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人身能否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点赞:11583 浏览:468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作为人身和人格利益统一体的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允许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随着行政法律实务的开展和传统法学理论在主客体关系问题认识上的突破,带来了对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问题的新的认识与理解.本文试通过对法律关系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的认识,分析人身能够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关 键 词 行政法律关系 客体 人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6-01

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包括:

1.物:包括货币和实物,如行政救济法律关系中的救济金、生活资料,又如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罚款以及追缴的非法物品.

2.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的行为或无照经营的行为,又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管理行为或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与审核、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核、制片人在影视作品发行申请与审核过程中与行政主管机关之间所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传统的理论认为,作为人身和人格利益统一体的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允许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随着行政法律实务的开展和传统法学理论在主客体关系问题认识上的突破,带来了对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问题的新的认识与理解.

二、人身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法理基础

从哲学上说,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的客观对象.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相似度检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了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意义.

当前,法理学对于法律关系客体界定尚未统一,一般认为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但对于人身能否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有的学者持肯定说,有的学者则持否定说.传统理论认为,现代社会,尤其是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承载着自由与意志的人是当然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人或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和表现.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无可否认,现代社会中,人身和人格统一体的人是不可以作为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如,活的人体不可以成为物权、债权的客体,权利人也不可以对自身的身体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可以自贱自己的人身和人格等.但是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诸如植皮、输血、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等大量现象的出现,某些人身利益是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其次,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特殊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人首先是主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和意思自由为法律行为去作用和影响他人和社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是,人在是主体的同时又是受动者,接受和承载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与作用.因此,每个人作为现实的客观存在,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具有主体、客体二重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自身特征决定了人身作为其客体的可能性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间平等、横向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主体间不平等、纵向的法律关系.其突出的特征如下:

1.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力(利)义务由法律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依法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方可依法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人或人身能否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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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如交通值勤期间不行使交通管理权、亦即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争议、其解决程序具有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预先设定性、主体的特定性彰显了人或人身主客体二重性中的客体性.行政即是管理,行政法也即国家公共管理法,担负着国家公共行政的职能.法律预先设定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不遵守义务,行政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一法定程序对人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此时,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和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关系框架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人身.这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法律关系,其突出的理念是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自由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也不可以对自身的身体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可以自贱自己的人身和人格,人身不能是物权和债权的客体,如不可以写卖、赠与、互易等.这是由人身的特殊性和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人或人身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人身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并不是在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可以成为客体,也即人或人身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它仅仅是诸如行政处罚,如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中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便如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中不能任意惩戒和处置相对人的人身,应严格依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行为,要注重人权的保护.这是行政主体的当然义务,同时也是法治不可或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