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保护

点赞:33084 浏览:1559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未出生婴儿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能力,其权益保护往往受到忽略.而近年由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因未出生婴儿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针对未出生婴儿的财产权做以论述,期待能引起法律同行的关注,并推进关于未出生婴儿权益保护的立法尽快完善.

关 键 词 :胎儿;财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19-02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个人权益方面表现出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近年来,随着民事纠纷案件的逐年上升,有一类特殊群体受到了广泛关注,这就是作为生命发展的必经阶段的胎儿,其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存在着诸多争议.各个国家对胎儿能否作为权利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立法不一,目前较为完善的只有英国形成了专门、系统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保障.但随着法律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运用法律的手段不断加强,因胎儿权益引发的赔偿诉讼不在少数,而损害胎儿利益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胎儿利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对胎儿的权益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本文从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角度,论述了未出生婴儿应享有的权益,并提出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为胎儿利益实现完善全面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一、不同法系中胎儿财产权的差异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注重对胎儿财产权益的保护.《罗马法》中认为,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但它是成长为人的必然阶段,保护其权利是保护出生后权益的基础,因此要将未出生的婴儿与初生儿一样对待,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德国民法典》中也对胎儿的民事权益进行了保护,但不同的是,其采取个别的保护主义,即在某种特殊情形下,未出生婴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国民法典》与德国类似,也采用个别的保护主义,认为诸如继承权益、受遗赠权益等未出生胎儿享受此类民事权益,但否认其他权利能力.《日本民法典》中就未出生婴儿的继承权益、受遗赠权益以及因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同时也针对胎儿在出生时为活体或者死体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约束.

(二)英美法系

英国通过了《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部保护胎儿权益的立法,但其中对财产权的相关约定并不明确.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于立法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案件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胎儿所拥有的财产权,没有统一的稳定的司法解释.

二、我国法律中胎儿财产权的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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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状态

我国法律在《继承法》和其解释中明确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在受遗赠权的问题,未出生婴儿的权益也得到了民法的认可,但法律中并未对此作为明确约束,只是通过《继承法》的精神加以贯彻.

(二)存在问题

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除《继承法》中对胎儿权益做了规定以外,其他的法律基本没有提及此概念,因此对于未出生婴儿的权益保护并不完善,缺乏系统的规定.而在继承法关于遗赠问题的相关规定中,法律规定受遗赠者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回应,这显然与胎儿的实际能力有相违背,因此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上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与此同时,在财产权的问题上,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导致未出生婴儿的财产所得无法保障,而第三人以未出生婴儿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以及继承开始时侵夺未出生婴儿的合法份额等诉讼,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持,因此很多未出生婴儿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未出生婴儿财产权的立法保护

(一)明确保护原则

对未出生婴儿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是顺应法制社会建设的趋势,既要有效保护,又要适当保护.也就是说,若胎儿出生后为死体,则其权益视作没有发生.若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则赋予其享有民事权益.

(二)未出生婴儿的抚养损害赔偿

因第三人加害而造成未出生婴儿的财产或者被抚养权利无法实施时,未出生婴儿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抚养费,并且其期待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下,抚养费数额可依法即时确认,无需等到胎儿出生.若胎儿无法活体出生,则原本请求的抚养费无效,视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若胎儿活体出生后夭折,则以婴儿存活时间作为抚养费用的计算期限,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扣除必要抚养金外视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三)未出生婴儿的财产继承权

未出生胎儿从成功开始即享受财产继承权,其遗产份额由法定写作技巧人负责保管,若胎儿无法活体出生,则继承权丧失,其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原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无论胎儿是活体出生或者死体出生,其写作技巧人都无权随意处分其继承份额.在胎儿活体出生的条件下,写作技巧人可对其继承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

四、结论

未出生婴儿由于不具备自然人事能力,其权益很容易被忽略.但我们认为,胎儿是生命的起源,应比自然人的权利保护更加受到重视,由于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道德、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也是法制社会形成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都是未出生婴儿最根本的保障,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来保护未出生婴儿的合理权利,不断增加胎儿的保护范围,不断完善民法体系中的漏洞,从而形成独特的胎儿权制度.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借未出生婴儿来侵占非法财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需要通过严谨的立法加以防范.对于未出生婴儿财产权保护的问题,以期通过本文引起法律同行们的关注,并提出更好的建议.

[参考文献]

[1]曾广贤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3

[2]李红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3]姚亮论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但小红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1):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