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

点赞:4140 浏览:127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一个国家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当时当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特别是司法运作与社会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滞后、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主导以及礼制思想文化的盛行,决定了司法独立没有生存的土壤.本文试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加以阐述、分析.

关 键 词 司法独立 经济制度 政治制度 思想文化制度

作者简介:马蕾吟,中山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8-03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裁判人员的裁判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同时,在制度上独立在于保障裁判体系,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司法独立制度确立于西方近代,但其古代就已有相当的萌芽.反观中国古代,司法权畏缩在专制皇权之下,与行政合一,成为行政权的补充;加之落后的经济制度以及礼制思想的束缚,司法独立失去存在的基础.究其根源,能给我们以启迪,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实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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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经济发展滞后导致司法独立的基础缺失

古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规模小且结构单一成为制约司法运作和独立的首要障碍.传统中国社会采取的是灌溉农业的生产方式,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农民本质上与土地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在这自然经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控制支配下,农民无休止地为过上温饱的生活而艰苦奋斗,同时人身被紧紧的粘在土地上,人口在社会不同空间的流动性较小①.这样就带来了经济结构和劳动市场两个方面的单一化,从而直接导致了经济规模弱小和社会劳动分工不明显两种结果.而经济规模的大小和社会劳动分工的程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运作和独立有着关键的影响和作用.

(一)经济规模的弱小使司法独立失去基础

经济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司法运作的可能性.中国古代社会的百姓的绝大部分都是农耕者或手工艺者.仅当外部因素影响了他们的自给自足,他们才会与外界发生关系.显然,经济基础决定经济水平,经济水平决定经济规模.传统中国社会经济规模的局限性就制约了社会关系的拓展和产业的延伸.进一步说,维系简单社会关系所依照的规则和处理单一经济领域问题所采取的方式更主要的是依托于传统的生活礼仪以及特定的民间习惯,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制度的发展是缓慢的.经济规模的弱小,社会关系的简单性以及社会问题的简易化也大大制约了司法运作的可能性.可想而之,在这样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司法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上作用和影响是十分微弱的.司法制度的形而上,司法运作的辅助性让司法独立失去了基础.因此,我认为从社会文明和经济规模的角度来看,传统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不具备基本的可能性.

(二)社会劳动分工的形态使司法独立缺失载体

在中国古代社会,与这种单一经济结构并存的劳动力分工的不明显也制约着司法制度的运作和司法独立的程度.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大部分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一代一代的传下去,不太有变动.从农业本身来看,耕种活动所要求的技术单一,领域内分工的程度很浅,因此社会没有向分工专业化方面充分发展.”②显然,受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所限,劳动分工未能在很大程度上产生.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自上而下并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

实质上,社会劳动分工意味着职业群体的专门化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而且,不同的职业群体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和利益立场.换言之,劳动分工产生了利益多元化,由此社会呈现出一种团体格局③.在这种有别于传统中国差序格局④的社会中,法律制度运作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对于司法独立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法律的运作日益与直接的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⑤.由于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的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一旦形成较为稳定的专门技术知识,法律和法律活动就较少受到职业团体外的因素所限制.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司法的运作渐渐地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也就使法律日显中立性,逐渐成为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象征及衡量标尺.与此同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即社会问题政治化被社会问题法律化⑥所取代成为现实.在此基础上,司法的独立性就大大得到了彰显.


其次,法律职业和技术的专业化增强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事法律并掌握相应技术的专门人员使得司法制度的运行有了相对的自主性,而且为以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可能性.从而保障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进而有助于司法的相对独立.

最后,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文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由社会劳动分工产生的法律的专业化,带来了法律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正如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出的:“专业化的法律正履行着排解及调和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人类需求的任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使我们得以在这个秩序中维护和促进文明,所以它自始至终掌握了一种实际的权威.只要法律做好这个任务,就会产生服从和信任.”⑦有了百姓的信任,法律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获得认同就意味着一种尊重.这种尊重为司法运作和司法独立扫清了许多障碍.

综合上述三点,笔者认为社会劳动分工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程度对于司法独立是必可少的.然而,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制度没有为社会劳动分工提供必要的生长土壤.从这点上来说,司法制度运作和司法独立的载体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缺失.

因此,传统中国社会司法独立不具备现实性.综合经济发展规模大小和社会劳动分工程度上述两个方面,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制度使得司法运作和司法独立失去了产生的基础和发展的载体,从而导致了司法独立不具有可能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