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两点

点赞:30653 浏览:1438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必要定性为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但不等同于意思表示本身.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设权性行为.

关 键 词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 意思表示 私法

作者简介:赵树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60-01

一、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必要定性为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推测立法者的本意,似乎是以为应该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才能按照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当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更谈不上去发生反映当事人效果意思的法律后果.事实却不是这样的,按照通则的说法,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固然能够根据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同样可以按照行为人的意思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比如公司的越权行为,很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又相互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图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放弃行使撤销权,那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仅不会归于消灭,反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意图而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笔者认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意志性;民事合法行为当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则可能产生三种效力状态.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为例,如果行为人放弃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有效;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行为处于可撤销的效力状态.同时,把民事法律行为限指合法行为,会导致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法区别,也无必要区别.因为既然民事法律行为为合法,则成立就必生效.合法与有效一样,都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已然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一个价值判断,再去谈其成立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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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不等同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关系密切.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包含有意思表示的表意行为.但以中国政法大学朱庆育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同质,民事法律行为等同于意思表示,他“之所以不建议废弃具有叠床架屋之嫌,虽然已被管制色调严重污染的‘法律行为’的概念,纯粹是基于对习惯用语的尊重”.尽管持该种观点的人为数不多,但仍值得重视.


第一,多个意思表示的集合不再等同于意思表示本身.单方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的行为)、某些诺成合同等也同时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存在着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情形,在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朱庆育与其反对者争议的焦点是所谓的“附加成分说”的合理性.附加成分说的关键主张是意思表示需与其他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行为.“附加成分说”所列的“其他法律事实”,包括要物行为中物之交付、登记及要式行为中的特定形式.论述得最精彩的是关于“交付”与“登记”的性质之争.朱庆育认为,交付乃是按照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他认为登记虽然能够影响某些法律行为的效力,但这意味着登记只是起到了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不是法律行为的构成.笔者认为,多个意思表示的结合,不再等同于意思表示本身.最能说明问题的是诺成合同这种法律行为.一个完整的诺成合同,要有要约这个意思表示,要有承诺这个意思表示,还要有要约与承诺这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要约与要约的结合不能构成合同,承诺与承诺的结合也不能构成合同.这就说明:一个法律行为绝不是几个意思表示的简单机械的叠加,而是符合一定规则的;即使不考虑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规则”问题,如朱庆育所表明的,一个复杂的法律行为无非是多个意思表示的结合,也同样不能得出法律行为等同于意思表示的结论.因为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的结合已不再是意思表示本身,就好比,一幢房子是由一块块的砖建成的,但我们却不能把“房子”叫成“砖”.分析实践合同等其他要物行为,殊途同归,同样能得出相同的结论:法律行为不等同于意思表示.

第二,法律行为的要旨在于,能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否则,就不是法律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准法律行为,是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以催告为例,其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虽与法律行为同为表意行为,但其意思表示的作用跟法律行为截然不同,即不能按照催告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而只能按照迟延责任的追究、取消权的行使、时效中断等法定的内容发生效力;其他如要约、承诺、通知等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莫不如是.所以,如果持“法律事实说”的学者以准法律行为这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作为反证,是很容易反驳对方的,这也是笔者认为该说的论据不具说服力的原因.

总之,笔者以为,意思表示强调的是将行为人内心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这一过程;法律行为体现了私法自治,旨在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还不能上升到法律行为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