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走向法治

点赞:4234 浏览:165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法治理念经历了法律工具主义理念、法律虚无主义理念、法律功利主义理念、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四个阶段,在法治化进程中,必须弄清法治的核心价值.

Abstract:Construction of New China,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has experienced the concept of legal tools and ideas, the concept of legal nihili, legal utilitarian philosophy, law and the concept of four stages of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clarify the core values of the rule of law.

关 键 词 :法制 人治 法治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man, the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崔自力,(1964-),男,河南孟州人,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08-02

一、 法律工具主义理念(1949――1957)

1949至1957年,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一些法律,但从根本上讲,仍然是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即法律是为巩固新生政权怎么写作的,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在:(1)不是把法推崇为维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而只是作为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的工具”;(2)强调法律为政治怎么写作,把法律看成是政治的附庸,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2)在立法过程中,对西方法治理念一概排斥.早在建国前,1949年2月,就批示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对国民党乃至整个西方国家的旧法律持全盘否定态度,本来“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规及诉讼程序等,并非都不能借鉴,反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某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法制,更有不少内容是值得传承的,但由于《指示》的规定,这些内容一概被当作了“精神垃圾”.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法律有继承性,说是“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说是“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怎么写作”;要求完善人大制度,成了“吹捧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提出实行法治,反对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法,更是被批判成“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如此等等.(3)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不够全面系统,形式上不够规范,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没有制定;(4)干部与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尊重法律、有法不依现象经常发生.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颁布几个月,胡风事件的处理过程就在违宪方面开了极不好的先例,有法不依,以言定罪,思想定罪,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宣布其为“反革命”.因此,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是成绩与失误并存交织的时期.

二、法律虚无主义理念(1958――1976)

1957年下半年,我国开展了一场全国规模的反运动,由于当时党对阶级斗争和的进攻形势的严重估计,导致反斗争严重扩大化,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的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的判断,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基于这种认识,我国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甚至毁灭性的破坏,主要表现在:(1)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领导人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1958年8月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党内)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是办事的参考.”这代表了大多数领导人的认识,领导人对法制的轻视,必然导致我国法治建设的削弱.(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入瘫痪,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为四年,但第二届人大的任期达6年零7个月,第三届人大任期长达十年之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但第三届全国人大10年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从1957年至1976年,享有最高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通过了一部法律性文件―――《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宪法―――1975年宪法.(3)司法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部、国务院被撤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公证制度名存实亡,人民调解组织瘫痪.(4)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政策所取代.全国处在一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内乱局面.

三、法律功利主义理念(1978――1997)

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反思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做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 的正确判断,提出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这就是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呈现出如下特点:(1)重视法律制度建设.总结了的人治失误,特别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从1979 年―1999 年3 月20 年间,已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1982 年) 和351 个法律与法律性的决定(其中法律246 个) .许多基本法典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单行法律都已陆续制定.(2)强调法律对经济经济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也应当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的,以谋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达到共同富裕为最终价值目标.这样就使法从阶级斗争的狭隘领域中解放出来.(3)立法过程中,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成果,不论其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只要符合“三有利”的原则,都可以拿来和移植过来.

(4)立法中,注重经验积累.即把改革开放中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固定下来.因为在改革之初,我们知道中国要摆脱原来国家无所不包的高度控制状态,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但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又不是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摸着石头过河”. 先摸索,积累经验,当实践充分了以后,再把它上升为法律,成为制度.

四、法律至上主义理念(1997――至今)

在1997 年10 月召开的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也写进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是中国走向法律至上主义理念的开始.所谓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即保障人权,的理念,这是法治理念从“工具论”到“至上论”的质的飞跃.

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不仅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还十分明确地宣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一,原则.是法制的基础.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因此,同志在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二,人权原则.在报告中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中国的执政纲领中尚属首次,在价值层面上回答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基本取向和根本目的这一重大问题.第三,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有极大的权威,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同志在报告中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完善法治理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人权和是法治的两大核心.我国近些年来虽然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但对法治的另一核心重视不够,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政治制度改革,尽快建立政治制度

2、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公权,也就是说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理国家机关,使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制于法律.依法治国当中的“国”是指从到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然而,有人特别喜欢向下推导,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最后成了依法治民,这就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3、法治的核心是保障私权,使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是落实人民权利,守法是鼓励人民获取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实现权利.而我国在立法当中,有不少法律是赋予国家机关过分强大的权力,对人民设定过多义务,执法过程中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背离法治基本原则的,因此,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行良法之治,严格公正执法和司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热门大全

猜你想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