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投资合作的风险防范

点赞:15510 浏览:694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投资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影响愈来愈大.多年的对俄经贸合作实践告诫我们,搞投资、做项目,除了必要的科学与技术论证之外,还必须有法律同行.用法律考量合作项目与内容,防可做壁垒,攻可做武器.

关 键 词 :中国;俄罗斯;投资;法律

中图分类号:F752.7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0)04-0032-03

多年来,中国对俄经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资源+资金”.需要俄罗斯的资源,俄更看重的是中国的资金,“250亿贷款换石油”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据俄财政部的估算,在今后20~25年间,俄罗斯至少还需要25000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年至少1000亿美元),而且有30%将来自国外.为了吸引资金发展能源、采矿和木材加工业,提高远东和东西伯利亚以及萨哈林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和促进木材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俄罗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譬如,实行东西伯利亚石油出口零关税、建立西伯利亚和远东特税区等.但无论怎样,对俄罗斯及其东西伯利亚和远东来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吸引投资,建立新的地缘经济,更好地开辟亚太市场.这无疑是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机遇,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以减少盲目投资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对俄企业投资潜在的风险

俄罗斯从原苏联时期起,每实行一项经济社会措施,事先都会颁布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俄罗斯联邦的《经济特区法》、《外国投资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和《海关法》等.俄罗斯的法律法规数以千计,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尤其是涉外的法律法规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俄罗斯复杂的法律政策环境,其政策法规难以预料的多变性和突发性以及执法的随意性,致使许多外国企业在对俄投资合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从“安大线”输油管道方案“停摆”和“萨哈林2号”风波到俄罗斯的“禁商令”和打击“灰色清关”,都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一)俄罗斯法律变数带来的风险

由于俄罗斯的某些法律法规中保护本国利益的特殊条款过多,致使外国企业在对俄投资合作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以“萨哈林2号”为例.“萨哈林2号”是1994年由荷兰壳牌石油集团、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按55%、25%、20%的比例,共同出资开发的、俄罗斯最大的外商投资的石油天然气项目.根据1995年开始实施的《产品分成协议法》,“萨哈林2号产品分成协议”是“只有在投资方收回全部成本后,俄政府才能与其分享利润”.但是,在一期工程投产后,随着俄罗斯各大油气公司实力的壮大和国际油价的攀升,俄政府对产品利益分成方式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俄罗斯法律界、环保界和地质学界的人士以“萨哈林2号”项目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为由,呼吁停止该计划.2006年俄自然资源部根据俄总检察院的要求,撤销了先前(2003年7月25日,俄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认定国家生态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萨哈林2号”项目所作结论的第600号令》,批准开发比利通一阿斯托赫斯基油田和隆斯基天然气田)对“萨哈林2号”项目二期工程做出的专家生态鉴定,并取消对其的认可,“萨哈林2号”项目因此不得不暂停运作.后几经周折,最终以外资公司向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出让50%(壳牌25%、三井物产15%和三菱商事10%)的股权才使该项目得以正常进行.

(二)俄罗斯非正式制度导致的风险

“灰色清关”是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经俄罗斯海关默许的一种不规范的通关方式,也是持续了20年之久的中俄民间贸易的一种潜规则.这种通关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应该说“灰色清关”是历史的产物.但它毕竟不是正规的清关方式.俄罗斯的税警部门曾多次(1998年、2004年和2005年)以无货物通关证明为由,查抄中国的商贸中心.但是,通关的便捷、高额的利润(“白色清关”的清关费用比“灰色清关”高出20%~30%)和侥幸心理让华商忽视了无法提供海关合法手续的风险,为日后货物被查抄埋下了祸根.俄罗斯在打击“灰色清关”时明确表示:“灰色清关”是违法,而是犯罪.2007年俄罗斯“禁商令”风波、2008年“一只蚂蚁”市场的突然被查抄,均导致大批华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我国数千家相关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教训是惨痛的.俄方不考虑历史原因,而让华商做“替罪羊”的行为告诉我们,游离于俄法律框架之外的潜规则是陷阱,中俄贸易必须走正规清关、依法经营之路.

(三)俄罗斯生态环保问题造成的风险

近年来,俄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和生态安全,很多时候会因生态和环保问题而终止或改变协议,“萨哈林2号”项目曾有此遭遇,众所周知的“安大线”输油管道项目“胎死腹中”也是如此.“安大线”输油管道项目是1994年俄罗斯企业向中方提出的,2001年中俄双方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后就签署了《中俄输油管道可行研究工作总协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对输油管道的走向(从俄罗斯的安加尔斯克到中国的大庆)、长度(2400公里)、输油量(2500万~3000万吨)、经费(总造价为17亿美元,先期双方各投资3000万美元)和参与公司(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尤克斯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均已确定.但是,后来围绕“安大线”风波不断,最终,“安大线”以输油管道走向涉及生态安全(距贝加尔湖太近)问题(更多的是利益和国际因素的干扰)为由被搁浅.由此可见,对俄投资仅靠专项法律是不行的,必须认真研究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条款,尤其是《环保法》,包括根据《环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环境国家标准、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此外,俄罗斯的《土地法典》、《矿产资源法》、《水法典》、《林业法典》、《大气保护法》、《动物保护法》等国家级法律与各地方出台的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权利和义务.

