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点赞:22273 浏览:976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建立法治化的学生管理制度,是高校管理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逐步完善,新时期的大学生对学生权利的意识大大增强,高校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步入法治化建设的轨道,并妥善处理学生管理法制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关 键 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020-02

一、现代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综述

(一)法治化管理的概念与管理内涵

1.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有多重的含义:①法治是以自由为基础,强调人权、平等、文明、理性、秩序和合法性,其最终目标就是自由和人权.②国家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就必须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治.③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保障自由与人权方面.④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的社会制度都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⑤国家司法独立.

2.法治化管理的内涵.法治化管理一般指高校在教学、管理和怎么写作等三方面的管理行为.学校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大学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怎么写作.

新形势下,高校管理的范围一般分为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两方面.内部管理主要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对大学生在校内的管理等事务.外部管理主要是指学校与国内、国外各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对学校周边环境(包括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相关对象)的管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要建立规范有序的高校校园秩序,作为高校的主体,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最为重要的工作.

(二)法制化管理的意义

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保证学校对大学生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人权与自由的保障,更是高校顺应时怎么发表展,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高校实施学生管理法治化,明确定位了高校学生管理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关系,确定了大学生的权利范围以及大学生的法律保障,这是高校管理的一大进步.教育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法治、权利、是当前的时代主题.在高校管理中确定了大学生的法律权利,是高校管理化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益的现状分析

(一)学校单方面制定霸王条例,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高等教育阶段,作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招生地区差异的问题,有的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对学生实行性别歧视,只招男生,不招女生;有的学校将患病学生或残疾学生拒之门外;有的高校强行规定专业考级要求,对未通过的学生,不予颁发书或学位证书,直接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校法律责任不明确,侵犯学生的健康权以及财产权

1.侵犯学生的健康权.当前高校的安全工作无论在观念上、制度上还是行动上,都存在非常大的隐患,大学生受伤害的问题非常突出.由于对大学生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的事故防范意识以及处理能力都偏低,以至于学生受伤害的事故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相对应的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有效的法律赔偿途径等,都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展,学生的健康权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2.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一是乱收费.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许多高校自行设立收取所谓的辅修费、旁听费,还有的超标准、超范围地强行收取学费以及住宿费.二是乱罚款.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机关或组织权利的实施行为,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力实施处罚.但许多高校都违反国家法规,私自制定一系列的罚款条例.三是大学生的财产安全无保障.有些高校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不重视,学生公寓的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三)制度制定存在随意性,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大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在我国的高校,经常发生对大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事例.现行高校内部的学生管理制度,在制定上和执行上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有的教师在上课时,随意用语言嘲笑和侮辱学生;有的学校将成绩较差的学生公之于众,而高校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更是习以为常.这一切都已经构成了对学生的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三、高校对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高校的法制化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高校现行的许多规章制度,大都是高校单方面硬性制定的,有一些规定甚至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这就难免存在对学生权益有侵害性质的规定.从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内容上看,制度的制定更重视的是学校的权力,而轻视或忽视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对学生更多的是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体现了高校管理对学生的法律权利性规范以及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双方的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学生的法律地位得不到重视.

(二)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表现在,“人治高于法治,权力大于权利”.管理者习惯于高高在上的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教育学生,在管理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以管代教,以罚代教的不规范管理手段非常突出,有些高校管理者在法律认识上偏差严重或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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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传统一直习惯于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教师习惯于对学生实行“家长式”的施教方法,教师对学生拥有近乎无所不管的权力,学生成了教师管束的对象,在这样的环境下,学生的权利完全被忽视.

(三)政府在行政上对高校管理行为监督缺失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着监督不力、实效性差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备,而教育法还不够完善,致使教育法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二是我国教育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不明,没有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三是目前我国对违反教育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律监督制度如同虚设,根本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乱收费行为,还有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失当行为,但是却很少有政府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出来行使监管权,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督和恰当的制约.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保护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一)明确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被高校录取并入学报到,学生与高校之间就形成了教育怎么写作关系.学生向学校缴费,获得学习权力,而高校对学生实行教学,并为其发证,是教育怎么写作合同的最主要条款,也是高校与学生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学生在校期间,高校必须履行对学生的管理职能,同时还要承担着为其提供各种怎么写作的功能.由此可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第一,双方是自愿达成的“教与被教”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实施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是高校管理的需要,也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需要.

(二)依法保护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高校有责任、有义务依法保护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①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必须做到确立主体合法、管理程序合法、制度内容合法以及管理制度的形式合法.②保障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③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并保障在公正的程序下进行.④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申诉处理的权利,真正做到维护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