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点赞:4269 浏览:113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交易习惯,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伴随的一系列风险也使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保证,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个人安全和隐私受到威胁.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执法行为、限制格式条款,建立追责制度、建立安全保障,保护消费者隐私等建议.

关 键 词 :网络交易 消费者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由于互联网和快递业务的快速普及,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优点已经广为人们所接受.相较于传统的店铺交易方式,网络交易的确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同的感受,使人们的消费方式放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随之带来的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也使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分析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完善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网络交易立法问题,是摆在每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严肃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知情权未得到保证

为了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部分道德水准低下的网络经营者经常发布虚检测广告,夸大其词宣传自己商品的效用,或者谎称商品性能超群,还有个别经营者发布虚检测和不切实际的承诺.由于是虚拟交易,消费者难以全面掌握和辨别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真伪,消费者知情权大打折扣.尽管我国消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各种详细信息,由于经营者的关键信息缺乏公开和透明度,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现象屡禁不绝.而面对欺诈和损失,消费者很难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在网络交易中,写卖双方之间的契约普遍采用的是经营方事前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大部分交易条款和事项完全有经营方单方面事前制定,消费者缺乏参与交易条款拟定的机会.如果消费者有意购写某种商品,则只能在浏览网页后选择点击网站上预先设好的同意或者接受选项,全盘接受经营者制定的合同条款,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拥有商品或怎么写作的质量保障、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是每一个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消费者面对强制交易行为时有权予以拒绝.显然,网络经营者强制性要求消费者无条件接受其事先制定的格式化合同及其有关条款的行为,已经是在挑战公平的底线,完全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且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个人安全和隐私受到威胁

部分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要求消费者提交个人详细信息和有关资料,如消费者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号等.还有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必须开立电子交易账户,如网银、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才同意交易,并要借助这些工具来完成交易过程.消费者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这些个人信息后,一方面很有可能遭到来自网络的不法攻击,一旦消费者的电子交易和等重要信息失窃,则会遭致重大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个别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非法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同样会对消费者的财产和经济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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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执法行为

当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和网络交易关系密切,其中部分律法法规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规范经营者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电子签名法等等.但不足的是这些法律尚不能从根本上切实起到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2010 年5 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部专门用来规范网络交易的行政规章,相较于以往的网络交易规定来说,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些法律规章的不足,很大程度上达到提高了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但总体来看这部法规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这部暂行办法立法层级较低,只是一部法规而非法律,监督主体仅仅是各级工商部门.而且,这项规定未能清晰地表述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权威性和约束性不够高.建议,一是尽快提高网络交易行为的立法层级,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作用和统领作用,有效协调不同管理部门的工作,联合执法,配合行动,有效提高保护权益的能力.

(二)限制格式条款,建立追责制度

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现象非常普遍,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必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从维护市场交易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各种借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应当强制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必须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可能的风险,必须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让消费者意识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的且消费者没有参与合同的拟定,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消费者的结果,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条款.同样,在网络交易中,如果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对消费者进行提醒,那么即使消费者“签订”了协议,一旦出现问题该协议在法律上也应该被视为是无效条款.同时,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由滥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承担.

(三)建立安全保障,保护消费者隐私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一般都散落在一些部门制定的规章中.由于法律不健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出现消费者隐私权纠纷往往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因此,我国必须充分重视和加快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美国的电子隐私法、韩国的信息通讯网络法和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怎么写作法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网络交易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当前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监管与协作,保障和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有效遏制网络欺诈和交易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保障网络交易的健康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