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点赞:2797 浏览:73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宋跃国,男,满族,(1986.7-),河北承德人,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2012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摘 要: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客观存在的,它贯穿于司法审判活动过程的始终.本文先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简要的概述,接着阐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结合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 键 词 :法官自由裁量权;媒介审判;审判独立;完善立法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法律对所遇到的实体或程序问题没有提供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时,法官为了平衡各种价值和利益、实现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可以在若干种具有法定理由的解决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以作出自认为最佳的终局裁决,并实现法律规范在案件处理中的具体化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审判工作对效率的要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现代社会是一个注重效率的社会,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产出,是构建有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复杂多变的纠纷面前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效能.

(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的概括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为主体提供的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即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法律即使制定得再完备、再周密,立法者也不可能将千差万别的社会现实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考虑,并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①

三、现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限制

1.法官自身的原因

(1)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业务能力有限,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需要法官对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实然解释,而且需要对证据、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具体案件情形各不相同,要法官对每起案件做出适当裁判,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质量.

(2)法官的个人情感的注入,丧失了司法的理性

“即使在法律条文的拘束较强的场合,法律家也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原色原味.法律家对法律的忠诚不是这么机械的,他们也七情六欲,判决会沾染主观色彩.②一个经历过盗窃、抢劫等犯罪伤害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经历做出对被告人不公正的裁决.

2.体制的问题

(1)政治问题的考量,使得法官自由裁量受限制.在目前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时期,稳定是各地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法院也不例外.严格控制,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这一因素而有所限制.另外一方面,对于一些政治敏感问题等等,法官也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2)法官内部工作的行政化,影响自由裁量权.我国奉行的院长、庭长负责制,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做出裁判.而实际上,却不是这么简单;绝大多数法院都有层层审批制度,使得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

(3)法院考核制度的影响.错案率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官的评优争先和职位晋升,有的还与经济挂钩,错案追究制度使得法官对自由裁量权望而却步.近年来,各级法院均制定了类似的错案追究制度.

3.舆论和传媒的压力

当一个案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备受煎熬的时刻.新闻报道人员总是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而将部分案件事实无限的扩张,导致普通老百姓对案件的误读,从而引起民意的膨胀.这时,当民意和法律相抵触时,法官们为了平息民愤,只能作出顺应民意、违背法律的判决.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滥用

1.经济利益的追逐.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驱动下办关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

2、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法律条文往往比较简单,多为原则性规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也较为笼统.这就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适从,使得最高法院不得不作出大量的司法解释来统一规范.立法状况客观上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的案件时有发生.③

3、监督制约缺失.“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而我国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不足就是在授权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或者说已有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这是导致审判活动中自由裁量权常被滥用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四、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法官综合素质,提高法官自由裁量的能力

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最终还是要人进行实行.审判制度也是如此,审判制度实行好坏,关键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1)法官不仅应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广泛涉猎其他学科如社会学、学、经济学等知识,这对处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尤为重要.(2)法官要培养独立的思想.独立是法官最重要的品格.(3)法官要培养理性的法律思维.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最大不同之一就是法律人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从法律阐释中得出意见或观点,而不是凭感性相当然的得出个人见解.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1、完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精密化程度.制定涵量较小的法律有助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诸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从重、从轻、加重、不良后果等等非确定性词语的进一步明确,将有效地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2、使用规范、准确、清楚、通俗和庄重的立法语言减少法律规范的歧义.3、加强立法科学化、系统化,减少法律漏洞.任何法律都有漏洞,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法官在遇到有法律漏洞的案件时,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减少法律漏洞是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审判独立,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

首先,法院体制上应独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对法律负责,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院要实现整体独立,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法官个人独立等;再次,建立一系列的保障制度,保证司法机关具有充足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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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性的看待“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总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考虑如何取消自由裁量权,而在于如何掌控好自由裁量权,使其即能充分发挥弥补法律之不足,保障审判之公正的积极意义,又不至于被滥用.(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注解

① 史宝龙,孙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J].理论与现代化,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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