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尚需法律支持

点赞:20146 浏览:927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这是该规写作定1 5年来首次修订,其中增加了网络新渠道,吸引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新型样式,网络能否涤荡官场之浊,其发展前景如何,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不出门、不露面,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这一“零距离、零成本”的形式,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最喜爱的监督路径.公民通过互联网已经捕捉了许多“问题官员”,昭示出网络的巨大威力.

在硕果累累的战绩中,网民们备受鼓舞,纷纷挽起袖子,喊出了“把反贪交给网络来干吧”的豪言壮语,网络正在开辟出一个的新战场.

网络遭遇“极度深寒”

然而,就在人们的网络热情高涨之时,某些动用公权乃至司法力量打击网络的案件,无疑加深了人们对网络的担忧.有调查显示,69.7%的公众担心“对于信息只受理,不处理”;58.3%的公众认为“同上虚检测信息耗费人力物力,难以兼顾现实中的工作”;54.2%的公众担心“信息会被屏蔽”;54.0%的公众“害怕信息外泄,受到报复”.

其实,网民对网络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至少从目前看,一些地方的立法对网民的限定往往多于保护.例如今年1月江苏出台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因为被指含有禁止“人肉搜索”的内容而受到网民一片质疑;同样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也因为要求“网络论坛实行实名制”、“严禁恶意评论”等而备受指责.

为“权利”提供接口

即便网络面临着多重困境,但最高检的信息还是告诉我们,这种以公民权利为基石的民间形式,至少获得了更多的正当性基础.因为网络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民众被动求助的局面,给的网民带来信心和动力.

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检就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网站,点击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心”,人可以选择相应省份,点击即可进入该省检察院的平台进行.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网上线索1万件左右;2006年以后,每年增加到5万件左右.2005年12月28日,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中心的,这标志着网上正式纳入了权威渠道.

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18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网站,其中,山西、贵州等省的许多地(市)级、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建立和开通了网上,浙江省11个地(市)和85个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和开通了网上.


其实,网络对于政府而言的积极意义决非停留于层面,其开放、即时、便捷的优势更成为现代政府执政的重要平台.如今,各地政府都十分重视利用网络平台收集线索,寻找与民意互动的交流路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认为,“‘网络执政’的土壤已经形成,网络不仅成为全国上下相当重视的一个信息平台,也应该成为官员执政的另一个平台.这种能力应该成为官员的第五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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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廉价的监督”尚需法律支持

网络离不开必要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最廉价的监督”方式,网络既可以让虚检测丑恶无处遁形,也可能带来非理性“惩恶”的民粹暴力.例如“人肉搜索”,在正当监督与不当侵权之间,往往难分间隙.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的最大硬伤.

首先,应当在立法理念上落实公民等宪法权利.对网络的法律规制,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宪法上,公民有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揭露的权利,网络只不过是行使这些宪法权利的一个通道.只有从立法理念上认同这一点,才能有效避免动辄追究网民发言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在规范内容上重点预设网民担责的例外情形.网络是把“双刃剑”,法律在规范网络信息披露、平衡网民权利与他人权利的时候,不能采取模棱两可的权利许可思路,而应将重点放在对网民过度行使权利的界定上.因为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原本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就应当采取排除法明确网民担责的具体情形,以防止模糊立法给公民权利带来大面积损害.例如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设定,就应采取与一般公民不同的规则,具体设定侵犯官员隐私权情形的时候,还应区分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

再次,应当在配套机制上注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果没有相关的资讯公开,再剽悍的“人肉搜索”恐怕也难以让问题官员“显形”,更遑论对“副职扎堆”、“史上最牛官员别墅群”及各种问责官员“复出门”等进行了.所以,网络更需要政府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化、透明化,为网民知晓政府并监督政府提供条件,使网络败机制更加畅通.

最后,应当在司法救济上为公民权利筑牢正叉的防线.经验表明,司法判断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的网民在受打击后一旦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会形成一种“寒蝉效应”:更多拥有线索的网民,因为担心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不敢发声.可以说,剑指公权贪腐的所有揭丑行为,都不可能彻底躲避来自公权的打压,问题不在于让公自觉地接受监督,而是应当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