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的宪法适用

点赞:12693 浏览:566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何谓宪法适用?在讲此概念之前,先分析一个更为直观简单的概念,即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即我国的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中运用哪条法规来解决纠纷的行为.依照类推的方法,我们不难推导出“宪法适用”的涵义,即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按照这样的逻辑推导出来的结论,应该说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宪法作为司法机关的适用依据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在很多人看来,我国的宪法适用指的就是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专门从事违宪审查的机构对法律、法规、各种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立法法进一步规定其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批准的同宪法、立法法相违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存在于很多的机关之中,这种违宪审查权往往被看做是我国的宪法适用.

简析我国的宪法适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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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的宪法适用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适用过程之中.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的特点,可裁判性即为可以作为裁判案件依据的意思,宪法也是法,具有法律规范必要的逻辑结构,具有法的一般规范性,应该在审判中加以适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内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即“母法”,因而宪法具有最高的适用效力.宪法是审判活动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中许多规范都很具体,可以也应该在司法过程中适用.然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情况寥寥无几,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确立.曾经有人做过一项调查,他们特意访问了一些法官关于宪法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问卷,几乎所有的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过.只有极个别的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但是目前由于习惯的影响,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的案例寥寥无几.其中2001年山东省发生的齐玉苓案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迈出了第一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说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于2008年被撤销了,但是这个案件所带来的思想冲击是很大的,相当于一次宪法司法化的思想解放运动.其后还有各种不同的案件涉及宪法在审判中的适用,有专家撰文分析了适用宪法审判的案件所取得的良好效果,也指出了有些由于没有适用宪法裁判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其本质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对受害者的不公正对待.

我国的违宪审查存在着很多的弊端,而且往往都是事后审查,这样的模式使得很多违法的情况都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宪法司法化是一种能使违法行为在事中就得到解决的制度,好处自然不言而喻,况且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也应该和世界接轨.

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也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它应当具备法的基本属性,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因此,宪法应当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应该越来越多的被适用于司法审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