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

点赞:7814 浏览:315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研究已成为当前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及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快速、健康的发展,笔者拟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法律监管;现状;完善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现状

总体来讲,我国上市公司监管采取了传统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其规则的基本框架是,以《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相关条文及国务院相关条例为核心,以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交易所及协会的规则、细则为补充.同时,为了对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可操作性,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及协会组织制定了大量的工作指引及监管机构的通知、典型案例说明、监管处罚案例等.因此,我国监管机构是通过具体规则为监管对象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完善

完善的监管法规是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前提,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我国监管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单一、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较轻等方面,完善与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目前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仅仅是公开披露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些信息较多是过去的信息,未要求其披露更多近期的和前瞻性的信息,以便各利益相关者充分衡量公司现实的和未来的盈利能力,与董事高管相关重大事项方面应要求披露的相关信息也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规和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监督体系不完备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明显存在着社会公众监督的缺位.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缺乏的不是监督意识,而是监管平台.在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制中,我国证监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我国正是采用的是集中型的监管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有他一些固有的缺点,如证券法规的制订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对市场反应比较迟缓、政府官员的专业知识问题等,这些缺点往往导致政府监管优势的相对削弱.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未理顺,证监会无论在监管的范围及时效上,还是在监管及处罚力度上都还不健全、 亟待改进和完善.

(四)违规处罚不及时、不严厉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趋利行为,若违规成本小,一部分上市公司就敢于违法违规,因此,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如现行《公司法》规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检测记载,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这一处罚规定太轻,也太单一,因此,在《公司法》中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处罚规定,如可增加对其处以罚金,对制造虚检测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

三、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制订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管理和约束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因而,对证券市场进行稳定、权威的立法监管,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应该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完善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证、经营过程中的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国际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相衔接,覆盖各个环节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我国的立法部门要建立定期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的机制,对于缺少规范的盲区要及时的立法,对于操作性不强的要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则.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要对违规者有效地实施监管, 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即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 从而最大限度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所得收益.首先,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提高违规者成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其次,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 提高对违规行为的识别力,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 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 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

(三)构建协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制

为改善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为市场的创造良好的环境,我们必需充分考虑国情,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一种协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制.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协同型监管机制需要各方主体划分层次、明确职责.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只对重大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不能实施的进行监督.其次,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机构,也是一线的监管者,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应该积极丰富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工作.最后,社会监督现在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电视传媒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监督的潜力日益发挥出来.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司法》第十章明确界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都适用.但是,即使处罚规定再完善,如果执法者不能严格执行,或者处罚的力度不够,其也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执法者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要从重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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