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司法解释的

点赞:29668 浏览:1407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司法解释一向被人们视为法律解释中最经常和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的重要性从理论上而言仅次于立法解释,而立法者对法律的解释往往非常谨慎,因此,司法的解释就变得更经常和更重要了.

关 键 词 :司法解释;解释权;原则性;灵活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7-02


对于中国的司法解释,学者们已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结合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司法解释主体有了很大的扩展,解释权限被加以区分,解释程序也趋于规范,当代中国司法解释体制初步建立,司法解释活动呈现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态势.

一、中国司法解释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作出了不少相关规定指导审判工作,但当时并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提法及形式.1979年公、检、法三司机关得以恢复,全国人大实施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律师暂行条例》、《国籍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及法规.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来,并且当时这些基本法律在条文表述上比较简单,无法适应面临改革开放、搞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的公民权利纷争、刑事案件等审判实践的形势.出台司法解释就提到一个重要的地位上来了.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文如下:

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已相距今天有三十一年了,全国人大的《决议》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没有任何歧义之处.

二、司法解释的特点及其重要性

中国的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解释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国外不少国家的司法解释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中国的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机关解释权形成的,它与“主权性”的立法解释相比,在内容、效力、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内容上,立法解释可以在法律涉及的所有领域做出解释;司法解释只能在忠实于立法本意的前提下,依据授权就司法领域涉及的审判、检察业务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解释;效力上,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冲突;方式上,立法解释可以通过实施细则等法规形式做出,司法解释则以批复、意见、解答等形式做出.第二,尽管立法解释在性质、地位上优越于司法解释,但从作出解释的数量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作用看,司法解释数量众多,干预社会直接,显得更加重要.第三,依据现行司法体制,中国目前有权做出司法解释的主体有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它们分别行使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的司法解释权.

三、中国司法解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解释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过并仍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自身的弊端却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1.司法解释方式的缺陷.是“为实施法律而做解释”还是“在适用法律中解释法律”,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因此决定了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为实施法律而做解释”就是笔者所称的“抽象法律解释”,“在适用法律中解释法律”就是“具体法律解释”.我们知道,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个性化的案件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律是普遍性的规范,它是在许多具体行为基础上的抽象,正因为其抽象的、普遍性的特点,才有阐述性的“具体法律解释”的存在.问题是,中国原则上只承认“抽象法律解释”,而这样的司法解释走的仍然是立法的模式,就是制定、颁布一部法律,马上就有一部司法解释适用的相应规范紧随其后,成为司法审判适用的依据,并没有将立法抽象的结果进行个案化还原.因此,成文法律的缺陷仍然无法避免.甚至有学者称之为“司法立法”.

“在适用法律中解释法律”的方法,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规范适用于案件时所做的解释.它通常存在于具体的、个别的案例之上,是将普遍性的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是立法规范具体化、个别化还原的过程,这个“还原”过程就是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法律所做的解释.我们之所以称其为“个性化还原”,是因为前者是从具体到一般的过程,是一种立法抽象的模式,而后者却是从一般到具体的还原过程,还原的前提是存在具体的、需要适用规范的个案,其路径正好相反.这正是“抽象法律解释”无法完成“个性化还原”的原因.

“抽象法律解释”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个性化还原”的过程,这还得从司法解释本身说起,因为大量的司法解释仍然在进行抽象的解释,由于解释的技术原因和法官对解释理解的原因,许多解释规范本身仍需要解释,我们的司法实践就在这无休止的重复中,慢慢消耗着有限的资源.更应注意的是“抽象法律解释”,在一次次的解释中,具体地、悄无声息地渐离立法的本意.

2.统一司法解释的“时滞性”缺陷.不容否认,所有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都在于明确界定法律的边界,向法官提供易于把握的判断基准.因此,所有的解释总是小心翼翼,在与被解释文本范围的一致性上,力求做到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在立法提供的空间中徜徉.应该讲,统一立法本身实际上已经界定了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解释空间,但是,这种立法界定的空间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否则法律将丧失权威性,人们将因法律的不断变动而对之产生怀疑,法律将丧失信用”.即所谓的“法律的时滞”,就是说,立法考虑的是如何对已经抽象了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问题,而对这些行为或法律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发生的变化不在规范考虑之中.通俗地说,规范界定的行为空间是相对静态和模糊的,无法兼容动态的时间,但是,边界的模糊性为在二维的时空中解释法律、界定法律留下了空间.法律边界的模糊性是法律的一大特性,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规律.但是,模糊性为不断地界定边界提供了条件,但是我们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只看到法律的稳定性和边界的模糊性,因此,我们的立法一经制定,便经常受到过时、不适应的指责,实际上,立法本身并未过时,而是司法解释本身或者明确边界时出现了反常.就因为“一般化解释”因循立法模式,对边界的界定同样采取静态的方式来把握,只能“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同样无法弥补成文法的缺陷.而在适用中解释法律的方法,完全避免了这种“多此一举”的尴尬.规范在个案面前无法回避其时空性,因为所有的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出现的,时间会使行为发生变异从而使相对稳定的规范和对规范的解释无法兼容这种变异,因而使得我们的法律常常招致滞后、僵化、多变的指责,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固定的、一般化的司法解释有其不可忽视的责任.在适用中解释规范,面对的是在二维的时空下的个案,规范的边界在变化着的时空中不断地被发现,有多少个案就有多少个解释,而不是一个法律加上一个解释,就能一劳永逸地统领所有的个案.

3.以意见、批复、通知和工作会议纪要形式之解释的透明度之缺陷.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方式避免了“抽象法律解释”缺乏具体化的缺陷,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但是,因为是以内部请示的方式所作的批复、意见,故其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最高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个案的请求所做的意见、批复,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有关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对某一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司法面对的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民纷争,法院将承担各种涉外、对外纠纷的审判重任,这样重要的规定和规则“密不示人”,不但有违现代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而且,显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审判的要求.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已经意识并改变了以前的做法,但是,更多的意见、批复和通知之类的发挥重要作用的解释,仍然无法作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司法适用的灵魂在于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原则性是必须在法律的原则、规范之内进行适用,灵活性是在法律原则和规范的临界点模糊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解释法律进行适用,这个解释所基于的前提就是法律的精神和适用法律的经验,在这种精神和经验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与法的发展趋向相一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解释法律是永恒的,只要存在需要适用法律,就存在着法律解释.问题是需要什么样的解释.我们的观点,司法解释的属性应该是在适用中对法律的解释,它从属于具体的个案,不应以一般的解释法律的方式出现,而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的解释,解释依附于判例,没有离开判例的解释.“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司法不能越俎代庖,篡夺立法的权限,司法应当正视制定法的抽象性、模糊性、滞后性,并通过制定法之外的判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对中国司法解释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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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模糊的,统一司法的解释又是有缺陷的,让每一个法官去解释法律,又会出现同一类案件会有不同的解释适用,司法的统一性究竟靠什么来完成呢?笔者认为,应该靠判例来完成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统一性同样也是二维的空间,不只是一维的,不但有同类案件适用的同一空间,还必须有不同的时间,历史与现实的同一.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靠的就是遵循先前的判例.判例如何形成,就是由法官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推理、论证的解释方法,并经由一定的程序机制而使之成型.

[责任编辑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