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今石油储备制度的法律保护措施

点赞:14093 浏览:591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关于我国的石油储备,我国相关方面已经在着手落实,现如今虽已慢慢起步.但是,对于石油储备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的解决却一直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的制度措施来对石油储备进行法律保护,从而达到维护我国政治经济安全和保障石油储备体系合理发挥效用的目的.

【关 键 词 】石油储备;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石油是一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同时也是当今世界的第一大能源,对一个国家的国家能源和政治经济安全有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各国对于石油问题十分重视.我国由于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对于石油市场的需求量增长最快的国家,我国对石油进行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便显得十分的重要而且必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2011年3月,新加坡“油王”林恩强创立的兴隆集团已在湄洲湾先期砸下了50亿人民币,用于建设亚洲规模最大的石油仓储基地以及福建子公司福兴润滑油公司的新址,他们打算打造一个亚洲最大规模的石油储备中心.这个在当地堪称劈山填海的工程首期规划用地面积达3000多亩,码头吃水深度13米.项目首期工程兴建的库区基地为60万立方米,此外还包括数个5000吨级至5万吨级不等的码头泊位和一个大型润滑油工厂.不过,由于这一项目规模较大,目前这一工程仍需等待来自中国监管层的批复.

当前形势充分表明,对石油进行储备是时怎么发表展的必然,而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国家石油储备制度,以期实现石油储备的法制化、规范化.

一、我国石油储备制度正逐步确立

关于我国的石油储备,我国相关方面已经在着手落实,现如今虽已慢慢起步.但是,对于石油储备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的解决却一直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的制度措施来对石油储备进行法律保护,从而达到维护我国政治经济安全和保障石油储备体系合理发挥效用的目的.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已经建立了石油储备制度.日本在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中遭受重创后,日本便认识到,发达国家发展经济,同样依赖石油资源的稳定供给,于是,日本开始积极探求保障石油安全的方法,建立了石油储备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因此,在1978年第二次石油危机中,日本的经济并未受到多大的影响,而尚未建立石油储备制度的美国却受到了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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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我国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工程已经建成并已注油,现在正在建设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工程和规划石油储备基地第三期工程,可以说,我国石油储备基地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中.

二、目前我国石油储备制度的相关法律措施

虽然我国的石油储备已经起步,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石油储备制度的法律体系,所以我们首先来总结一下我国现有的与石油储备制度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相关条例明确了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确规定了石油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私人组织和团体不得随意占有.然而遗憾的是,除此以外,再无其他有关石油资源的条文.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石油储备制度的实施和监管部门.该诚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石油的政府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石油的企业义务储备由从事原油进口、加工和销售经营以及成品油进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建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石油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的建设、收储、轮换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该条例规定了负责实施石油储备的单位和对石油储备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将石油储备制度进一步程序化.

最后,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石油储备作了某些细节部分的规定.例如,《中华人名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该条例从税收制度方面对石油储备进行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采矿许可证.”这是从勘查角度对石油储备进行的规范.

此外,现已废止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也曾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登记管理做出一系列规定.这表明我国在石油储备制度的法律保护方面从未停止过探索,现在该项法律制度正在日趋完善.

三、我国石油储备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在石油储备方面正在努力,但是我国的石油储备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具体表现在:

1、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石油储备的专门法律条例.这是我国在石油储备方面最大的缺陷.虽然我国第一期石油储备基地已经开始注抽,但是石油储备法草案却还没有出台,我们只能根据各个法律条文中关于石油的零星条例对石油储备进行规范.而石油储备的对象、规模、动用条件、资金筹集等的方方面面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对此,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参考日本的石油储备法律条文,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石油储备法.也可以先行制定出相关的试行条例,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再逐步完善.

2、缺乏群众基础.由于石油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所以国家对其十分重视,这也就导致了国家在做决策的时候忽视了民众参与和民意基础,使得群众对这一政策并不十分了解,因此缺乏了群众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我们需要做的是倡导国家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让权力行走在阳光下.同时,这样做也更有助于集思广益,让更多的人为我国的石油储备问题出谋划策,从而壮大我国的石油储备事业,并且更好更快地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多种石油储备方面的问题.

3、公众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由于国家的过分重视,储备建立的过程和方式信息是不公开的,操作也是不透明的,所以并不能及时获得公众的监督.这也就为今后可能的腐败埋下了伏笔.我们应该知道,越重要就越需要监督,需要防止内部腐败,这光靠监察系统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公开非机密信息,让广大群众能够实时地对其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才能更加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也才能够让石油储备制度更好地发挥效用.

四、总结

由于石油具有分布高度集中和炼制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导致了石油的需求弹性极低.因此,我们需要充分石油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区域安全的重大意义.据相关报道称,当前,伊朗的核危机以及北非产油国的内乱引发了国际石油市场供应紧张,我国东海和南海海域领土争端不断.截止2012年3月,国际原油飙升到110美元,国内成品油也首次打破8元大关,并有可能进入史无前例的“10元时代”.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石油储备制度,以应对各突发的世界石油危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稳定石油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石油,保障我国的政治经济安全和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应对战争、自然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从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与安全.

【参考文献】

[1]房伟.石油储备立法问题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08.

[2]郑明明.中国石油储备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