成强有力的促进机制.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科技创新活动及成果寻求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科技法缺乏前瞻性

虽然我国科技创新立法已形成一定体系,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成果大量出现,由于法律缺乏前瞻性,导致创新成果没有相应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存在立法空白.

较突出问题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缺失.我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目前已在该领域制定4部专门法律,颁布19部行政法规,完成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由于人类对科技的不断探索,出现了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等众多创新成果,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却没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导致新技术的确立和发展无法可依,许多由技术创新带来的问题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创新积极性,甚至是社会、经济秩序,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不利于科技进步.

(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奖励法律体系结构基本形成,但部分规定仍有不足.首先,申报奖励的条件模糊不清.现行法律、法规对奖励的申报条件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实际操作困难重重.其次,成果奖多于人物奖.创新成果获奖后,如该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往往有部分完成者得不到奖励的情形出现,这违反了知识产权法规定.最后,奖励申报程序不符合效能原则.我国两级三审制的奖励申报程序成本高,逐级申报规定的评审层次繁琐,导致评审效率不高.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大幅度提高.在我国,法律并不能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例如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现代怎么写作业商标的保护,目前的法律规定还不能促进我国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制售检测冒伪劣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引发许多侵权问题.

(四)部分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中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具体执行标准,实际难以操作.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性科技立法,例如《技术创新法》和《科技投入法》等,也没有专业性科技立法,不能为《科技进步法》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规则,导致法律适用困难,从而减弱了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约束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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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科技立法前瞻性研究

为了及时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应适时修订法律,加强对科技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保持科技法律体系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同步性,使创新活动及创新成果有法可依.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创新法律的前瞻性研究,以法律形式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断进行,对创新成果做到及时保护,目的在于保证人们的创新积极性.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对于新出现的技术领域,科技法律制度必须紧紧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尽量避免出现立法空白,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科技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科技立法还应具有适当超前性,对创新科技成果在不修订法律的情况下仍能够予以保护和规制,保证科学研究的合理性、高效性,引导科技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制度

不完善的科技创新奖励制度无法为人们进行创新活动带来动力,因此可尝试通过以下途径健全该制度.首先,法律应具体规定奖励条件,尽可能采用量化方式对创新成果进行评价.其次,增加人物奖.为了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发展,除了对创新成果进行奖励,还应对所有参与创新的完成者予以奖励.最后,在申报程序方面.申报奖励的相关文件以网络等方式公布,可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简化初始程序手续,在逐级申报程序之外增加自由申报程序,以提高评审效率.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为全面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成果,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与发展,应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从而推动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检测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增加侵权成本,使侵权人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对跨境、有组织的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的侵权和检测冒伪劣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惩,为依法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

(四)制定配套科技法规

为了充分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法律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可以通过制定与《科技进步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科技进步法》中的规定变得具体可行.如果不能使技术创新真正有法可依,将会严重影响科技进步,因此,应大幅度提高科技立法质量.在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及地方相关法规的同时,抓紧修订专门性法律和专业性法律,合理调整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使科技基本法的各项主要措施便于操作,使整个科技法律体系成为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形成良好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为“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并推动科技快速、健康发展.


综上,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律制度在调整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健全法制,保持法律与时俱进,才能真正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而推动科技发展,加速实现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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