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职业内部流动性的

点赞:25170 浏览:1169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普通法系法律职业一体化模式的形成得益于法律职业内部经验、知识、事业、信念和道德规范上的共同性而使法律职业内部的流动较为便利,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及终身制虽然不利于流动,却在另一方面使法律职业群体成员产生出了精深而专业的经验技术积累,这也促成了大陆法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考察我国法律职业现状,各法律职业群体间人数比例失当,专业人员稳定性差,职业化的培训和经验积累不被受到重视,相互间流动性大,而此状况对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建设极为不利.

关 键 词 法律职业 流动性 大陆法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24-02

梅利曼在《大陆法系》一书中提到:“如果说,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是一个十分统一的整体,那么,我们则可以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是一个支离破碎的个体的结合.”梅利曼在该书中详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中各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的情况,为更好地说明其特点,也相应地介绍了各个职业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情况和特点.在普通法系,特别是美国,律师在各个行业之间调换工作是轻而易举的,而且并不需要进行新的专业培训.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从事何种职业的决定往往是终身制的,如果想换个职业,所要花费的代价往往使人望而却步.这就势必造成了各种法律行业之间的相互隔离趋势不断加剧的状况.在大木雅夫的《比较法》中也可以看到相应的例证,如英国律师界和法官之间有着固定的选拔流通模式:“英国原则上采取典型的法律家一元化,上级法院的法官(总数约100人)通常是从约2500名出庭律师中、而且是从因成绩卓著而被敕封而皇家律师(Queen’sCounsel)的超级精英中选任的.被任命者平均年龄超过50岁,他们相当于法律界的大师,作为英国的社会要人而受到关注.”而在法国,“原则上不实行法律家一元化,根据法律家职务种类的不同、分由各种学校进行培养.法官虽然也有从其他法律职业转任的制度,但大部分是由国立法官学院――1970年成立的、取代以前在波尔多设立的法官培训所――培养的.”从中也可以看出,法国的各个法律职业者之间有着某种天然的屏障,这使得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流动显然比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流动要吃力得多.因为在接受法学教育时,各法律职业就已被区分开来,使得各行业人员接受到的都是自己专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这样的安排使得法律职业工作者们对自己今后的职业选择必须提早作慎重的决定,因为职业的转换将使他们付出不小的代价.

这里首先需要对法律职业者做一个通观上的划分,即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和学术研究者(主要指法学家).梅利曼所说的普通法系之间的职业流动主要发生在实务工作者之间,而与学术研究者无关.正因为都是处于实务界,这给各法律行业之间的流动提供了一个前提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所接触的都是具体的法律事务,虽然在具体工作有一定技巧上的区分和价值的取向差别,但这并不成为各实务工作间职业流动性的阻碍.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的大学法律教授同时兼任开业律师的现象,使得普通法法学家迷惑不解”.因为在他们看来,作为教授,他们的工作是在教学和研究中维护法学学术的基本传统,而作为开业律师,“是在法律实践中以实用的角度出发去贬损法学传统”.所以在以下的思考中,把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性局限在实务工作者之间,即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由于检察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因为一方面,他的身份是国家的公诉律师,与其他律师职业有一定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他又是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与法官身份又有某一角度的共性).所以更为主要的思考放在法官和律师之间.

大陆法系的法官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循规蹈矩而无创造性的工作.法官并不像普通法系国家一样往往从律师中选拔而来,且年龄也往往较大,如英国的法官平均年龄已超过50岁.而在大陆法系,上级法院往往由下级司法部门提拔选取,典型的法官一般没有当过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的经历,而且,“在法国,司法官通常是根据家庭传统或个人性格所选择的职业.此外,被这一职业所吸引的还有一些没有野心的人,他们宁可选择简薄的待遇和安定性,以避免竞争中的偶然性、商业生涯中的风险和成败不定的命运.选择法官职业的人至少可以期待在就职后的若干年后能够在地方城市过一种平稳的生活.”应该说这样的思想在当今的中国也不在少数,从法律职业群体的有机联系和流动机制上看,我国的各法律职业群体之间是不相通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另外,我国也没有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这些原因导致了法律行业的三大主要职业者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流通.通常,与律师职业相比,法官职业更为安稳,也更缺少竞争,因为他是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出场的,身份和经济的基本保障都比律师职业更为稳定.但与稳定成反比是经济的高收入,所以更大批的男性青年法学本科生更愿意选择律师这一行业,以保证其在创业时期的经济收入,而法官这一职业就更被一些女性法律工作者所青睐,这表明,该职业特征与女性的性格及家庭取向有着一定的契合性.这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法国的司法官就曾被报道为“面向妇女的职业”.

考察我国具体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各个法律职业之间的转换较一般的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频繁和经常,这对我们这个正处于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司法制度来说,或许并不是一件好事情,它将阻缓我们形成经验化的、成熟的、终身制的司法职业.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司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不是很高,而与律师的收入相比却差距甚大,所以目前,我国的司法官队伍极不稳定,经常出现法官、检察官向律师行业的逆向转换.尽管司法机关并不禁止、甚至积极鼓励和提倡,却仍然极少出现律师向司法官转换的现象.或许,正这与律师身份所掩藏的巨大经济潜力密切相关.在这里,大家可以看到,在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转换中,主要是律师向法官的流动,应该说可能这与法官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身份地位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律师职业中的精英分子才有进入法官职业的机会和可能性,从而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因为在所有人的眼里,法官本身就是最高阶层的法律职业群体,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便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梅利曼也说道:“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在法律活动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主要是由其法官职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所起作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它不创制任何法律,而是程序性地适用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解释的法律,所以与律师职业相比,法官职业显得较为古板和安稳.“大陆法系的法官不是那种有修养的伟人,也没有父亲般的尊严,常常就和我们普通人一样.他的形象是一个执行重要的而实际上无创造性任务的文职官员.”而受律师职业高额的执业收入吸引,很多法官宁愿放弃其职位而投身律师行业,这与普通法系国家中为了追求名誉和地位而从律师职业进入到法官职业是背道而驰的.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这也关涉到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一个法律认识和信仰的问题.无论从事法学教育工作还是实践工作,如果对法律形成了共有的认识和信仰,各个法律职业群体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正义,而其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学识素养便将是其坚不可摧的职业屏障.如季卫东教授所概括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第一个条件便是“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怎么写作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business)”,其次的条件才是拥有专业技术和形成自治性团体.受经济利益驱使而进行职业转换也便不再可能出现在这样一个有坚定信仰的职业群体内部.

而在此之余,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上的原因,在司法机关官员的任命中,也常出现公检法司高层官员的调转,甚至还可能是司法机关与人大法工委、政法委书记之间的职务转换.这也影响了稳定而专业的法官职业群体和律师职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导致各法律职业群体间人数比例失当,专业人员稳定性差,职业化的培训和经验积累不被重视,相互间流动性大,这是中国法律职业的显著特点.所以,造成的结果便是既不可能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使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产生经验、知识、事业、信念和道德规范上的共同性,形成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模式,也不像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职业准入机制及终身制的确定,促成了精深而专业的经验技术积累,这样的技能屏障也促使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及稳定.

对法律职业内部流动性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法律职业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硕士论文、本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1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综上所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间的流动性虽各有其特点,但重要的是形成一个有自己的价值和信仰体系的模式,并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建设还只是处于建设初期,考察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是有积极的意义的,至少可以让我们避免一些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做法,对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做一些积极的思考.

注释: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115,114,115,34,37.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328,282,293,292.


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1.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