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人民执法风险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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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为监狱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同时,也加大了监狱人民的执法风险.罪犯维权意识不断高涨,对民警执法活动质疑的意识非常强烈,一旦民警的执法活动与其认为的抽象标准不符,罪犯便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民警执法,罪犯亲属对监狱整个执法环节一知半解,偏见颇多,使得民警强烈地感受到了执法风险不断加大.必须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民警能力建设,加大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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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执法风险 过度维权 保护不对等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67-02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及执法规范化活动的日益深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等执法理念已经深入警心.然而由于先行法律规定的滞后,一些执法理念本身缺乏具体而明确的内容等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得监狱人民在执法实践中遇到了种种困惑,如罪犯的过度维权与现行法律滞后的矛盾,规范执法的理念与监狱执法行为界限标准不明的矛盾,文明执法概念的广泛性与监狱民警执法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罪犯及其家属投诉的增加与监狱应对乏力之间的矛盾,本文将对以上矛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解决这些矛盾进行一些探讨.

一、当前监狱人民所面临的执法风险探析

(一)罪犯的过度维权与现行法律规定滞后带来的风险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进,依法治监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于法有据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民警在执法工作中的共识,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已经成为监狱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往往会利用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借维权来对抗管教,顶撞民警,不服管理,怠慢甚至拒不劳动,反改造心理突出,无理维权行为日益严重,以致于影响了监管秩序.现行法律内容的滞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尤其是详尽的执法程序的欠缺与罪犯的过度维权之间的矛盾逐渐彰显,导致很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有执法无据的困惑,对罪犯的过度维权行为时常感到束手无策,很容易造成民警的不作为.这种情形的存在,对民警正常履职,对维护监管安全,对保护绝大多数罪犯的改造都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规范执法的理念与监狱执法行为界限标准不明带来的执法风险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广泛开展,使规范执法的理念深入警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这样的困惑:究竟哪些行为属于执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工作行为,两者之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在践行规范执法行为过程中把执法行为和工作行为、执法要求和工作要求、执法目标和工作目标混淆在一起.如在依法教育改造活动中,为了提高教育改造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求确立顽危犯、建立个别教育档案、确定教育转化指标等属于工作要求和目标,与执法要求和目标无必然内在联系,但部分民警却将其视为执法工作,将执法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混淆在一起.

(三)文明执法概念的广泛性与监狱民警执法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带来的风险

民警对两者之间矛盾造成的困惑最极端的一种表述就是“严格管理就是打骂体罚,文明管理就是放任不管”,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就是因为文明执法概念过于广泛,可操作性不强,以至于部分民警在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之间无所适从,进退两难.如对罪犯实施面壁反省、面壁站立、训斥等措施,是否违背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如果把握不好严格管理与文明管理之间的“度”的问题,将导致民警的管理行为要么“作为”过当而违法、违纪,要么“不作为”而失职渎职,从而受到法律的、政纪的或经济的处分,更深层次的影响则是给监管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四)罪犯及其家属投诉的增加与监狱应对乏力带来的风险

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成为许多公民的经常性选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罪犯及其家属投诉的增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随着罪犯年龄的增长,体质的下降,在狱内患病或原有病情恶化等都属常规现象,然而一些罪犯及其家属却将责任归咎于监狱机关的懈怠与失职,并扬言要采取控告和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监狱施压,歪曲放大实事,甚至单方面断定是监狱体罚、罪犯.监狱机关是集多项职能与一体的机关,日常工作已经是负荷运转,加之对涉及监狱的法律诉讼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此类纠纷更是加重了监狱的负荷.在这种应对乏力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安全稳定,防止当事人吵闹撒泼,扰乱和破坏监狱形象,监狱往往会已经济上的赔偿平息终结罪犯及其家属的投诉风波.

二、对民警执法风险不断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法律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的法律保障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对等

《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障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依法执法却没有作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监狱经费保障不到位、民警编制不足、待遇水平不高、人身安全保障缺乏等方面.同时,法律未保障为确保监狱安全提供足够法律的、物质的、技术的保障,即在没有解决“过河”的“船”和“桥”的情况下,却要求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要绝对高标准的完成各项艰巨任务.因此,监狱机关在调整内外行刑关系时障碍重重,民警在履行职责时,面临着被追究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的危险.所有这些,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不公平的.

