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语言暴力如何行使法律监督

点赞:16159 浏览:697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从舒淇关闭微博事件到最近的林妙可受辱事件,网络语言暴力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信息爆炸,民意汹涌,但是言论亦有边界,必须以不妨碍他人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因此加强法律监督,确定网络语言暴力的侵权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 网络 语言暴力 侵权责任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马芳芳,新疆师范大学201民商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3-02

一、研究思路及事件始末

最近十年来,网络成为民众了解外界信息的主要渠道和来源,人们透过网络了解现实,讨论现实,也参与到各种事件的争论中去,这一方面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进步,信息化的世界,使人们能够迅速、及时地了解和参与到政治及社会生活中去,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网络的作用同样也体现在法治事件中,通过网络,人们第一时间知道事件的发生,并迅速地作出个人的认知和反应,有时候甚至所有人的意见汇聚在一起影响事件的发展进程.基于此,网络表现出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被一些别有居心的人的利用,或者是一些你无聊的发泄,网络同时也充满了语言暴力,例如“艾滋女事件”“舒淇关闭微博”“林妙可受辱事件”,这些典型的事件都表现出了网络所带来的一些危害,浏览微博时会发现许多名人的评论中会出现许多不堪入目的谩骂,讥讽,人身攻击,不仅仅是名人,现实社会中普通人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况.本文就试通过最近发生的一个典型事例来分析如何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监督.

为了再现林妙可事件,笔者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对这一事件进行简单的回顾.日前,林妙可在微博晒出一张抻面照片,然而有网友竟然在微博以“下面真好吃”的污秽言论进行评论.之后林妙可家人通过微博呼吁根除不健康言论,不过李开复则表示:“妙可小妹妹,你长大会慢慢理解:评估‘有害的言论’是相当主观的事情;愤怒的人,越堵越愤怒;堵的人,越堵就越霸道.因此,打造健康环境最好的方法是容忍更多言论,而不是主观地去堵.”李开复的主张也被众多网友围攻.此后,李开复再次用微博详细阐述,“关于‘要求对于有害言论除根’,我更希望包容,并非是支持侮辱诽谤,更非从事侮辱诽谤,请勿偷换概念.人民日报对此也发表文章——《莫让公共平台成语言垃圾场》称,言论有边界,就意味着发言要谨慎,必须以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需要靠法律规范,靠机制约束,靠网友协力教化.只有政府、运营商、公众人物和网友共同努力,才能净化网络环境,才不会让语言暴徒将网络文明蹂躏成为一片废墟.

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认知

语言暴力,即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歧视侮辱性语言,使他人遭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属于精神伤害的范围.而网络语言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网络型和隐蔽性.网络型主要指的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隐蔽性则是指网络语言暴力实施人的身份较为隐蔽.(2)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下面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简单的总结:(1)谣言.指的是通过散步不真实的消息,是他人遭受严重的伤害.网上许多所谓的“炒作”“”,为达到一些商业目的或者为实现个人利益,通过金钱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一些贴吧论坛上随意散步对他人十分不利的消息,致使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失和精神伤害.正所谓人言可畏,流言风语给许多人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2)粗暴的谩骂和攻击性言论.有些人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一些与自己的观点不符合的言论或者意见,便会情绪过激地发出粗暴而不礼貌的评论,有的当事人甚至被莫名其妙地诋毁,有些网名喜欢围观并且参与到其中,这都最终导致了恶劣的后果,有的甚至给诗人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例如之前微博上发生的“舒淇关闭微博事件”以及本文谈到的“林妙可受辱事件”,在前一事件中尽管当事人确有过错,但纯属个人隐私没有到呗天下人口诛笔伐的地步,但却在网络上遭到了十分严重的谩骂和粗暴的人身攻击,后一事件中但是人仅仅只是很普通的一句话却被有的网民扭曲,对于一个未成年人做出这样的攻击显然是不合适的.(3)恶意滥用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相信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并不陌生.这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比如某明星在微博被网民辱骂,于是该明星爆出了当事人的ID,随之其粉丝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最后甚至导致当事人丢了工作.无论事件的起因如何,这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在网络领域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更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过专项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侮辱、诽谤他人,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犯治安处罚管理法甚至刑律,将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


因此,无论是情理上还是法律上,不当言论的发表者以及微博管理者都有义务及时将这些不当言论删除,也应向受害者真诚地表达歉意.此外,作为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推己及人,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网络暴力语言的受害者.首先,我们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网络上冷静地判断事实的真伪,不要动不动就一边倒,并且更重要的是,不逾越法律的界限.其次,作为网络运营商不要只图商业利益而不顾社会影响和后果.

三、通过法律监督塑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网络时代,民意汹涌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近几年来,、的出现,使民意被个人操纵,被一些人当做恶意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更进一步的说,这些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和的信任.试想有一天网络被这些人控制,充斥着各种不实信息,那么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通过法律监督网络势在必行,姑息纵容只会给社会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和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后果.不能仅仅凭借网络左右人的头脑,况且有很多人事沉默的并不主动在网上发表言论,所以网络并不能代表民意,民意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能真正地代表人民意愿的.

试析网络语言暴力如何行使法律监督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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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要发挥其应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另外国家应当完善网络管理立法,加大对网络的管理力度,制定一些切实可行能为大众所接受的法律法规.我认为网络实名制是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如何实现网络实名制,对于网络实名制有很大的争议,很多人甚至认为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度的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在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现自由.不能因此而任凭对社会不利的因素肆意发展.其次,如何在保障公民隐私和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实现网络实名制,大多数人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另一个顾虑是,由于现在网络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是的人们不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这也是对网络运营商的不信任.许多网民的个人资料在网上被非法复制、利用、传播.人们对网络运营商产生了极大地不信任,如何让人们放心地填写自己的个人资料也是实现网络实名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这就牵扯到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不要因为一些商业利益而触犯法律.因此,如何寻找其中的平衡点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