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国文物的法律

点赞:22495 浏览:104958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法国佳士得拍卖的圆明园兽首属于中国国有财产

近日来佳士得兽首拍卖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有学者认为,按照大陆法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圆明园文物已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根据诉讼时效制度,中国不能行使追索权.《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不适用于本案.而依照1954年通过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95年《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向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提出抗辩,都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为这两个公约无论是在诉讼时效,还是在空间效力上都有着不利于中国的规定.中国圆明园被掠夺的文物不受这两个公约的保护.

一边是声势浩大的追讨活动;一边则是看似缜密的法律论证.我们究竟是应该相信法律工作者,还是应该相信普通中国民众?

其实撇开其中的民族感情和道义不谈,这一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从战争法到文物保护法、从法国的国内法到中国的国内法等几乎涵盖了国际法和中法两国的所有法律门类.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是在法院许可裁定之后,实施的拍卖活动.中国国家文物局在第一时间,依照中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作出对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文物出口审查的决定,似乎是要惩治侵犯中国国家利益的商业机构.但现在看来,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获得了法院的裁定,各项委托手续齐全,至少在这场拍卖活动中,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商人在法国佳士得拍卖会上出尔反尔,以欺骗或耍赖方式表现出来的爱国行为,不能不令人摇头叹息.

说到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宣布除个人合法的文物之外,所有的历史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不管其置于何地,也不管掌握在何人手中.只要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中国政府就有权提出追讨要求.中国文物的保管人应该依照中国的法律,及时归还中国文物.在国际上通过政府追讨行为,实现文物回归祖国的案例不胜枚举.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放弃过追讨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此次中国圆明园的文物被拍卖使中国政府了解到了文物的下落,今后不管中国文物是通过拍卖的方式,还是通过赠与方式进行流转,都不会影响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经追讨中国文物的法律效果.在法国佳士得拍卖会上,中国商人的种种表演,不仅十分幼稚,而且十分有害.


追讨文物属于国家行为

这场本来应该由政府之间进行的较量,由于中法关系正处于特殊的敏感期,而多少变得有些错位.不论是民间机构将法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还是中国商人出现在拍卖场上,通过违约的方式阻止拍卖活动,都不可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公民或者民间团体对拍卖公司的法律关系,而是政府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这场拍卖活动之所以引起轰动,和当前的中法关系有关.法国总统会见等不理智的行为使中法关系跌到了建交以来的最低点.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中国文物,无疑是火上浇油,它使陷入停顿的中法关系充满了味儿.

中国学者殚精竭虑,反复考证,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难以追讨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这既是一种非常有趣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中国学者公开表态不支持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的立场,说明中国真正进入了多元化时代.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使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私法来分析国家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显然是缘木求鱼.从保护国家财产的角度来看,无论在任何时候,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追讨属于国家的文物,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联合国在特定时期制定的特别法律规则,可能会延缓中国政府追讨流失海外文物的脚步,但很难否定中国文物的法律事实.国家之间的行为不能用私法来调整,只要这些文物散落在人间,那么,迟早会有物归原主的那一天.

探讨这一法律现象,我们不能陷入历史的窠臼之中,而应该从战略的高度,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拍卖中国文物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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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国内法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赋予了中国国家文物局发出有关行政禁令的权力.作为法律关系当事人,无论是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还是委托人,都应该意识到拍卖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拍卖行为不受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拍卖物不能正常流通,那么,拍卖就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拍卖行为变得毫无意义.

其次,从国际法上来看,虽然有关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涉及到诉讼时效和保护期限问题,但是,由于中国实行了文物国家所有制度,凡是不属于合法的个人文物,在中国都属于国家财产.而按照国家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能以善意取得或者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的依据.中国的文物保护法将作为一个特殊的“准据法”,在处理有关中国文物的法律案件中得以应用.任何国家和企业都不能无视中国《文物保护法》的存在.

再次,在分析法国佳士得公司拍卖行为的时候,必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从民法规则来看,法国佳士得公司只不过是从事民事行为,由于拍卖获得了法国司法机关的许可,因而具有合法性.但由于拍卖的标的物属于非融通物,所以,该拍卖由于标的物的限制,而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中国商人虽然参与拍卖活动,但由于拍卖本身属于不合法行为,所以,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会增加中国政府追讨有关文物的难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中国政府能够证明属于战争期间掠夺的文物,那么,不管该文物是通过合法拍卖的方式出让,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流转,最终都应该属于中国政府.中国政府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这些文物属于中国文物,而且是在战争期间被掠夺出境.这样一来,不管法国佳士得公司是否从事拍卖活动,该文物的法律属性都不会发生改变.

中法两国

保护财产法律观念迥然不同

必须承认,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虽然各国都有保护财产的法律制度,但是,它们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个人主义的立法观念,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中国采用的是国家主义的立法观念,倾向于保护国家财产.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采用的是西方国家的财产保护观念,所以,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这种立法观念上的不同,就使得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方面,很容易进入误区.对于中国学者来说,保护国家财产是一种不需证明的思维定势;可是,对于西方学者来说,保护个人财产才是法律题中的应有之义.中国学者依照国际公约探讨中国文物回归的问题,试图用西方国家的法制观念来思考问题,但是,由于过于小心谨慎,以致于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彻底陷入到了西方国家设置的逻辑陷阱之中.

中国当前正在进行法律变革,到2010年中国将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是,仔细分析中国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倾向,人们就会发现,其中有许多混乱的东西.为了加快立法速度,中国在立法过程中大量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对价值观念缺乏准确判断,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把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带入到中国法律规范之中.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中国的法律价值观念无处不在,西方的价值观念融入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就会存在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我国在制定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已经出现了.只不过由于中国立法当局奉行“有比没有好”的思想,急于求成,结果导致许多法律规范所隐含的价值观念被掩盖起来,从而使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困难重重.

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的这一行为,虽然在中法两国的民间产生了极大的争论,但却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关注.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法学界仍然沉浸在学习西方法制观念的氛围之中,难以自拔,无法跳出历史的边界去重新思考中法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更没有把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作为参照物,仔细分析其中所蕴含的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关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行为的争论充满着民族主义的情绪,这也使一些有识之士望而却步.

过去我们习惯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可有时现象令人眼花缭乱.在分析这一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则问题,其中包含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和历史情绪.可以设想,检测如中法两国正处于蜜月期,那么,这一事件可能仅仅会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而不会成为一个激发民族情绪的政治事件.

笔者的观点是,这根本不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如果从民法的角度进行思考,那么,一定会南辕北辙,不得要领.随着中法两国关系的逐渐回暖,特别是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将会逐渐地物归原主.中国那段屈辱的历史,将会在中国灿烂辉煌的当代文明照耀下,变成记忆中的阴影.

法律需要冷静,历史需要清醒.任何法律都是对当下社会关系的调整,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在分析这一事件的时候,其实是在用现在的眼光来审视历史,是在用过去的法律评判正在发生的法律事件.这是人类思考不可回避的历史局限,也是我们在前进的过程中,需要时刻警惕的历史陷阱.尊重历史而不屈从,尊重法律而不盲从,这应该成为所有学术研究工作者的座右铭.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需要法律条文的堆砌,我们需要的是透过历史看当代,并且用发展的眼光来解决问题.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