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建议

点赞:7343 浏览:230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国家刑事写作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地位显得非常尴尬,但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依然以它的活跃性影响着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藏区当中,运用“赔命价”这一习惯来解决刑事杀人、伤人案件的不在少数,这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制定法之间相互冲突.那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藏区“赔命价”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已成为司法界、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就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之间的冲突进行探究,旨在对此现象得出一些对策性建议.

关 键 词 :陪命价 藏族习惯法 刑法 冲突 对策建议

近年来,藏区发生杀人或伤害案件时,无论是被害人的亲属还是加害人,最关心的就是命价、血价的赔偿.这种采取赔命价、赔血价的方式解决刑事杀人、伤人案件的做法不仅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相冲突,而且也影响国家法律统一的正确实施,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权威.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遏止这种习惯势力的发展蔓延,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十分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因此,对于“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具体分析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赔命价”习惯法概述

(一)“赔命价”的概念及趋势

“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生活在藏区的蒙古族、土族等少数民族也具有较大的影响.“赔命价”又称作偿付杀人命价,是指发生杀人案件后,由原部落头人及其子弟、宗教人士出面调解,由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和财物,从而达到平息诉讼和免除刑罚的方法.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相关的部门先后制定了禁止“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加以贯彻实施,对“赔命价”习惯法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高压与钳制.

(二)“赔命价”存在原因

据笔者查阅相关文献以及对现状的分析,认为藏族“赔命价”习惯法存在的原因:一是在改革后,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障,使他们曾经被冷却的宗教感情升温;二是藏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一元性,生活习惯、文化、法律等等都存在一定的闭塞性;三是藏族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整体落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还没有在藏族地区显现出来;四是宗教信仰与现实实践相结合,使得传统的习惯世代流传,在许多藏族人民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难以改变.

二、藏族“赔命价”与刑事法律的冲突

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是一种古老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藏族地区的文化、经济、法律等发展的相对落后性无疑是它存在的背景因素.一方面,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藏区习惯法不可避免地与现代文明已经现行法律产生差距和冲突;另一方面,它却在藏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藏族人民如何处理刑事杀人案件的思想观念当中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取代.但这种“赔命价”做法,的确有悖于国家的现行法律.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法律的冲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则上的冲突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现行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什么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换言之,任何人不得创造法律,也就意味着任何人不得以法律之外的依据判处他人刑罚.而藏族“陪命价”习惯法的适用便是以法律之外的规定为依据使他人受到处罚,这显然有悖于刑法上的“罪行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都应该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前提.刑法有一条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意味着,不管身份贵贱不管男女老少,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同等的待遇.而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仅仅对藏族人民适用,这必然使得因民族不同而处罚不同,即同罪异罚.很显然,这有悖于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的原则之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谓罪责刑相适应指的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但在藏族“赔命价”这种部落习惯法盛行的藏区,所有的罚都以“赔命价”这样一种形式规定,置国家刑事法律于一旁.

(二)刑事管辖上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分别由公检法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即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代替它行使审判权.即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受到了再大的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而“赔命价”则由当地宗教和上层人士出面,召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进行调解,赔多少完全由他们自行决定.这种完全按照部落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损害了国家刑事管辖权.

三、对于“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法律冲突的对策建议

在现行国家的法律与法律之间都存在冲突,更何况是长期生活闭塞经、济不够发达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现行国家制定法之间.所以,这样一种冲突是避免不了的,它沉淀了几千年来的文化.但是,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确实与现行刑事法律显得格格不入,也的确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就这个问题,笔者仅就查阅的文献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我们要用辩证的眼观去看待“赔命价”这个问题,并实事求是地去解决它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既要承认它的存在,又要限制它的发展,进行实事求是的取舍,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将其逐步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妥善解决藏族部落习惯法与现行刑事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其次,在承认藏族宗教信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想办法消除其产生的消极作用.然而,在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开放世界中,藏族是一个相对闭塞的民族.文化、法律、经济等等都适应不了当前的形势.笔者认为,要改善这样一种情况应当从根源入手.藏区之所以经济发展落后,根本的问题是教育落后,人才匮乏.因此,应在藏区积极推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措施,加快实施素质教育的步伐,用科学的文化知识武装藏族人民的头脑,使他们有更强的法律意识.

最后,从法律入手,采取地方性立法.只有有了属于他们的法律规范以后,法律法规才会离这些藏区人民的日常生活更近,也才有可能在时间的积累下潜移默化的对他们的日常行为起到调整作用.对于地方性立法,要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赔命价”习惯法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肯定.立法应当严格规定好赔偿程序、赔偿数额等等方面,在承认“赔命价”的同时,也使它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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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经过国家的积极引导是能够和社会主义现代法制融合在一起的.并且在融合以后,藏族“赔命价”习惯法将为国家制定法带去新鲜的血液,将更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同时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