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区别对待

点赞:4253 浏览:130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7-0054-02

摘 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是平等权问题,在实现平等权的过程中,区别对待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我们能做的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区别对待,而应认可合理区别对待的存在和意义,对适当主体积极的实行区别对待,反对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 键 词 :平等权;区别对待;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非常抽象概括,如何理解这里的平等,它是否允许区别对待,如何进行区别对待,享有区别对待的主体是什么?宪法条文的规定并不明晰,也无法在宪法规范中找到确切的答案.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能有一个框架性的说明.

一、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平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代表着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发展历程.

(一)内涵明晰.形式平等也称为机会平等、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平等理论.目的是保障个体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在整个社会中,法律和制度平等地适用;在司法中一律平等的运用法律和制度.作为一个平等的原则,形式平等强调程序正义,机会平等,平等对待,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对实质和结果的平等正义在所不问.

实质平等也称为条件平等,是现代宪法所确立的理论.“主要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1即它根据主体的差异性,对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平等的对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保护.

(二)实质平等对形式平等的补正.形式平等有其自身缺陷,它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论在性别、年龄、出身、种族、信仰、财产等方面都存在着先天或后天的差别,对相同或不同主体的同样对待,无疑是不公正的.例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一位领导提出:“提高起征点,使得大量低收入者丧失了作为纳税人的光荣权利”,2因而不赞成提高.如果不提高起征点无疑将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带来沉重的负担,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典型的形式平等导致的不公的例子,借平等之名而行不平等之实的行为,它是以形式的平等来解决原本就不平等的现状的作法是及其不合理的,其结果只能是平等的目标永远也无法达到.

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要求形式平等和自由竞争,造成了社会贫富的严重分化,形成了强者与弱者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强者凭借自身强势地位和有利条件不断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支配和侵犯了弱者的权益,这是与人们平等意愿所不相符的.逐渐地,平等的观念也发生转变,为了最终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强调对不同的事物区别对待.转变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实现实质的机会平等, 认可合理的区别对待,即从形式平等转逐渐向实质平等转变.正如哈耶克所言:“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惟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3值得注意的是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进行的修正和补充,而不存在替代关系.也就是说,现代宪法确立的实质平等,并没有推翻或者代替形式平等,它们共同在现代宪法下运行,只不过运用在不同的领域里.一般认为,当前,形式平等依然适用于对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人格尊严乃至政治权利权利的保障.实质平等主要适用,在权利主体上,男女平等、种族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实现;在权利内容上,对经济自由、社会权的保障领域,目的在于使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恢复法律内在所期待的那种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着形式平等,也包着实质平等,它们形成了平等原则的两面,形式平等要求抵制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而实质上的平等则旨在承认合理的区别对待,真的平等排斥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要求合理的区别对待,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区别对待

如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不反对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与平等并不矛盾,而且当主体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别时,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即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不同情况的区别处理.然而区别对待的实质内容是什么什么是合理的区别?什么是不合理的区别?给予什么样的区别对待才是合理?


(一)区别对待的实质内容.区别对待大致可以分为歧视和保护两种情形.歧视是强势者利用其自身优势条件对弱势者施行的一种压迫,这显然是与人们内心诉求的平等不符;另一种是公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加强对弱势者利益的保护,从而破坏强势者的优势条件,在事实上形成弱势者对强势者的压迫,即反向歧视,但是保护也应有必要的限度,不至于构成“反向歧视”.比如给予低收入人员生活保障费用不能达到甚至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等等.如果将法律上的区别对待依据具体表现形式分为合理的区别对待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两种类型.法律平等原则所允许和保障的是合理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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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导致了不平等的加剧.对于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比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不得歧视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从反方面来,歧视宗教信仰自由,可认为是宪法明确禁止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由于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如何判断宪法明确禁止以外的不合理的区别,如何做到相同情况的同等对待,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无合理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对于立法司法机关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合理的区别对待.一个社会的良好发展模式必定是对不同的人进行区别对待,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对待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目的.这个形式上的不平等在这里就是合理的区别对待.合理的区别对待也是实质平等的应有之义,因为人与人之间由于先天的或者后天的等多方面原因的作用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差异,比如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并且这些差异对个体所产生的作用可能在后天中不断的扩大.面对这些现实存在的个体差异,法律不应维持或者保护这些差异,而应该想办去法缩小,以实现真正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实行区别对待,保护弱势者,赋予其相对多的权利,在相应方面区别对待强势者,要求其履行更多的义务,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减小,在一些方面甚至消除强弱差异,以实现理想状态下的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部良法的基本责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