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

点赞:6743 浏览:207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重要命题.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法制观念的传播者,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未来和谐社会的重要生力军,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一些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薄弱,知法犯法行为令人担忧,加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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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法律素质正逐渐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素质之一,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培养,对未来建设和谐社会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法律素质直接相关的法律意识,不仅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侧面反映,还会对其思想、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1.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提高

改革开放的深入使我国的法制教育得到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始终强调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党的十六大《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理论、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概括地讲,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与法制观、法律态度、法制信念和法制意志等五个方面.在新世纪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们在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努力形成自己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观念.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大学生的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义务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都有长足的进步.目前,全国各大专院校已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大大增强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法学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非常有限,教师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清楚如此多的内容, 结果导致实际教学内容安排的随意性;在教学方法上仍以灌输为主,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同时,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公正信心不足.同时也由于法律所宣扬的精神与实际情况的矛盾也使部分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状况持漠然的态度,他们大多认为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加上多年来我国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腐败问题严重,法制建设进展缓慢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对法制逐渐疏远.因此当他们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不能很好地把所学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转化以及提升为自身的法律素质,不能进行正确的理性选择,在行为上表现出过分强调自我意识,导致知行不一.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正当权利的感知、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它要求大学生树立权利观另一个方面就要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对权利的正确理解就要使他们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他们更多的是倾诉或发泄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损人利己,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现象在大学生中间仍然比较盛行,很多大学生对别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公正对待时更多的是抱有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分配他们更多的时候只是看到自己付出义务却没有获得权利,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明确.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

2.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传统道德的有力支撑

当今中国有不少学生认为权大于法,道德与法的界限不清,把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把道德情感当作法律准则.但是道德和法律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它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是强制手段.而道德则主要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它不是外部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内在信仰.因此,法律可以称之为他律的规则,道德可以称之为自律的规范.法律与道德两者虽不同,但法律与道德两者也不是完全对立.任何法律都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道德精神,它的制定必须反映或者体现这种精神.

西方在中世纪就提出上帝主宰人的思想,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明确地将道德特性归结为“内在性”,法律规范为“外在性”,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迪尔凯姆在他的著作《社会分工论》提到社会劳动分工“需要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团结,所以它是道德的.”[1]从这里可以看出,他认为社会的劳动分工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并认为“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2]在迪尔凯姆那里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又如何呢?他曾指出“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表达了自我同一性要求.”[3]很显然在迪尔凯姆看来,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意识和规范必须与道德意识相统一,法律必须有道德的支撑.法律靠强制性保证实施,但法律之外人们还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内心,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们的守法意识.

目前在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中存在法律与道德相脱节的现象,其首先一个原因就是在高校德育与法制两者的权重有所偏向,这是由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封建思想造成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到今一直为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并争论不休的话题.中国历史上曾有儒法之争,儒家重道德,提出“德主刑辅”;法家则主张法治,提出“不务德而务法”.到了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法家的文化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犹如昙花一现.至此,儒家思想一直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核心道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此后的法律规范几乎是儒家道德思想为支撑的演化.法律规范中的道德往往具有法律的效力,重德轻法的思想实际上是把道德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其他一切知识全部沦为道德的奴婢.思想道德建设对于确保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其它教育无法代替的作用,因而,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虽然道德规范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但也不能把它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是一种“和”文化,其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其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以和为贵”、“合群济众”,提倡人际间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法律作为调整大学生行为的规范之一,它不可能延伸至道德调整的行为领域.法律是法律,道德还是道德,尽管某一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道德为底蕴,但法律规则对大学生行为的调整限于法律领域,在道德领域范围内依然要靠道德去完成.法律的强制性是有局限的,譬如法律至今也没有规定普通民众具有法律义务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人,而这些行为只能由道德予以调整.法律权利与义务范围之外的道德准则不靠国家强制力而靠社会舆论压力监督实现,因而自律自治程度要远远大于法律规则所允许的自由意志程度.同时,在道德不能及的领域就必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去保证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和谐社会构建的标准.所以法律的强制性与道德自律应该成为调整青年大学生行为的两个互补性工具,法制教育与传统的道德教育不得偏废.

3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前提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重要概念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的理解与追求又跃上了一个新层面,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国后我国曾一度出现崇尚人治的不正常现象,1980 年 8 月 18 日,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对此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一方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与历史传统有关,“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很少”;另一方面,同建国后实行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有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并且“容易造成个人专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来都是党的领导人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法治建设得到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各种保障的法律.对此,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4]在1978年工作会议上同时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这个论断也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后来,再一次强调:“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制度化、法律化.”[6]否则,社会主义就会落空.由此我国开始了与建设相统一的法制建设进程.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同志提出的法制建设有机统一的发展战略,提升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他指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同时同志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一再强调要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十五大报告中就规定:“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8]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号召全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只有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切实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建立起严明公正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才可能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可耻的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环境本身就是最生动、最实际、最有力的教育,对大学生的法律心理状态起着经常性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4.要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价值认同感和信仰

法律被国民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得以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不需要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总之,能够真正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仰之中.”[9]

可见,所谓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理性分析而产生的感受并转化为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是对法律的信心与尊重进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法用法.我们必须了解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除了缺乏法律知识因素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 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是面对各种价值观念与文化的冲击,最重要的是各种国外影视文化的影响使大学生们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10]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道德的自律,在日常生活中就不能自觉遵守与运用.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是有效的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不在于条条框框背了多少而是在于人们是否愿意去遵守和执行.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高素质的人才,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重要的不是法律知识的灌输而是要有一个正确的引导方式,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法制精神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同时道德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规范,人们对道德的认同感往往深于对法律的认同感,因而我们可以借助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也要注意在进行道德与法律教育时要避免两者相互脱节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体现、保障并实现着公平与正义.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让大学生们用自己的思想方式来理解法律的条文,用他们的价值理念来评论日常生活中各种法律现象.教师主要做到一个领路人的功能,对于偏离法律精神的思想要注意用合理的方式来解释,不能说法律说什么就是什么,这样又会使学生走进法律权威、权力至上的误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对法律的感情认同发自内心的信仰从而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们才会从正确的利益观出发去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