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语境下驳“见死不救”入罪

点赞:16828 浏览:724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随着“小悦悦事件”的披露,由此引发的法律与道德的讨论在我们的视野久久难以消褪.本文开门见山阐述见死不救的概念和立法例,其次对“见死不救入罪”在法律构成上的不符合和实践中的不可操作性作了论述,基于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两种方式,最后对道德与法律的现实调控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 ] 道德 法律 见死不救

一、 引言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过马路是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到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紧接着开来的另一辆车又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小悦悦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小悦悦身边经过的十九名路人,十八人都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婆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小悦悦事件舆论哗然,见死不救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死不救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其社会危害性也在不觉间蔓延.在我国现阶段,见死不救能否立法,在实践中有无可操作性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二、 见死不救的概念分析和立法例

见死不救,《成语词典》注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援助.最早出现在《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从法律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见死不救的主体、见死不救不予救助的对象、主观上见死不救的故意或放任以及客观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四个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见死不救的相关立法仍然是一片空白,仅在某些基本法律部门的条文中体现了惩处见死不救的立法精神,但我们断然不能将见死不救草率入罪.笔者通过对于传统不作为犯罪理论以及见死不救入罪的现实可操作性问题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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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驳“见死不救入罪”的原因

(一) 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传统犯罪理论要素

见死不救行为要上升到不作为犯罪的高度,根据我国刑法学的通常见解,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这种义务;(3)行为人因没有履行该义务而造成危害结果.

1. 特定义务范围的界定问题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该义务必须是法律上而非上的义务.而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职务或义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为使某种合法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较容易理解前两类义务,而后一类反而难以明确.

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也没有限定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因此所谓“法律的明文规定”,看似明确,实则非常模糊.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要求公民“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那“遵守社会公德”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是否也可理解为不作为犯罪中“法律上的义务”呢?若可以,那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界限何在呢?还有学者提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只能是刑法,对于其他法律的规定,未经刑法的确认亦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 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所谓履行义务之可能应指特殊状态下的行为能力及必要性.根据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法不强人所难,不能对普通主体的道德水准要求过高.在公共场合,人员流动性很强,不免会有一些特殊的群体——老年人、儿童、病人、残疾人以及孕妇等弱势群体,他们本身就很需要关怀,是否应将他们排斥在责任人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社会的总体利益应当有所衡量.

3. 行为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反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程度的强弱应是判断入罪是否的关键.如果不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同于作为的加害行为,那么不作为应当入罪.这种等价性有学者称为“依赖性”,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依赖于不作为行为.在“小悦悦”案中,路人甲的不救助行为并不能直接引起小悦悦的死亡,因为其他路人可能救助,所以小悦悦的死亡结果并不依赖于甲的不救助行为.但是,如甲在深山中路遇一重伤者,若不救助其就会死亡,检测设这时除甲之外不可能有其他路人前去营救,那么甲的不作为行为就与伤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依赖型.

(二)“见死不救入罪”的不可操作性

在责任高度分撒和匿名的情境中,确定谁违反了“见死不救罪”是极其困难的.事发现场多少范围以内算是案发现场?案发现场那个时段出现的人应当圈定?为了分辨出哪些人是见死不救者,是很有必要划分一个界限的,但在实际情境中,这个界限却很难界定.为了确保责任明晰,我们需不需要排除匿名制度.在所有人进入到这一场所之前先进行身份登记,或者将所有地方安上监控器?暂且不对这种做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如真要这样,又与明朝统治下的锦衣卫制度有何区别?

四、 道德与法律的现实调控路径

(一) 见死不救行为的道德反思

小悦悦事件再次暴露了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道德缺失问题.当下,我们所面临的道德问题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独有的,民国时代的传统学人也面对着社会道德沦丧问题.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传统学人对当时社会的道德沦丧问题也指出了可能的出路.粱漱溟指出“时代剧变,文化发展,民族生存的问题,我们要相信自己,相信人”,说问题都出在人身上,这话并没有错.但要晓得问题在人,问题的解决也仍在人.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的精神的自律”.它作用来自于社会的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从法律的历史渊源来看,法律只是到的发展到当代的一种特定形式,因此可以推出道德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

(二) 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路径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期待立法彻底解决道德滑坡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但我们可以尝试运用法律“奖励性规范”以期减少“见死不救”现象.虽然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并无鼓励奖赏见义勇为人的相关规定,但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已经显现.截止2009年8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例.2006年以来,多省市相继出台和修正了相关意见、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

在小悦悦被撞碾事件中,两个司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范畴,但路人没有施救则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在对个别人道德滑坡抨击的过程中,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热情的关心以及大力的表彰,也是需要的.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让施救者知道救助行为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敢于挺身而出,在社会上树立公平正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