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策略的法律界限

点赞:4587 浏览:165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侦查策略作为侦查工作中指导性的方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正当性,但因其天然的具有一定的欺骗诱导性,在实际运用中必须通过一系列原则将其限定在法制框架内.本文从侦查策略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其内涵的揭示,明确侦查策略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关 键 词 :侦查策略 欺骗 法律界限

一、侦查策略的概念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讯问是带有对抗性的活动,较量的双方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取胜的关键在于策略.我们把侦查策略理解为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1]侦查策略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且于无形中支配有形的措施和手段的运用和开展.

二、侦查策略内涵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整个侦查活动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上,都不能偏离法律的规定.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搜查的程序等.对于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哪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则几乎没有相关规定.这些问题的解决,则正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运用必须遵循科学性.从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到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那些保留至今的侦查手段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中国古案中采用的“神示”方法等.

三、侦查策略运用中的法律界限

在侦查阶段,法律体制决定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对立的.侦查策略本身天然地具有“威胁”、“引诱”、“欺诈”的倾向.虽然侦查策略与欺骗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们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确.侦查策略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产生异化,而走向反面遭到否定性评价.因此,保障侦查策略的合法有效运用,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明确侦查策略的法律界限.侦查策略在实践中的运用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侦查策略的法律界限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4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保持一种平衡关系,即侦查策略应建立在为了追诉的利益而对个人利益的破坏应保持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如何达到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这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难题.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侦查人员在采取某一策略时,必须是基于其法定的职能目标的实现.其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或者是经上级侦查首长或司法官同意并授权.

2、不得产生过高的道德成本.运用侦查策略之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这一目的并非绝对.侦查谋略的实施应当受到基本的道德约束,而不能让社会为此支付高昂的道德代价.

(二)公序良俗原则

侦查讯问中任何策略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序良俗是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道德底线.在美国的一些州,不允许以对第三人起诉来逼迫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另外,利用宗教信仰进行哄骗或者引诱未成年人也是被禁止的.但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一些情况则是被允许的.比如,嫌疑人声称自己案发时在电影院看电影,为了对方是否撒谎,侦查人员说:“那晚上碰巧我也在那家电影院看电影,电影演到一半的时候有两个人突然打起来了,后来电影还停了几分钟,你看见了吧?”事实上,那晚侦查人员并没有去看电影,此时嫌疑人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这样一种欺骗,既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在人们的容忍范围之内,就是可取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得滥用司法承诺,不得作出超越权限、不得兑现的许诺,如果作出承诺就要遵守.在美国,要诱使一名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甚至是审判,要和他谈条件.有两种选择:一是让中间人告诉他,他父亲病危,利用他的孝心将其抓获.二是承诺其回国免刑,但当他回国后马上将其抓获并判处重刑.2显然第一种情况不违法,而第二种情况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违背诚信原则,其效果是公民对国家的不信任.如果要与对方谈条件的话,控方就要看其口供的价值.如果他回国后,其口供有重大价值,就应予以免刑,否则,讯问结束后依然要放其回去.既然事先谈好条件,就要信守诺言.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当犯罪人向侦查人员问及量刑情况时,最好的回答就是直言相告自己无权许诺.

(四)真实自愿原则

实施侦查谋略之直接目的在于获取证据、证实案情,因此,如果侦查谋略的设计和运用可能诱发虚检测证据即是不可取的.实务上判断一项侦查谋略是否可能诱发虚检测证据,主要是看该侦查谋略的威胁、引诱和欺骗强度是否足以妨碍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对弗雷泽诉卡普一案的裁决中含蓄地承认,方法实质上包括哄骗在内,并且认可了这种方法,从而维持了定罪.在该案中,在讯问中哄骗嫌疑人说:有一名同案犯已经交代了.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的这种做法,在我们看来不足以造成对这个自愿供述的否认.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的欺骗虽然不妥当,但这一欺骗的强度并不足以妨碍到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3

至于哪些侦查谋略因为足以妨碍到嫌疑人供述和证人陈述的自愿性而应为法律所禁止.一般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讯问的时间、场所、环境、气氛,嫌疑人的地位、职业、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态、疲劳程度,人员的人数、语言及态度等因素,并且对于欺骗性讯问是否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的判断应当具体、个别的进行,不能进行抽象的判断.4

四、结语

侦查谋略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在有效率打击犯罪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是,作为一种在道德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侦查方式,侦查谋略的具体运用应当建立一定的运用范围,遵守一定的底限正义.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要使用侦查谋略,侦查谋略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同时,也不是每起案件都适合运用侦查谋略,有些案件本身可能并不适合使用侦查谋略,而某些特定的侦查谋略如诱惑侦查,只能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才能使用,如此方能保证侦查谋略的正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