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故事(十九)――对阵企业拆借资金

点赞:12059 浏览:482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冬梅与赵海1992年在杭州郊区富阳县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营企业有方,赵海与冬梅收入颇为丰厚,企业也越做越大.

赵海与冬梅名下共有两个企业,其中一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夫妻两人,另一个在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股东有6个人,赵海名下占70%的股份.夫妻两人十几年前以做塑料制品起家,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后,到了2003年,房地产建设与开发日益红火.两口子看人家靠房地产开发都发了大财,禁不住心里也“痒痒”起来.

虽然说塑料制品也赚钱,但不仅利润低,且也远远不如前些年了,而且竞争激烈,原来本县一共没有几家塑料制品企业,到现在一下子发展到了几十家.

和冬梅商议后,赵海和另外两个朋友一起投资设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也成功地开发了几块土地,收益不菲.

难逃婚外情

不幸婚姻的原因虽各有不同,但从概率上来说,婚外情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样,也是因为发现了赵海有婚外情,两个人的感情从2005年开始迅速恶化.与一般女性不同,冬梅在商场上打拼了多年,有自己的人脉和网络资源,更不容易忍辱负重、得过且过.

出于经济原因,虽然赵海不止一次地扬言要与冬梅离婚,但一直没有付诸行动.而冬梅也做了最坏的思想准备,开始筹划,为离婚做准备.因此,她早早地聘请了律师,对离婚涉及的相关问题设计规划.

根据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情况,冬梅的律师开始做一些财产证据的调查工作.塑料制品公司的注册资金虽然只有200万元,但经营时间较长,效益稳定,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资金较大,负债也较高,应回收款也较多.

因塑料制品公司工商注册的股东只有冬梅、赵海两个人,每人分别占有50%的股份,虽然赵海是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但考虑到自己名下也有50%的股份,并且在公司自己人头熟,客户也都认识,冬梅也没有过于担心.冬梅告诉自己的律师,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是赵海一人在搞,自己参与不多,所以,对公司内部营经情况不是特别了解.并且,当初出于安全考虑,所以,两个人中股权只登记在了赵海一个人名下,占了70%.自己最担心赵海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然后在离婚的时候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希望律师在这个方面多多考虑和关注.

但是,让冬梅没有想到的是,最担心的事没有发生,最有把握的地方却出了问题.据塑料制品公司的王会计偷偷向冬梅反映说,这几个星期以来,赵海指示财务人员将塑料制品公司的应收款,都汇到了赵海的个人账户中,又从赵海的个人账户,再汇到房产公司的账户中,但增值税仍由塑料制品公司出具.王会计还估算说,估计到现在为止,塑料制品公司的钱大约已有100余万元最终汇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中.

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公司,钱从这个口袋流向另一个口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冬梅也不敢大意,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自己的律师.律师听了非常重视,认为这是赵海离婚转移财产的前奏,提醒冬梅格外注意.

律师说,赵海现在把资产都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很有用心的,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塑料制品公司冬梅也占有50%股权,一旦离婚,冬梅也有权分割一半股权或相应折价款.

现在赵海让财务把应收款全部经赵海名下转到塑料制品公司,一方面可以提高成本冲账,另一方面可以采用一系列的方式慢慢“消化”这些汇款,变“不合法”为“合法”,最应该担心的是,如果塑料制品的优质资产都被抽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赵海在做完财产转移后,将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做一个“检测转让”,以低价转出.如果离婚,冬梅只能分得一个塑料公司的空壳,另外也无法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主张权利.即使赵海检测转让的过低,但由于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的评估、审计程序复杂,相关当事人是否配合的态度不清,因此,冬梅届时维权的难度很大.

律师还给冬梅总结了赵海可能实施的计划:

第一步:将塑料制品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流)注入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步:会计财务处理消化(包括设计债权债务或履行连带担保),

第三步:“合法”转移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达到资产“金蝉脱壳”的目的,第四步:提起离婚诉讼.

一旦走到第四步,很多前面的准备步骤均已设计和履行完毕,届时再打股权转让和追索钱款,中间不知道已有多少道障碍.

事实上,夫妻两人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打官司也不是第一次,因为经济纠纷,之前也曾有过上法庭的经验.赵海也早早聘请了律师,为离婚做财产的准备.

虽然判断出了赵海的目的,但如何能阻止赵海、追回汇付出去的资金呢靠冬梅找赵海要“说法”能行吗可能性很小.“那我该怎么办呢”冬梅很急切地询问自己的律师.而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为冬梅出了一个“暗渡陈仓”的主意.

乘胜追击

2006年9月,冬梅的律师分别向赵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赵海返还从塑料公司汇转的合计123万元款项.函发出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回音,而赵海声称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吃紧,自己才把塑料公司的钱款注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解燃眉之急,并说这都是自己家的公司,钱都在自己家的口袋流转,指责冬梅“大惊小怪”、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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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底,冬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赵海返还侵占第三人塑料公司的123万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在诉讼中,冬梅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塑料公司分别于2006年8月4日、29日等日,分4次,累计直接向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款80余万元以及第三人塑料公司向董事赵海汇款43万元,而又于同时再转汇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账下以及该两笔款的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证据.

被告赵海辩称,塑料公司是自己家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只有70%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上也是自己家的企业,出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考虑,自己借款123万元给该公司无可厚非,与法有据.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公司向赵海借款是有依据的,并且出示了公司与赵海的贷款协议,至于赵海的钱款从何而来,公司不得而知也不需要知道.现由于借款期限未到,因此,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而第三人塑料公司并不是出借人,公司没有返还给第三人塑料公司钱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塑料公司为赵海与冬梅夫妻两人注册的公司,但因是独立企业法人,因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赵海虽为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但无权擅自处分公司资产,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收取的123万元钱款系塑料公司钱款,且塑料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因此,判决赵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返还第三人塑料公司123万元钱款及相应的利息.

该案结束后,冬梅的律师乘胜追击,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借诉讼对赵海持房地产开发公司70%的股权进行了诉讼保全,法院裁定支持.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认为,冬梅与赵海婚后夫妻关系不睦,2006年12月,冬梅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赵海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准予离婚.并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判决处理,基本保护了冬梅的合法权益.

(节选自《富人离婚的三十六个计策》,法律出版社出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