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优化路径探析

点赞:17560 浏览:726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受职业技术院校教育教学特点和课程自身因素的影响,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出现教学案例单一、资料陈旧与法律更新快、学生的专门化需求相矛盾、案例教学理论讲授与《经济法》实践性目标相矛盾、案例教学法的过多运用与法律教育目标多元化相矛盾.进一步优化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 键 词 ] 经济法 高职 案例教学法 优化路径

兼具综合性高、实用性强、涉及领域宽、影响范围广等特征的《经济法》课程,一直被普遍认为难教、难学.从英美法系借鉴的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教学质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未能取得彻底改观.优化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对高职院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1.当前运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1 教学案例单一、资料陈旧与法律更新快、学生专门化需求强相矛盾

承载信息的案例资料是否典型、是否为热点焦点、是否具有针对性、吸引性等等,将对当前正处于思维活跃的学生以及课堂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有些年轻教师在不同专业、不同班级授课时使用同一套多媒体课件,教学案例没有针对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时更新、补充,加上不同专业的学生合班上课,面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想侧重了解会计法、税法等;金融专业的学生想了解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营销类的学生想了解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管理类的学生则想了解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劳动法等需求,陈旧单一、缺乏时代性和专门化的教学案例促使学生丧失学习热情,教学效果欠佳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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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案例教学理论讲授与《经济法》实践性目标相矛盾

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授课时间大多安排在大一上学期,由于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得案例教学难以顺利进行.如:在讲授公司法案例时,多数经管类学生都将“法人”误认为就是“法人代表”(该概念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就可学习).因此,教师在讲授有关案例时,就需要另外占用课堂时间来分析概念,学生在课堂上无法用足够的时间对案例进行自由分析和讨论,影响对法律案例分析质量的同时,久而久之,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就学而生倦、学而生厌了.

1.3 案例教学法的过多运用与法律教育目标多元化相矛盾

笔者认为,高职《经济法》教学尽管有别于一般的研究性法学教育,但并不意味着高职院校的学生除了要锻炼法律实践技能外,就无需理解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正当性.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要让学生适当了解经济法的价值,仅靠案例教学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过多使用案例教学,课堂就会变成“故事会”,学生听完故事后,对《经济法》的规则、原理未能掌握,在考核中无法举一反三,有时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课堂反而还会给人留下教学重难点不突出的印象.

2.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运用的优化策略

2.1 在课程内容专题化中优化案例教学法

具体而言,就是将课程体系分成经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律专题两部分.其中,经济法律专题又分成5大模块8个专题,分别为企业组织法律规范模块(又分为“公司法专题”、“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专题”、“破产法专题”)、合同法模块(专题)、市场规制法律规范模块(专题)、财经法律制度模块(又分为“会计法律制度专题”、“金融法律制度专题”)和“司法救济模块”(专题).


实践中,教师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以《公司法》和《合同法》专题为经管类各专业学生必设的专题,选择能体现学生专业化的其他专题进行教学,在不断修正自身知识结构、累计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慎重地选取、设计兼具专门性、典型性和时效性的案例加以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经济法》教学效益.

2.2 优化教学案例的选取及案例讲授方法

2.2.1 充分发挥小案例的重要作用

结合高职院校经管类学生法律基础比较薄弱的现状,笔者经过多年的摸索,认为小案例教学对《经济法》改善教学质量方面优势明显.笔者所指的小案例,知识点少、针对性强、篇幅大概在100字左右,用一定的故事情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用清晰的层次突出学习的重难点.如:在讲授合同法之合同订立时,可以节检测日商场打折、写衣服过程讨价还价等切身实例来说明要约、要约邀请以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讲授公司法之出资方式时,以学生宿舍6位同学分别以货币、房屋、专利、管理、自己姓名、信用出资为例,让学生明确公司出资形式有哪些,哪些是不可以的出资方式,并将此与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相对比,让学生在讨论中学习,在争执中区分,在思考后掌握.

2.2.2 增加“今日说法”环节

以每次上课前预留8~10分钟的时间,让3名学生在讲台上进行“今日说法”,取代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学生讲授的内容不限于经济法,既可以是当前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焦点、热点问题,还可以是亲历、身边、网络、书籍、报纸等多渠道来源的法律趣闻,让学生自己去关注、收集、思考、求证.学生的现身说法,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还能让学生发自内心地真正爱上《经济法》.

2.3 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案例优先,兼顾理论”

“案例式教学不能允许教师减少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要求教师能将法律基本知识浓缩于案例之中”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换言之,并非所有的理论都具体化为案例教学,当理论教学更适当时,就应该放弃案例教学法.

目前经济法中还有很多诸如公司法中“利用公司机会”等理论,多是借鉴国外的案例才予以充分说明,有些知识甚至没有案例可供参考.一味地追求案例教学,就有可能因为教师自身功底不够扎实而以故事的方式简单、模糊带过,学生无法从教师的简单讲授中获取想要的知识,更无法体会法之所以存在的终极价值.当然,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很多知识点可以用直观、易懂的案例教学加以实现.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理论联系实际,“兼顾理论,案例优先”,在灵活驾驭它的同时,不断进行探索和优化,让学生真正从经济法的案例教学中“学有所得”.

注释:

① 余子新.经济法专业推行案例式教学的几点想法[J].教学研究,1998(2): 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