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建设法治化的困境与

点赞:5362 浏览:187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十八大报告继续提出必须常抓不懈并把建设作为我们党的五大建设之一.之后中纪委各次全会上也提到要加强建设.本文从法治化角度论述加强建设,分别探讨了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推进的建议.

关 键 词 :建设;法治化; 困境 ; 对策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笔者认为,要完成这一“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党和政府必须走建设法治化的道路.正如十八大报告中所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容,也必然要走法治道路.

一、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腐

我们党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载入宪法成为了国家意志.十六大、十七大也多次提到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更是在第5部分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既然在“治国”这一大任务下已经要“依法”,那么“治国”之其中任务“治腐”,更是要“依法”进行了.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同志就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P.379)一句“靠得住些”,就很形象地表明法治化对于建设的重要性.也只有法治化了,才能解决好同志在2013年中纪委全会上所提到的建设的关键问题“常”、“长”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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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和惩治腐败必然依靠完备的法律

建设主要是做三个专业工作:预防、惩治和教育.其中预防工作是使人“不能”腐败,犹如用一铁丝网保护着各种公私财产,使得即使有恶念之人,也无法伸手所及;惩治是使人“不敢”腐败,这是事后处理办法,一来把已经腐败的官员处理,二来是通过处理已经腐败的官员,震慑可能腐败的官员,从而收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而教育则是使人“不想”腐败,通过教育感化,让官员们不愿意去腐败.相对于预防和惩治而言,教育更需要的是被教育者的自律性和自学性,所以效果相对而言是比较差的.而预防和惩治腐败,更需要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并在现实中严格执行,也就是要走法治化这一道路.

(三)国外成功的国家基本上都走法治化道路

国际上腐败少发生的国家,他们之所以取得成功,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并在现实中严格执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是如此.比如英国的《防腐化法》、美国的《从政道德法》、新加坡的《公务准则》、日本的《教育公务员特别法》等等.“许多国家既有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败总法规,又有配套的分类制度.而且这些法制大多数是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规定,预防腐败内容占的分量很重.这反映出他们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发生,防患于未然.”[2]

二、建设法治化的现存困境

诚如在2013年十八届纪委二次全会同志所说到的一样,“改革开放30多年来等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旗帜是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这些明显的成效中,多见报道在此不述.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在法治化方面所存在着的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细化或者得不到严格执行

我国颁布了一大批关于的法律法规,但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在却有不断的官员腐败,以至于舆论上认为目前我们国家是“体制性腐败”、“制度性腐败”了呢?究其原因,就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为数不少的部分存在着不够完善、细化或者得不到严格执行的现象.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定与修改的严格性,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的情况,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由于传统制度的影响,在我国,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走样的情况比较严重.在中,也一样有这样的问题存在着.如目前我国的“重罪轻判”现象非常严重.

(二)专门的法律基本处于空白

发达国家败成功的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定完备而细密的法律,既有总的法律一般的法律,又有分类的配套法律也即专门的法律,上下连接,构成体系.我国虽然也有一般性的法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程序法》等法的颁布,对推进建设法治化无疑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是,“特殊法律体系则直接怎么写作于防止和惩治公职人员的权力腐败行为.在这个方面,我国基本是处于法律空白的状况”.[3]因为按国际传统,这些的专门性法律一般至少应该包括《信息公开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反洗钱法》、《公务道德法》等等;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很少,基本上就只有《反洗钱法》这一点而已,《信息公开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等还是空白.

(三)某些党内条规与国家法律存在不协调

中国党内条规与国家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相协调的相统一的.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在败的某些层面,由于调整的范围不一样,必然会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对党内条规、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理解和认识的分歧和错位,导致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强制手段界限不清,甚至相互借用,出现了党内条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不相协调的现象.”[4](P.24)这些现象表现于一些地方败政策中出现的“廉政账户”问题和“闻风而退”问题.还体现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如“我们应当看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纪执法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重实体、轻程度,不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案等问题.”[5] 三、推进建设法治化的对策

(一)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既然我国现有的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够完善、细化以及得不到严格执行的现象;那么,要推进建设法治化,就必须不断地完善、细化并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在达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效果.

(二)出台建设专门性法律

十八大报告提到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设既然作为我们党的五大建设单列之,就是其中之“重点领域”;为此,非常有必要在此领域立专门之法.建设专门性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三部相关的法律:第一、败法或者廉政法.目前国际上败成功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他们在本国的刑法之外法,专门颁布败法相关法律,这很值得我们学习.第二、法.必然要求相关知情人员对腐败官员的.但是我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打击报复人的情况.在目前建设法治化的新时期,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第三、官员财产申报法等阳光法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就已经指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但是直到现在虽然全国各地陆续有不少地方试行申报财产制度却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

(三)协调党内条规与国家法律在的规定

第一、把刑事诉讼原则适用于党的纪律检查程度中.由于纪委的工作程度目前存在着“从受理案件开始等一系列程序通常都是在纪检系统内部相对封闭的状态中进行,基本上是一个不透明的流程”这样的问题,[4](P.32)那么有必要引进刑事诉讼原则方面的程序化、法制化、公开审判、权利保障、辩护、证据至上、及时性等以完善和促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第二、把实践证明确实有效的党的条规,通过国家立法成为国家法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就已经明确提到要“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而这方面的有效做法更多的就是党内建设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