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公路建设影响资源环境的法律制度

点赞:33915 浏览:1567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公路发展在西部地区经济建设中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资源环境保护.公路建设是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带给西部地区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西部脆弱的资源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西部地区对公路建设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散乱,因此,对该地区公路建设中涉及的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期达到西部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 键 词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法律制度

尽管西部地区是我国自然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但其自然和地理环境极其复杂,加上自然灾害和各种人为因素,其自然环境在不断恶化.要发展西部经济,发展西部的公路建设,必须将资源环境建设作为西部公路建设的切入点,只有做好资源环境治理和保护,确保资源环境治理和公路建设并举,利用西部开发中的后发优势,走自然资源集约利用的道路,才能达到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1]

一、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对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迎着西部大开发的春风进入了高度发展时期.公路建设一方面适应了贵州省经济建设的需要,但同时也给资源环境带来了诸多影响,比如对水资源的破坏、矿产的破坏、大气污染等,因占地对周围农民的影响,以及对土地的破坏,对这些资源环境影响若不规划和处理妥当,都可能偏离公路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公路施工过程中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是扬尘、粉尘、沥青烟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1)灰土拌合产生的尘污染;(2)散体材料储料场.石灰和水泥等散体材料储料场在风力作用下也易发生扬尘.(3)散体材料运输.石灰和沙石等散体物质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引起粉尘污染,影响范围大.

公路工程施工期对沿线地表水体的影响主要包括跨河桥梁施工、施工营地生活污水、预制厂及拌合站生产废水排放以及建筑材料运输与堆放对水体的影响等.如果在施工期间遇到雨季,雨量较大,污水必将被冲刷而进入沿线水系,并从地势高处向地势低处排泄,最终造成较低处的主体水系的水质污染.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弃的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等,其主要成分为沙石、混凝土块、水泥块、砖头瓦块、土石方、泡沫塑料、玻璃陶瓷碎片等.公路沿线主体工程、辅道、沿线设施等施工场地内的固体废弃物若不妥善处理,垃圾聚集于沿线地区,将影响环境美观,同时垃圾和建筑垃圾进入水体还会恶化水质,对沿线河流的水生物造成危害.土石方占用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影响沿线地区生态环境.公路建设项目沿线设施生活垃圾若不妥善处理,会影响景观,污染空气,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舒适性的需求,即对环境价值的重视程度就会迅速提高,环境的生态价值也会日益显现和积累.

二、西部公路建设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剖析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权利义务的创设,不但强制着社会主体自觉地进行观念转变和行为选择,同时,也以制度资源的形式分配自然资源.面对西部公路建设的资源环境问题,我们应在认知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的资源功能改造环境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最终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模式.

1.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这类规范是以保护某一自然资源要素为主要内容,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防治、对资源的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规范.保护、合理利用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该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在土地管理法中:

(1)规定利用土地的基本原则.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9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规定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2款还规定了征用耕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管理权限和监督: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26条规定:“公路两旁由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的数量、面积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关于公路建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上,第12条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在公路建设中,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5.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在某一地区进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这一活动可能对周围地区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对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制定最佳方案.该法第三章主要就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适用范围、报告书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审批权限、法律责任等.公路项目作为建设项目的一种,也应当制作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公路建设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做个初步的预测,应当同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同时”制度结合起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而起到减低公路建设对环境影响的作用.

三、西部公路建设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西部公路建设涉及资源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由于西部公路建设的特点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西部公路建设中的资源环境保护,除了应当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和“政府干预”的原则.

(二)强化法律责任,完善资源环境污染问责制度

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的资源环境保护力度不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形式化和责任追究力度的欠缺.环境法律虽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违反了规定怎么办缺乏明确的处罚办法和责任追究程序,致使执法机关在违法行为面前无能为力.因此,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可大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实施力度,并能提高法律的权威.

(三)完善西部公路建设中的环境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西部公路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公路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实际工作中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因素.在西部公路建设项目中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包括公路建设项目的概况,周围环境现状,该公路的建设对资源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该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以及最后的结论这几个方面.

其次,注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贵州省内的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最后,强化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负责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西部公路建设资源环保的管理体制

加强对管理体制的完善,推动建立健全西部公路建设中资源环境保护的工作组织体系,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加强对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强化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能,建立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公众参与机制,严格监管责任,做好补偿救济的工作,是对西部公路建设中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保障.

(五)落实公众参与机制

尽管公众参与机制有显而易见的益处,但纵观整个西部地区,大部分地区制定的环境条例虽规定了公众参与机制,但长期以来,公众认为保护资源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个人和企业缺乏保护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大部分居民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欠缺,积极性和热情不高.由此可见,如何使公众参与机制落实到实处至关重要.

在公路建设项目中,公众参与资源环境污染防治是十分有意义且重要的.首先,政府必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以培养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为重点,以培养参与实践的能力为目标,使公众具有一定自我保护意识.如:对违反规定的噪声污染要及时.甚至可以利用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该污染单位施加压力来实现监督作用.其次,要有保障公众参与的必要程序.明确公众在资源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地位,参与的内容、渠道、方式、层次以及救济途径,积极鼓励倡导并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通过培训学习、舆论宣传等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发挥公众的监督、协助作用,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并保障其权利的顺利行使.最后,加大对公路建设中资源环境污染危害严重的宣传力度,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同时,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环境的质量情况,同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将公布的环境信息制成目录,以便公众及时了解环境信息,落实民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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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宪忠.浅谈西部公路建设中影响环境的因素及对策[J].路桥天地,2008―7:101.

[2]戚道孟.自然资源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3]陶信平.环境资源法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4]周晓铁,何祥亮等.高速公路建设对低丘陵地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1).

[5]宋振玲,左佳.辽宁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法律规制研究[J].沈阳干部学刊,2009(6)

[作者简介]郭旋,贵州人,铜仁学院法律与政史系,经济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