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点赞:2853 浏览:7643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如何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权益已成为当前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本文试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缺陷等方面来阐述,以期为建立合理而有效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有所助益.

关 键 词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救济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3-01

当今社会,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要求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由此,如何加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及司法救济,亦不失为一种理性而又务实的选择.

一、现行民事立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不足

关于胎儿的法律地位,近代各国民法典,几乎都将“胎儿”排除在法律上的“人”的范畴之外,各国法律都奉行一个总的原则:即只有出生的人才被承认是法律上的人,以“人”的现实存在性作为确定法律上“人”的标准.如我国《民法通则》对胎儿的法律认定是基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即人“独立呼吸、脱离母体”出生,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在出生前的未出生人我们称之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无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即无法律资格,而出生后的人则有法律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可以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义务的.可见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严格性将直接导致胎儿在出生前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如果对其不作任何保护,将会发生严重不公平的后果,使法律丧失了价值.其实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便已开始注重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来讲虽还不是人,但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生命,人们必须得为它保存并维护它自之日起的那些权利,不可剥夺.而到法典编纂时期,近代各国民法典在胎儿法律地位问题上,几乎都背离了罗马法,缩减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如《德国民法典》仅承认胎儿的继承权与当抚养人被杀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规定了胎儿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上的一些特例等.而到现代国家,由于胎儿保护问题的日益突出,矛盾日益尖锐,因此有些国家开始转变思想,放宽对胎儿保护的范围,从列举保护主义发展为附条件保护主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当然也有采取概括主义者,较为典型的是《瑞士民法典》.相比其他国家对胎儿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的保护可谓少之又少,我们仅仅看到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简单规定,但又同时限定胎儿享有继承权必须是从出生开始,可见对特留份是“留而不给”,又未规定特留份该如何给,给多少,也未规定若胎儿的应得份额受到不法侵害,或并未实际得到法定份额时,在其出生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等相关问题都规定不甚明确,可见此规定用语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性也不强.还有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看到我国劳动法中,只有一些对怀孕妇女的简单保护规定以达到间接保护胎儿.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也就从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中,才触摸到法律对胎儿生命的一丝怜悯.可见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多么的不足,因此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历史的发展,破除传统胎儿的限制性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并且是急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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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未来民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应有定位

我们知道民法的基本内容在于保护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民事主体得到广泛的普及.而对于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极大缺陷,无法给予胎儿正常的法律保护,由此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应迅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应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即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产生,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其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主张相关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则获得的相应利益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此笔者认为可作如下解释:第一,为了胎儿更好的生存和成长,法律不得以胎儿未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为胎儿设定民事义务,同时应在立法中规定保障胎儿的各种利益,诸如有继承权、受遗赠权、作为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请求权、健康权等.第二,受保护的前提条件为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只有在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才享有这些权利,在遭受利益损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先由监护人代为起诉,这样我们既不必对出生前胎儿法律地位的全盘否定与切断,避免法律疏于僵化,也实现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可能,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操作.第三,对胎儿的民事权利当然也是有限制条件的,若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就不溯及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相关权益,先前所获得的利益也依法应按不当得利返还,这样也就避免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法律难题,从而使问题更好的解决.


综上所述,虽然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人,但人的生命却远不止出生为起点,出生前的胎儿是一个潜在的生命,法律仍不能忽视对其利益的保护,因此尽快建立合理而有效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是必须而又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