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公民法律信仰加快法治建设步伐

点赞:11477 浏览:467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信心、信任和信仰.忠诚的强烈情感,虔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内化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快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 键 词 :法律,法律信仰,法治精神,法治建设

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多年过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法制不断得到完善,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但与走在前列的法治国家相比,广大公民的法律信仰还有待加强.罗马人一出生就受到这样的熏陶:若要寻求正义,那就诉诸法律. 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相比之下,我们的公民没有哲人告诉他们法律是为了保障正义和自由的,而总是被教育要遵守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一出台就是约束人的.不少人潜意识里不相信法律,更相信权力,不信仰法律,更信仰关系,不尊崇法律,更尊崇金钱.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之一是这部分人缺乏一种法律信仰.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宪法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的就是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信仰、忠诚的灼热情感.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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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部分公民的法律信仰状况

建国以来,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在曲折中不断前进,在艰难中不断完善,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每年多部法律得到颁布施行,法律体系逐渐健全,法律漏洞逐渐堵塞.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仍然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严重影响到部分公民的法律信仰,如:

(一)司法体制不够完善,在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上还有差距.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等还需进一步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还需进一步得到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信仰缺失,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如果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二)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冷却了部分公民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

(三)少数法官素质低下,有的行为严重有悖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中的又一瓶颈,严重制约着法律活动的其它参与者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法治精神的贯彻.律师的自信,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官公正的判决之上,少数律师的自信可以说已被少数法官摧毁了――判决结果变成了无法猜测的法官心证.一个人由学习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信仰是脆弱的,可能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会毁掉其一生通过书本建立起来的法律信念.所以说,一般民众的违法只是败坏了水流,而法官的违法则是败坏了水源,这种反作用是任何说教都无法弥补、挽回的.

二、形成我国部分公民法律信仰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们的法律信仰.由于受几千年儒家思想的影响,有的人不信仰法律,而是信关系、信人情.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一大传统,也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国家法律,而是“礼”.法律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律本身没有独立的价值.“礼制”带来的是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精神上的皈依.经过长期的历史沉积,这种所谓的“礼”的东西仍然不断影响着现在的人们――包容与妥协.遇到纠纷,人们首先是选择忍让,其次是通过各种私下途径来解决,最后迫不得已才选择诉讼的途径.有人对权力的追求、崇拜与服从,远远超过对法律的追求、崇拜与服从.因为,权力的渗透面太广泛、太普遍,并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命运及利害.由于直接的选举不普遍、不深入,官员的任命往往决定于上级领导,出现了个别官员只对上司负责不对民众负责的尴尬,与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相去甚远.

(二)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也严重阻碍着对法律的信仰.如我国司法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都源于地方党委与政府.有的法官、检察官由于顾虑自己的政治前途据在地方党、政官员手中,因此,在受理案件、审案时往往过多地考虑地方官员的意志,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意见.

(三)从国家政策层面看,法律让步于政治、政策的现象依然存在.如《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甚多,但政府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在政策上对企业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虽然这种规定显得适宜、合时,但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必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法律权威性、神圣性的丧失.

三、培养法律信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既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成法治社会,就必须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激发起他们对法律认同的热情,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这就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增强公民的权利意

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

(二)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国正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而是保障自己生活的必备条件.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是对法律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信仰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建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三)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社会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怎么写作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怎么写作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怎么写作的工具,也就是目前国家倡导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检测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

(四)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检测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知法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监督、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如果广大人民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珍爱它如珍爱自己的自由,维护它如维护自己的尊严,并持之以恒地以执著和勇气宣扬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那我们就离法治社会还会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