二、对俄投资存在风险的原因

对俄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中国企业疏于法律策略和技术上的研究与防范,以及对俄投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等因素,往往在遇到纠纷时无所适从,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一)缺乏对俄投资项目法律上的深层研究

多年来,由于对俄投资项目的评估主要集中于经济和技术论证上,缺乏法律上深层的研究与分析以及对俄罗斯法律动态信息的及时掌握,导致中国企业达不到对俄投资预期的案例时有发生.曾有某地产开发企业在俄投资建设了一座大型商品批发市场(预计投人500万美元,期限30年),投资时一切顺利,并举行了盛大的开工仪式(项目所在地的州长等领导人出席),然而待工程接近尾声时,俄方提出了“合同主体瑕疵”的问 题,使得该公司不得不放弃该项目,无功而返.

(二)缺乏对俄投资环境的认真考察

辽宁某公司曾在俄犹太自治州投资几百万元,购写了5 000公顷森林的采伐权.由于写到的山林是在原始森林中,无法将采伐的木材运出来,该公司又不可能投入资金按俄方要求修路、建桥,导致该企业很快倒闭,被迫转让采伐权.

(三)缺少强有力的律师队伍和顾问机制为企业对俄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中国对俄投资的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在俄从事森林采伐与木材加工的居多.由于这些企业对相关的对外投资和外贸管理法规知之甚少,普遍套用国内经营和管理方式,只有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才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如我省某企业在俄取得了矿山开采权并投人生产后,被俄方以违反当地环境保护法为由强行中止生产,致使开采的矿石无法运回.

三、规避对俄投资风险的对策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投资风险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愈来愈大.多年的合作实践告诫我们,搞投资、做项目,除了必要的科学与技术论证之外,必须有法律同行.用法律考量合作项目与内容,防可做壁垒,攻可做武器.

(一)组建对俄投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为我省对俄投资企业怎么写作

目前,我省缺少一支既懂俄语,又通晓俄罗斯和中国法律的专业律师队伍.我省虽俄语人才济济,著名的专业律师也很多,但二者兼顾的人才奇缺.建议:以懂俄语的律师为主,以研究俄罗斯问题的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管为辅组建一支对俄投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以高校法学院为基地,开设与对俄投资相关的法律专业培训班,并开设俄语共同课,培养对俄投资法律专业高精尖人才;加强对法律专业在校生培育,为我省对俄投资法律顾问队伍积蓄后备力量.

(二)成立对俄投资专业法律咨询机构.为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该机构应熟悉和深入研究俄法律法规中与我们对俄合作有关的条款,帮助对俄投资企业了解俄罗斯的投资和法律环境,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对俄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合同的起草和项目的谈判,为经营中产生的纠纷写作技巧诉讼,或申请仲裁,保障对俄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将法律咨询和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会员制的方式为企业怎么写作

第一,收集、翻译、整理和编辑俄罗斯法律法规中与中国对俄合作有关的条款,不定期编发《俄罗斯法律法规摘编》和《俄罗斯法律法规动态快报》,以帮助对俄投资企业有的放矢地与俄开展合作;第二,及时总结我省对俄投资企业的经验和教训,以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分析给我省对俄投资企业警示与启迪;第三,在对俄法律咨询机构下设法律与劳务培训中心,系统地为企业定期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出国务工人员,以提高对俄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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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投资法律机制,为我省对俄投资企业保驾护航

建立对俄投资企业法律顾问机制,是使对俄投资企业在与俄合作中既能有效地参与,又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据悉,日本的企业在向俄投资前都要委托国内或国家驻外专业相似度检测机构进行一番调研,从政策法规、投资环境、商业预测、可行性与风险性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我们可借鉴日本的做法,由俄投资法律咨询机构为我省对俄投资企业提供专项法律咨询与帮助,并形成法律顾问机制.这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可为企业节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开支.

2009年主席与梅德韦杰夫总统正式签署的《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与远东地区的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重点项目目录》中有双方合作项目200个(中方境内111个,俄方境内89个),包括矿产、能源、农业、林业、渔业、机械、建筑和建材等领域.我省有重点项目33项,占中方境内项目总数的30%.为扩大对俄投资贸易规模,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合资、合作、股权收购等多种方式开展对俄合作.尽管在对俄投资合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只要双方有合作诚意,并在投资环境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上达成共识,中俄地区间的合作前景一定会更加广阔.


[责任编辑:刘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