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

点赞:20502 浏览:940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目前仍不完善,制度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执行困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等内容,从而提出了完善现行税收执法制度、规范现代税收执法程序、确立税收执法主体等措施.

关 键 词 :税收管理 完善 法律体系

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筹集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制定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规范国家和企业、国家和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税收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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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是一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税法活动,与税收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等密切相关,为了维护税法的庄严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税收环境之间的关系,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实现税收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就必须依靠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两个方面来保障税收管理活动的实施,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密切配合、相互衔接,能够更好的实现税收立法目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调解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面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状,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在运作过程中都比较艰难.一方面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制度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比较零散,制度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了税收管理制度的封闭性、传统性,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税收执法主体体系及执法权限间的冲突也是横亘在改革面前的障碍.税收执法机构设置混乱、各地名称、职责、权限等都不统一,这就使得税收管理在执行上遇到层层阻力.

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体系完整,程序衔接规范,是我们完善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的有益借鉴.税收执法和司法制度方面都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西方法治国家明确规定立法机关享有税收立法权并设立税务法庭和税务,有效监督了税收执法权限,提高了涉税案件的审案率.[2]实施效果良好,我们都可以进行“拿来主义”,“据为己用”.

我国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制度体系建设较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建设起步很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距甚远,要想摆脱目前税收环境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局面,必须从改革、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在中国税收管理国情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税收法制经验,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一、完善现行的税收执法制度,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现有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国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畅.《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立法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中的很多法律规定就不相同,诸如征收范围权限不明、处罚期限、罚款额度不一等,导致税收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大,可操作性不高,使得执法机关“久病成疾”.这与我国税收法律偏少,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偏多的状况也有关,为此,国家需要尽快完善现行的税收执法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逐步加以改变.视问题的轻重缓急,提高部分税种的法律级次;实行“一法一税”,作为征税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二、规范现代税收执法程序,建立税收程序法

实际上,我们现在某些税务干部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以及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存在较大随意性等不规范表现,这要求我们在税收程序立法和执法中要摒弃传统理念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设计现代税收执法程序制度时要重点体现税收征管、税务行政处理、税务行政救济等程序信息;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从而实现程序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认真搜集国外的税收程序立法资料,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一部好的税收程序法.

三、确立税收执法主体,明确税收执法职权

目前,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划分税收执法主体及权限,这不仅造成税务管理的混乱局面,而且加剧了税收执法困难.因此,在法律层面重新确立税收执法主体,明确税收执法职权,合理划分税收权限是当务之急.好处有三:有利于税收主体行使职权,解决税务机构设置混乱,执法权限不清,相互越权等问题;有利于与地方税权调整划分、征管的范围,使税务机构的内容设置法律化;有利于降低工作成本,体现便民利国的思想.此外,合并国税、地税机构,统筹进行税务管理.通过法律明确划分和地方税权,保证和地方税收收入,科学设置税务机构,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改变当前各自为政、各收各税的混乱局面.达到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纳税成本;保持税务机关政策的一致性的目的.[3]

四、升税收司法权,加强司法问责和监督,保障税收司法独立性

我国的各种司法不公现象伴随经济发展不断滋生,奈何司法监督机制仍比较欠缺,使司法独立更多停留于口号上,没有上升到法律上进行保障.只有对司法机关提供组织关系、人事任命、经费保障、物资装备等方面的保障,司法机关才能孕育出一批优秀的司法队伍,树立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