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的法学考量

点赞:16714 浏览:718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政策从1999年开始试行,其所惠及的高校学生群体正逐年增加,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学子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其法律关系和权义的界定模糊,致使在实际运行中尚存不合理之处.本文运用法学视角分析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运行机制,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政策起到积极作用.

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的法学考量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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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高等教育助学贷款 政府 高校 权义分析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较一般民事借贷关系而言主体众多,主要涉及到政府、银行、借款学生和学校.政府以管理者的角度在整个贷款过程中起到干预和支持作用,针对高等教育而进行的干预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同时也是解决高等教育收费体制改革问题的重要手段,银行以贷款人的角度在贷款关系中通过中标的方式向贷款学生提供免息贷款,在校大学生以借款人的身份成为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直接受益者,高等院校以第三人的角度在银行和借款的在校大学生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起到协调银行监督以及管理借款学生的有关事宜.笔者将从政府与高校,政府与银行,银行、高校和学生三个维度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义对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政策运行机制进行法学角度的分析和考量.

一、政府与高校

(一)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与各大贷款学生所在的高校之间所形成的的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在具体运行之中高校要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地服从,两者之间存在了一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之间还是存有隶属关系的痕迹.

(二)政府、高校之权义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于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权.具体来分析,根据2004年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①之规定,在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运营中,高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应是②:各大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限定的具体借款限度额之内,对该校家庭贫困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之后对相关经办银行提交申贷学生具体名单以及相关申贷材料.在整个过程之中审核学生各项材料并监督学生按照贷款合同的明文规定,对其所带款项进行定向使用.

二、政府与银行

(一)政府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之规定的具体内容来分析,政府(主要是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之间是以监督管理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与之前的政府和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所相区别的.在此限定范畴内我们可以归结为外部法律关系,其法律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层次关系,因此,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行政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二)政府、银行之权义分析

根据“意见”之规定,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经办银行的资格确定是按照隶属关系来进行具体划分的.由于前文对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定性归于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其合同的法律性质就是可以确定的认为是行政合同.该行政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事合同的相关性质,可以称其为合意性,另外,因其合同主体与合同目的的特殊性,故此合同兼有行政性和法定性的相关特征.总之,一方面,政府和高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基于合同行政性、法定性特征,合同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行政主体可以基于行政公益的目的对合同拥有一定的优越权③.根据“意见”规定,对政府的义务和银行的义务两个方面做了一般规范:首先,政府的义务主要包括:向相关银行提供的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要及时并且足额,通过信用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学生信用管理强度,与银行一起对催收贷款进行监督,进而降低财务风险.其次,银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通过审核对提交申请并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提供专项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对贷款合同文本进行统一规划起草和管理,同时规范贷款期限,按照规定的计付利息标准及贷款年限发放贷款.


三、高校、银行、学生

(一)高校、银行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校、银行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比较而言较为简单.如前所述,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实现形式是以高校、银行和学生签订的三方贷款合同为重点,该合同完全隶属于我国《合同法》第12章所规定的“借款合同”之范畴,法学界称其为有名合同的一种.三者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助学贷款合同基于其“助学”的特殊性及作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属性,该贷款合同及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高校、银行与学生之权义分析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大学生的主要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之约定收取借款,并将借款严格按照约定进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按期返还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经办银行的主要义务.根据借款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对借款人提供相应借款的义务,值得强调的是该借款所附的利息是不允许事前在本金中扣除的.根据银行与学生之间助学贷款的相关规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包括: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贷款年限、计息方式提供贷款,并不是以学生无法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审批贷款、住宿费额每人每年6000元,并必须保证该笔款型用于该生在校期间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高校的主要义务.根据“若干意见”之规定,学校在助学贷款整体运行工作之中的责任为:为协助银行签订了学生的贷款合同,作为贷款合同的相似度检测人,负责审核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依靠性,协助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监管,确保将其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协助承办银行进行贷后管理,降低金融风险性.

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的法学考量分析,了解到该项政策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其权利与义务.目的在于能够从法学角度更好的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大力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②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款第(3)项之规定.

③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