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洋垃圾"法律规制现状

点赞:11400 浏览:457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重视了"洋垃圾"问题,并对"洋垃圾"行为进行打次专项打击,同时从法律、法规层面对"洋垃圾"问题予以规制,但"洋垃圾"问题仍得不到根本解决,它仍然在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我国"洋垃圾"的现实状况,采取多方面措施,解决"洋垃圾"入境问题.

关 键 词 :洋垃圾法律规制环境保护

一、“洋垃圾”概述

我们生活中所俗称的“洋垃圾”主要是指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服装等.我国法律中,没有“洋垃圾”这一法律专用名词,但是在处理“洋垃圾”案件时,仍可以找出相关的法律法规.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有不法分子从国外未经消毒处理的“洋垃圾”服装,然后经过简单处理之后便投入到市场,进入千家万户.这些“洋垃圾”中普遍存在大量病菌,传染性很强.另外,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使得很多服装上存在大量细菌.而服装材料中又含大量可被微生物利用的碳,在适宜的条件下,一些微生物可以此为碳源来维持其生长,最后可能导致病毒的传播,危害国内百姓的生命健康,同时也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我国对“洋垃圾”的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人非法收购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也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超过五吨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的条文虽然对“洋垃圾”的现象予以了明确禁止和处罚,但是从实效上看,对于“洋垃圾”现象的打击力度仍然有限,规定仍较为模糊.同时在实践中,《刑法》中对进口“洋垃圾”行为的惩处应当是有所保留的,只是以罪论处,然而实际生活中,它还是有别于罪,且量刑上比自私罪要轻.这就使得许多“洋垃圾”能够通过海关的监管,明目张胆的进入我国境内.然而“洋垃圾”危害之大,潜伏之深,污染之严重,使得“洋垃圾”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然后法律对其惩罚力度却不及普通物品,这无疑是对“洋垃圾”的不法分子的纵容,也是“洋垃圾”得以猖狂流通的重要原因之一.

浅述我国"洋垃圾"法律规制现状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环境保护类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7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在环境保护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文中所规定的“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究竟有哪些,换言之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所进口的物品就是国家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呢?这个标准主要依照的是国家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目录》.然而随着现代日用物品的纷繁复杂,随之而生的废物种类也是越来越多,许多不法分子进口的新废物已不在目录约束范围之内,而这些目录之外的新生废物对人类健康及环境危害却有增无减.因此,该条规定使得许多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同时我国目前对“洋垃圾”并非完全禁止,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这一条表面上是对国家禁止进口境外固体废物的例外规定,然后此处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提法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实践中,这一空隙只要一开便再也无法缝补,许多不法分子以进口工业原料名义大量进口国外的固体垃圾,从事不法活动.如此一来,就不会有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了,这也为“洋垃圾”正当合理地进入我国敞开方便之门.

在民事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洋垃圾”的具体规定,对于制止“洋垃圾”入境的问题上,也只能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在民法之中,并没有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以及流通的明确规定,但因“洋垃圾”的危害性已经波及社会稳定,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对不特定的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必须用相应的原则加以规制.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原则本身具有弹性空间大,规定不明确等特点,用此原则来对 “洋垃圾”这类特殊的案件进行规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


三、解决“洋垃圾”问题的几点建议

首先,我国应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体制,明确并细化相关法条及罪名,加大对固体废物行为的惩罚力度.树立环境立法的一元化方向,放眼未来,不因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

其次,海关应发挥源头作用,环保等多部门互相配合,完善防范制度,对进境固体废物加强管理,设置废物通关专用通道,加强废物专用堆场管理,指定专人查验废物等.

另外,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使公民自觉抵制“洋垃圾”,让“洋垃圾”失去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