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方向

点赞:32381 浏览:1536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的司法制度究竟应当是怎样的,既不可能照抄英美制度,我们没有那么深厚的法治传统,也不可能将德日制度原样移植.我国社会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长期缺失使得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应该是同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照搬照抄过于生硬,僵化,效果并不好,中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关 键 词 司法制度 法治传统 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16-02

一、中国司法传统及其特色

什么是法治传统,传统“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涵义仅只是世代相传的东西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或相传至今的东西.”①“中国历史则以一贯的民族传统与国家传统而绵延着,可说从商、周以来,四千年没有变动.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②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观念基础来自于古人对“天道”与“人道”之间关系的哲学思考,特别是建立在这种哲学思考基础之上的“天人合一”理论决定了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基本特征与历史面貌,这就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同国外的区别,一直以来,包括古度,县级以下宗族自治,中国“家天下”造就的整个体系不会因改朝换代而起的改变.在历史上的中华法系也曾有过灿烂的光辉,《唐律疏仪》是其中最璀璨的明珠.中国人缺乏的是一种民族自信心,总是谦虚地学习.

有没有可能存在一条道路,是应当将法律当成自己的信仰呢还是仅仅只是将法律当做适用生活的一个工具法律要保持至上性,应当有置于人的任性之上的不变价值,因为法律随时都可能在被认为必要的时候,做出任意的改变.必须要有一种确定的,被视为不变信仰的至上价值作法律的基础,法治才可能成立.否则法律就无法摆脱被作为工具的命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律是根植于物质生产关系的.物质生产关系就从原始社会开始经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一直在改变,法律也在与时俱进.中间有什么不改变的吗从某种方面来说,最大的不变就是变.西方人心中,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圣经之上的,而中国人的信仰在哪有人提出应该把法律当成信仰,真的要“言必称法律”吗


现实中一个法官在最大限度地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矛盾,因为我们毕竟面对着从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的过渡时期,我们毕竟面对着东方文化土壤中成长起来的中国老百姓.我们可以理解为两条路,一条道路是法律职业化的司法方式,即从法理角度思考,法律至上.第二条道路是社会适应性的司法方式.而有没有一条相通于这两条道路中的第三条道路呢也就是一般意义上我们所思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柏拉图认为神创造人时给予人的灵魂包括可朽和不可朽的因素,情感是属于其中可朽的部分,只有克服了情感,人才可以过一种公义的生活,而如若人被情感所支配,那么他的生活就是不公义的.从历史角度来看,从苏格拉底选择饮下毒酒开始,他选择了法律而不是服从情感.以前我读法律硕士入学课本时,一直就记得一句话叫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我们心目中,情感是任性的的、冲动的,法律是理性的,这两者之间天然就存在区别,本就不可能完全契合.

但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从中国儒家的传统哲学思想出发,一种“中和”的情感是可能通过修身渠道获得的,它可以称为情理.以修身作为治国根本,实质上是奠定社会形而上的价值基础的根本.情理可从修身中被发现,并进入日常生活的正义认知中.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③

现实中公路上车流穿梭,夜色里霓虹闪烁,但人的观念和传统的变化却没有物质变迁那么快.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一味钻进“法律事实”、“诉讼证据”、“诉讼案由”的纯法律思维里,法律和法官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曲高和寡的尴尬局面.在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我国社会“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长期缺失“,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尽可能地由社会成员公平承担,而非仅由社会的弱势群体承担.

法律传统可以作为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不仅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④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结合,不是根据普通大众的是非判断,根植与此的法律制度怎么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呢,司法的公信力又如何才能建立法律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消除争执.可学习到耶林的《法律的斗争》又让茅塞顿开,文中说,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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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发展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推动力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产生的利益诉求往往表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需求与回应这种结构关系之中.第二,人民群众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实践的最终判断者.人民群众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价值判断主体,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只有紧紧围绕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才能具有历史发展的合理性.第三,人民群众是正确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结构关系的核心坐标.

(下转第122页)(上接第116页)(二)平等公正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必须确保能够给予每一个社会成员事实上的无差别平等保护,“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用来专门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其要义是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等社会基本制度要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带来利益补偿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任何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⑥

(三)高效便利

法官应该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以保证法官的超脱性和中立性,但是,中国的国情需要司法制度不应该与人民群众保持远距离,而应该有助于人民群众能够便利地利用司法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和愿望,也就是说,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目的指向应该归结为最广大人民的法律实践,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价司法制度价值的最高标准.

因此,不能单纯地从国家的角度来理解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应该从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同与服从的角度来理解,而司法制度能否为公众提供便利的司法怎么写作则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给予首要考虑的.从深层次上看,这决不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大众的某种恩赐,而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与责任,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结构关系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特别是在知识经济与全球化时代,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更应该认识到信息技术对诉讼活动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给予充分关注.在影片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每一次开庭,门口的液晶显示屏就会显示今天开庭的案子已经审理的法官姓名,方便群众监督.国外司法制度特别是在诉讼制度方面进行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视角,如在提起诉讼方面,不少国家正尝试通过网络方式启动民事诉讼.奥地利建立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网络方式向处理系统提起诉讼.起诉电子文件须符合法定电子诉讼文书格式,在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和提交证据方面,部分国家许可法院、当事人、律师、拟作证的证人之间交流采取传真、会议、电视会议、闭路电视、网络会议、视频技术等方式.澳大利亚在某些案件审前会议中,广泛采用和视频会议技术,并发展了与诉讼文持系统和文书管理系统相连的局域网技术,当事人可进行网络讨论,非常便利诉讼文书的交流和诉讼主体之间的协商.

社会在进步,中国人的意识在提高,制度在完善.正如电影《真水无香》主人公宋鱼水最后所说,我相信再过三年,五年,您的案子说不定会有另外一种审理结果.是啊!中国现在这处在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面临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法律也是逐步的完善.

注释:

①[美]希尔斯.论传统(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②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3页.

③郭忠.情理与法理.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2).

④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⑤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⑥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译者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