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完善

点赞:15784 浏览:69639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全相适应.社区矫正促进和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塑造其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避免他们重新犯罪,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法律缺失的后果进行分析,为该制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刑罚;社区矫正;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项非刑罚执行的活动,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在社区矫正机关的社会化教育和帮助下,促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集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概念,这种刑罚执行模式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该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社会化执行刑罚思想.随着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的兴起,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并渐渐的由学说渗透到立法,从而再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1].

自20世纪八十年始,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致力于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与改革,而社区矫正就是源于这样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探索与实践.社区矫正是先在西方的各个国家盛行的,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来矫正罪犯的制度,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与创建,终于成为了一项稳定的刑罚执行制度[2].

二、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法执行体系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的工作从2009年全面铺开试行,始终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主要方面,形成了刑和非刑相衔接、分层次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填补了我国非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执行制度的衔接[3].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完善了社区矫正与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

(二) 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社会特殊人群加强管理的一种重要创新手段,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加强对被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扶助,促使罪犯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中,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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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大程度的发挥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和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4].

(三)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

社区矫正制度的刑罚执行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完善了分类管理、个案矫正、调查评估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措施,规范了接收、矫正、评估、奖惩、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管理条例》和全面的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奠定基础[5].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及后果

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因立法的缺失,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 社区矫正立法滞后导致执法主体执行困难

社区矫正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改造效果,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据.长期以来,在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具体规定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的判决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大致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程序,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法规对于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机关只赋予了义务,却没有赋予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具备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只能进行说服教育,这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规中没有系统的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导致矫正对象不知道该如何配合管理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常会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已经越界却不自知、已经违反相关义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多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对象并不清楚自己的活动范围,亦不知道有事需要离开活动范围要哪些相关手续,甚至不知道如果不配合司法机关的管理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承担什么责任.这不仅为司法机关平添烦恼,还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产生无所适从的心里.

(三)群众对于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矫正认同度低导致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经对部分社区的调查走访发现,很多群众都不理解为何罪犯在社区内也能进行矫正,心中产生担忧和不安,害怕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重新进行犯罪,所以经常向社区矫正对象投去异样的眼光,甚至绕道而行,群体孤立,导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虽身处于社会之中,却也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这样反而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我们也无法达到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目的.

(四) 公司企业的歧视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困难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是让罪犯在社区里服刑,有效实施社区矫正最基本的条件.但是,由于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相当多的企业不愿意也不敢安置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因此,这些服刑人员生活来源的困难成为了影响社区矫正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妥善安置,致使他们无法正常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就很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社会身份导致工作难度大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社会身份导致他们在工作中处于有职无权,有责无权的尴尬境地,从而导致社区矫正的专职人员本身的刑罚执行力和行政管理力的下降,在与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工作时容易不受重视,常常受到冷落对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也时常遭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曲解和抵触.这是目前社会对社区矫正普遍认识不足而产生的现象.由此一来,社区矫正制度前进的道路将更加的泥泞、更加的崎岖.

(六)社区矫正工作资金没有保障,人员流动性大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长期的发展

与其它试点工作一样,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量很大,如果在没有经费和仅依靠原有人员的条件下开展这项工作的话,就很难深入细致,有些工作将难以开展.目前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待遇都较低,在无编制、无加薪、无升职空间且业务经费还要自己掏的情况下,很难挽留住这些专职工作人员.这种人才流动、无业务经费的状况应当尽快得到改善,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开展将直接受到重大影响.


(七)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报告不严谨质量难以保证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法院或监狱会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司法机关就指派被告人、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开展调查,并整理成一份《调查评估报告》[4].而这一份《调查评估报告》极可能会影响量刑,甚至决定告人或罪犯是否.一份影响如此之大的报告,竟然只由基层司法所的1~2名工作人员来完成,而且他们不仅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还担负着司法机关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量巨大,工作难以深人,工作质量无法保证.随着不严谨性和随意性的滋长,《调查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管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条例的对策建议

以上这些因法律缺失导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它应有的效能,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健全法律制度

目前,想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顺利的开展,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宪法》为母法,以《刑法》为指导,以法制、、科学为原则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加快制定《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法律体系.只有上升到立法层面,才能真正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任何一项社区矫正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

(二)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

为了使社区矫正对象更自觉的遵守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国家立法时应在将要制定的《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列明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规范,并尽可能具体的列出服刑人员的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提取出来印制成一份能让社区矫正对象方便携带的《行为手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向其发放《行为手册》并解说其中内容,让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这不仅能减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能时刻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和该履行那些义务,从而减轻矫正对象恐惧的心里,也消除了他们的无所适从之感.

(三)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规定辖区群众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义务

针对辖区群众对社区矫正认同度低的问题,应从法律上规定义务,并加大司法机关的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版报,下基层、走社区进行现场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理解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改造和教育创造良好的服刑环境,最终使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

(四)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过渡性岗位的义务

针对在社区内安置矫正对象困难大的问题,国家应当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过渡性岗位的义务,以禁止用人单位就业歧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平等就业权.对于提供过渡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国家应给与相应的奖励和相关经费的补助,以此来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和公益劳动场所、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种方式既能较快的解决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生活问题,又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节约和降低工作成本,就能大幅度的提高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五)确立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

针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工作中处于有职无权,有责无权的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应明确该岗位的性质,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到公务员的编制内,避免在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时被“无视”和冷落,同时也消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职无权的尴尬.

(六)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赋予司法机关相应的业务经费以建设稳定性强的高素质队伍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无业务经费、人员流动性大问题,国家应在《社区矫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给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经费.同时给与在基层工作的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相应的补贴,提高工资待遇,以提高这些专职工作者工作的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中.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提高整体的怎么写作素质,积累经验并不断创新,才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更好的持续发展.

(七)立法规定调查评估报告的制作程序确保质量

为了防止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疲于应付,无法保证《报告》的质量,法律应予以规定:对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赋予履行司法机关职能的权利和规定其认真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义务.这样就能保证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在确保履行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后,再参与进行其他司法行政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防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应付式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