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景区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点赞:23207 浏览:1063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旅游景区名称成为商标抢注的现象不断的发生,已带来严重后果,之所以被抢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制度上的,旅游资源自身特性等.在界定该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后,要从法律层面上保护旅游景区名称商标.

【关 键 词 】景区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2011年9月18日,国内首次专场商标拍卖会在北京举行,然而在拍卖会网站公示的知名商标中,“青海湖”、“可可西里”等商标被抢注,每个售价5万到10万不等,其中使用种类为“非活的水产品”“青海湖”商标售价高达50万元,这对我们无疑又是一个警示.自2001年《商标法》将自然人纳入申请范围,旅游景区名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接连不断.本文探讨的抢注行为主要是生产经营实体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抢先在先使用人之前注册其商标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景区商标被抢注行为的界定

普通法中商标法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采用虚检测、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景区商标抢注者的目的很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景区商标是景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景区信誉的集中反映,能持续为景区带来利润,抢注者通过索要商标转让费或倒卖商标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仅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从行为性质上讲,抢注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大部分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故意的,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利用法律的不明确,损害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认定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旅游景区名称成为商标抢注对象的原因

(一)商标制度方面造成的

首先,我国商标的申请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依据《商标法》规定,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外,其他商品和怎么写作所使用的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大部分景点商标的使用者将着眼点放在景点的推广上,而不是商标上,并且商标局授予商标权的依据是申请时间的先后,即申请在先原则,而不管谁先使用商标,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寄出的日期为准,这就使抢注商标者有机可乘.虽然商标法设置了异议和撤销程序,但实践中很难克服信息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运用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的困难.

其次,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现行商品被分为45大类,其中无景区商标这一类别.实际上景区名称可以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第39类“旅行安排”,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怎么写作,临时住宿”可以对景区名称起到一些保护作用,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景区名称进行保护[1].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只对自己负责的类别的商标及商品比较熟悉,对于涉及到以景点名称命名跨类申请商标,了解的情况就很有限.景点商标抢注者基本上都是对当地较知名的商标进行别类注册,如对各地的旅游景点不熟悉是难以发现的,这就导致抢注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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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2001年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对商标申请注册人条件的限制放宽了,自然人被纳入申请人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除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外,在商标注册环节商标局并不考虑注册申请人的资质,导致一些没有从事相关的商品生产、也不提供相关怎么写作的自然人可以无限制的申请商标注册,造成商标申请注册泛滥的现象,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缺乏联系,也为抢注者提供方便.

最后,《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只要求受让方的条件与转让方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样,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并共同报商标局核准许可即可.当抢注者以抢注他人商标后迫使对方向其购回此商标为目的,而被抢注者通常为了避免商标落入他人之手,维护企业商誉以及保持商标的连续性,会不惜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

(二)旅游资源的特性和权利分离制度造成的

商标是社会对特定产品识别与认可的直接标志,代表着提供的产品和怎么写作,也是企业进行品牌运作的一种手段.当顾客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消费时,会有选择成本,一般情况下他会选择相对熟悉的品牌,而放弃不太熟悉的产品.景区名称正是因其知名度高,景点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大大降低了其产品的宣传成本.公众出于对该旅游资源的认同,很容易接受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降低其在选择购写时的确认成本.这使得注册景点名称为商标后,商标权人无论是自我开发还是转让都有一定的市场,从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的选择对象.

而且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有投资商和经营商运作[2].这样的运营制度会造成没有人管的局面.尤其是经营者,因为经营有期限的限制,使得作为景区直接管理者的他们只重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对旅游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缺乏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其正在使用的商标.而且是由申请者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及续展费用,对于商标注册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对于抢注行为他们也没什么反应.另外,即使经营者能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撤销,大多也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

三、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首先,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赋予其优先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即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就其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可享有优先权.如超过规定的时间,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申请注册,那么就丧失了申请的优先权,此时也无权排除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一制度可防止他人一发现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去抢先注册,同时也可以敦促原使用人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采用寄出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立各地景点名称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即经营者将自己的景点名称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工商机关建立一个景点名称商标数据库,以供相关人员查询.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名称进行登记,要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一段时间向商标局反馈,并注意督促其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他人则可利用网络查询、对比已登记备案的景点名称,做出合理的商业决策.在严格遵循按类注册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别不同组的商品或怎么写作上注册的同时,要对不同类别但商品、怎么写作相似或交叉的实行交叉检索审查.

再次,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严格要求申请人申请的注册商标要与其经营的活动有关,必要时可要求其证明商标已使用,以防止申请人大量注册未使用的商标,导致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最后,增加“商标所有人自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如增加此条规定,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出发点就须立足于自己使用,而不是单纯为了转让商标而从中获利,这样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内不使用的应予撤销,时间限制过于宽松,使得大量占用商标的人花很少的代价长期占有大量的商标.基于此,建议修改《商标法》相应的条款,将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就予以撤销的期限缩短,同时建立商标年检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将大量商标占用的情况发生,还利于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确保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商标管理组织,通过集体商标加以保护

风景区名称的知名度是与生俱来的,他本身承载着自然、历史、人文等各方面的信息,是全民族、全社会的(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46页)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垄断,所以可以通过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利用和保护[4].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以保护、管理景区商标的非营利机构,类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商标组织.景区负责人将自己相关商标权交给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商标权,其他人必须通过该组织的同意才能使用此商标.该组织应许可讲诚信、商誉好、符合标准、遵守规则的企业去使用,向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收取一定费用,然后将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向景区分配.这样不仅对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利,而且有利于对消费者选择品质好的产品和怎么写作.现实中以旅游景点为名称的商标大量存在,客观上,景区商标所有人很难准确掌握其商标被利用的情况,对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那就更谈不上了;另外,即使商标使用者有心向商标所有者缴纳费用,也难以实现,集体商标管理组织的出现正好解决了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