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澳门区际法律冲突

点赞:25737 浏览:1184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内地与澳门各自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也就出现了法律冲突,首先,本文论述目前处理内地与澳门两地法律冲突的两个规定,然后指明这两个规定的一些不足.其次,分析中国内地与澳门存在法律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两地的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区际法律冲突 社会制度 法系

目前,大陆地区关于处理涉港、澳、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两个.分别是:1986年6月12日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1987年10月1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除了该两规定外,没有其他规定.

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涉港、澳案件也是关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经济纠纷的范围以及法律适用规定如下:

关于案件的范围问题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之规定

1.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实体法方面,如果适用我国法律时,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规.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4.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遇有我国和香港、澳门地区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从该规定关于案件的范围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尚未对涉澳身份关系等案件的处理,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该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归结起来就是指涉港、澳经济案件,可以参照相关的涉外法律来处理.以该规定为背景,暂不讨论涉澳身份案件的法律适用,我们必须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是于1987年10月19日印发,而当时,香港,澳门并未回归.然而,现在情况是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目前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香港回归后,内地与涉港、澳纠纷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的内的案件,不能简单的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处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未规定涉港、澳案件参照该法律处理.因此,在目前制定统一的区际实体法条件善不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应尽快该结合内地与港、澳、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澳门与内地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不经相同,因此就出现了法律上的冲突,其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制度之影响

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占领澳门,澳门开始被葡萄牙强行租借,这也成为欧州国家在东亚的第一块领地.而葡萄牙在社会制度上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在这一制度影响下,对澳门的法律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以上关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同的规定以及结婚年龄与大陆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进一步分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澳门,由于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生产资料私有制,而由于生产私有制就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上层建筑)来调整其生产关系.而大陆内地,在建国之初实行的是公有制,在改革开放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从而与之配套并调整在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与澳门的法律规范必然存在不同.一言以概之,两地之所以存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原因是两地经济基础之不同而决定的.

二、法系之影响

在澳门被殖民时期,由于殖民者葡萄牙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中国内地,在建国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大部分法律取之于苏联,经过自己的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而法系是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由于澳门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总称,大陆法系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的很多罗马法的原则制度,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编排系统化,概括化,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造法,法学家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中国内地,1949年10月1日建国后,不仅吸收借鉴了大量苏联的法律制度,而且,从现代中国法的传统来看,中国法的传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与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②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③中国古代法的传统.所以,通过对比,内地与澳门分属不同的法系不难发现,由于二者法律体系建立之根源不同,二者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必然存在不同.而当澳门回归后,由于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此时,需要注意界定,一国两制不仅指经济上的两种不同制度,而且还赋予了澳门高度的司法独立权,即澳门对于发生在其领域内的案件享有司法终审权,此时,若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中国内陆与澳门地区,由于两地法律制度之不同,出现区域法律冲突,在案件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时,就有可能得出相反地结论,从而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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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解决冲突最好的方式是统一实体规范的途径,它可以直接避免和消除发财冲突的发生,但这一步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的到的,许多年以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都在趋同、接轨,何况一国之内的各地区之间呢!因此,待时机成熟时,在我国四法域社会经济发展得更加接近、相互之间更加理解的基础之上,根据需要逐渐采用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民商法规范,在一定领域里最终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也是有可能的.有些领域,由于与各地区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道德习俗有关,其统一的可能性很小,就不应强求统一,解决这些方面的区际冲突,仍要靠区际冲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