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点赞:5129 浏览:188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漫长的历史,造就了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与此相适应地,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本文就将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做简要探讨.

关 键 词 :法律文化 原因 特点

法律文化,是指某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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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特点:

一、君权至上

君权与法的关系是传统古代法律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演变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是移权于法,其标志是春秋战国时期以郑国子产、邓析等为代表的“铸刑鼎”事件;第二阶段是通过一系列非制定法的限制来使 “人君与天下公法”已形成一种氛围,中国君权与法的关系不断趋向平衡.在明清时期,君主权力完全超越法律之上,法律已经完全成为君权的工具.由此可以看出,君权与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处在一种相互制约与斗争的过程,虽然有过君权与法平衡的时期,可是法律从未超越于君权之上,它只是君权治理的一种工具罢了.

二、非逻辑性

西方人习惯将法律称为“政治技术”、“治理城邦的原则”,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理智的体现,是有关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是理性的命令.中国人则恰恰相反.他们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合乎“人情”.为什么中国立法传统中强调“情”的因素呢?这还要从中国法律传统的儒家化说起.传统的中国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所控制,儒家的精神和原则逐渐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到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化.而儒家的法律认为立法应当根据“情”而制定法律.对于儒家来说,由于法律包容了“情”,才使法律具有活力.由于强调了 “情”,使得传统的中国法律看起来“不合逻辑”,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之一.

三、重视德治

重视德治集中体现在“德主刑辅”思想上,德主刑辅思想的基本点就是以德为主,德刑并用.德强调教化,刑强调惩治,德的推行辅之以刑的威力,刑的惩治辅之以德的教化,先德后刑,德主刑辅.对待老百姓要先用道德教化,教化无用再用刑罚.在立法上,以“三纲”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在司法上,将寓教于刑的法制作为基本的司法原则

四、财产权很不发达

中国古代关于财产权的法律很不发达,究其原因主要有几方面:长期以来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重农抑商政策影响深远,中华民族生活的广大区域是比较封闭的环境,北方是广漠的草原和荒漠,西方是荒漠和高原,东方和南方是大海.不像欧洲有许多的半岛和岛屿,这会产生三个后果:一是交通不便,很难开展海上贸易;二是由于区域广大,物产也就丰富,容易自给自足,贸易所带来的好处是互通有无,失去这一效益,贸易就很难展开;三是这使得中华民族的足迹很难越过这一区域,而外部文明也很难对中华文明形成强烈的影响.这样中华民族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自己的个性,形成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所带来的效益也就很难被统治者所发现;同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关系.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随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这种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的调整,表现为一种关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

五、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在结构形式上,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说文解字》说:“法,刑也”.从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集我国古代立法之大成的《唐律疏议》再到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明律》、《大清律例》无一不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当然,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关于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规定,可是这些规定都与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规定合在一起,并且是刑法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关键的社会原因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中国是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加增大,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一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系在了一起,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也只能是废私的公法.另外,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相对比较简单,它可以让人们相安无事,不会产生复杂的经济纠纷,因此必然导致刑法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


六、刑罚手段严酷,定罪讲究规格

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报复,世界各国皆然.西方有“同态复仇”,我国则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中主导思想也是报复.中国古代刑罚残酷主要表现在,以严刑惩办对抗统治阶级的犯罪和违反道德、侵害尊亲属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适用.肉刑,前期是黥、劓、剕、宫、大辟;后期是笞、杖、徒、流、死中的笞刑和杖刑.死刑种类前期较多,后期除法外用刑,主要是绞、斩等,最残酷的是凌迟.

七、对诉讼的心理状态

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