(二)监狱民警队伍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与监狱工作跨越式发展对执法工作要求的提高不合拍

近几年我省监狱系统为提高民警的综合法律素质,进行了如“岗位练兵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等一系列活动.民警经过这些活动的学习和锻炼,基本上能够适应本职工作,但离建立法治监狱、文明监狱对民警执法素质的更高层次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的原因是对民警的后续教育与执法能力培养脱节.以监狱民警学历教育为例,多数民警的学历教育侧重于应试和文凭,很少考虑到与实际工作中执法能力提高.至于专业选择、课程设置、学习内容与司法工作的关联程度等等,显得不重要或次要.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比较容易地拿到文凭成了首选.后续教育本身也往往流于形式忽视效果.而岗位技能培训也往往是时间短、内容杂、难成体系.从而形成律师精通法律,法官熟知法律,狱警了解法律的递退司法结构.所以造成了集专业法律知识、丰富的狱政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于一身的监狱民警比较缺乏,很难带动和促进民警队伍整体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

(三)罪犯利用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从自身利益出发人有意扩大对罪犯人权保障内容的理解

许多罪犯把罪犯人权保障内容理解成不再受到除人身自由以外的惩罚或民警不能再对其进行限制自由以外的惩罚.保护罪犯基本人权是狱政管理上的科学化发展.他的前提和基础是罪犯在监狱内已经认真履行了强制性劳动改造,不是降低了劳动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而是完善劳动强制,突出对罪犯改造主动性的引导和促进.对罪犯而言,人文环境下的管理只是管理方式完善,不是管理内容变更,更不是管理标准降低.管理的重点是促使罪犯趋向于正常的人性复苏,变成准社会的遵纪守法的人,管理的条件是罪犯综合素质的提升.民警在人文环境下的保护罪犯基本权利,在罪犯自我改造水平没有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管理障碍多、难度大.


三、对提高监狱人民风险防范能力进行的思考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的法律保障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笔者认为,监狱执法理念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要求,准确体现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宗旨.近几年来,理论界、新闻媒体要求监狱人性化管理的多了,对监狱惩罚与改造职能要求得少了.长此以往,就会削弱监狱的主要职能.因为对罪犯实施惩罚的职能既是监狱人民行刑的法律依据,又是行刑的必要手段.罪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正义的判决.惩罚罪犯正是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正义性,没有惩罚的改造工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必须加强对民警执法权力保护的倾斜.同时针对现行立法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依法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许多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且没有规定救济途径的现实.有关职能主体应该尽快加强在这方面的立法活动,添补法律保障的空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的法律保障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法律保障的力度和有效性,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在执法实践中遭遇的尴尬境遇.在立法中,尤其应该增加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救济程序的规定.没有救济程序做保障的权利,在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将使法律的执行的效果将大打折扣,从而无法实现对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的法律保障的有效性.

(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为罪犯人权保障内容明晰合理界限

《监狱法》的颁布,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但《监狱法》毕竟是一部综合性法典,许多条款、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如罪犯工伤事故的处理赔偿、罪犯的劳动报酬等都要参照《劳动法》和《国家赔偿法》才能确定标准,放置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显得十分迫切.同时,立法主体应根据权利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一些新的罪犯权利诉求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使罪犯都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那些权利,哪些权利是受限制的,尽量减少罪犯权利保护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空白区域,为罪犯人权保障内容明晰合理界限,以法律的形式引导罪犯依法正确维权.

(三)引导民警从学历文凭教育转向学习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全面提升民警法律综合素质

民警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是执法的基础,应组织民警参加全国性、业务类的司法考试,以提高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提倡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直接进入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的常规培训.所学内容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达到岗位技能真正增强,并以培养自学能力为切入口,拓宽知识面,坚持“学有所长,学有所专,学有所用”的知识更新原则,在民警工学矛盾突出时想法设法创造条件安排学习公检测,财务上优先保障教育经费的供给,最终实现新时期监狱执法工作的目标.力争使民警具备法律知识全面、业务素质高、岗位技能强的综合工作能力.经常举办执法方面的学术交流、培训和实践经验交流会,单位内部互相学习,外部要向先进执法理念比较学习,采取多动互访,博采众家之长,以补自身之短.民警只有通过不断地、经常和针对性地学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难.

(四)加强监狱基本职能的行使,坚持严格依法对罪犯群体进行监管改造

认罪伏法是罪犯入监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执法实践中认罪伏法教育的效果往往不明显.事实上,罪犯入监改造,认罪伏法具有强制性,应让罪犯明白如何更好地接受强制性改造与认罪,而不是偏移强制性.尤其是罪犯在狱内申诉期间,应使其明白伏法与申诉是先后关系,不是并列或排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控告,必须在接受正常的监管改造的前提下,民警执法过程中必须体现刑罚执行中的法律严肃和强制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加大对狱内犯罪的惩治力度,从重打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犯罪,这是一种对法律亵渎的恶劣表现,特别是监狱内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恶性事件,必须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净化改造风气.同时加大对伪病犯的打击,实行医学结论、监管监控、劳动强制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