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点赞:3734 浏览:117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新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体育法体系.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由于体育法学起步较晚,其研究成果、研究方法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立法滞后,直接效应是体育领域里存在颇多的法律空白,许多体育事件发生后,不能从法律理论上予以充分解释和确认.由此,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的飞速发展,面对我国加入WTO和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应该尽快步入更深层次.

体育部门法地位的确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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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探讨体育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实性

法律的生命力根植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根据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的理论,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任何法律规则都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密切楣关,正是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需要,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则,但由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越来越大,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纵横交错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之网,为了便于人们掌握这张网,人们对它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了分类,由此形成了我们所认为的法律部门.所以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本标准应该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即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应当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具有共同特点的社会关系.体育法也正是基于体育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从我国体育法的现实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渊源上考察,都具备其相对独立性,所以根据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确立体育法的部门法独立地位是现实可行的.

二、以价值分析法探讨体育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合理性

由于体育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形式上都还未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化出来,单以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来论证其独立性还不具备充分的说服力.促进了进一步探讨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就不能仅仅拘泥于传统的部门划分理论,而必须结合运用当今法律部门理论研究的新观点和新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价值分析法,这也是现代新兴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在理论研究中用以论证其独立部门法地位的主要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是确立体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独立地位的重要进路

价值分析和判断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中基本而又具体的方法之一.根据价值分析观点,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坚持将调整对象作为一个标准是必要的,但在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时,应该更关注实践的需要,而不是一味拘泥于理论.怎么写作于实践是理论研究的最终价值体现.法的部门划分应当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经济和立法的实践,只有不脱离实践并有效地怎么写作于实践的理论才会更有生命力.马克思在谈到“法律基础”时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悠意横行.”也就是说,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反映一定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的要求:二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反映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般要求:三是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四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法学理论的研究,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


价值分析法运用于具体法律部门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揭示该法律部门产生、发展的规律和运行轨迹及其同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价值及其价值标准分析,选择合理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为法律部门的进步与完善提供指导原则、方向、操作方法和理想模式.由此,就体育法而言,根据价值分析方法,揭示其价值的相对独立性,是论证其作为独立部门法存在的合理性的重要进路.即只有把握体育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体育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体育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

(二)体育法的价值独立性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所要回答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的人对客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依据这个概念,可以将体育法的价值概括为,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体育法的需要以及人们对体育法的判断标准按照价值的构成原理,体育法价值包括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和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两个方面.所以考察体育法的价值的独立性可以从人们对体育的各种利益需求的特殊性,和确立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于实现体育价值的意义两方面进行论证.

每一部门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它所保护和实现的是何种性质的利益.人们从事体育活动的各种利益需求的满足是体育法价值的内在体现,这里且称着体育价值.从社会价值的广角看,人们从事各种体育活动的目的无非是希望获取并享受体育带给人们的某种利益.当今社会,体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密切相关,体育的社会价值表现在体育与社会诸要素之间存在互动与需求.体育,不仅要为政治怎么写作,重要的是为大众怎么写作;既要强调健体,又要强调娱乐与健康;既要强调经济价值,又要强调精神价值,同时政治需要体育,社会需要体育,大众也需要体育,体育在人类生活中覆盖面广且价值多元化.从经济价值的甬度看,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国二十几年来的改革丌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促进了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专业的和业余的体育需要必然成为一种不断增长的趋势.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上升,国家财政、社会投资、居民消费对体育的投入不断增长,体育运动的规模及产值不断扩大.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开始运用三次产业分类方法,将体育部门列人第三产业,从此,体育产业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而发展.体育产业已经成

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体育法正是基于社会对体育价值实现的需求产生的,而体育法是否具备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于体育价值的实现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随着体育价值同益呈现出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的特征,体育法也必然需要作对应的协调和完善.以体育法的现状看,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散乱、内容上的残缺和矛盾、相关法律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学研究的滞后,使体育法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目标.所以,为了保障人们在体育活动中利益得到最大满足或者在受害后及时得到补偿眺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得以协调,则必须构建完备的、相对独立的体育法体系.因为,只有明确了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才能确保体育价值取向在体育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统一贯彻,并为体育法学理论和实践确立相时独立的研究和发展方向,从而促使体育法形成具有内容上综合完备、结构上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总之,体育法内在价值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它与民法、行政法等现有法律部门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也决定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