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税改将至

点赞:3765 浏览:137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三中全会”的《决定》全文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被放在相当显著的位置,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将会逐步开展推进.

新一轮税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理顺和地方的收入划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政府的财政实力大幅增强,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在近年来逐渐显露,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模式下,形成了“点菜,地方写单”的不合理现象.虽然政府每年拿出大量转移支付资金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执行能力,但是由于转移支付资金有严格的专款专用规定,地方政府并不能随意支配使用,地方政府始终面临较大的财政压力.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导致地方政府最终走上了土地财政道路,由此引发房地产泡沫、地方债等重大经济问题,以及土地拆迁引发的大量社会问题.

新一轮税改预计不会触及分税制这一基本原则,但是会在分税制基础上,重新划分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两个方向:一是政府适度上收部分事权,增加政府的支出责任;二是拓宽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对于如何重新确定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有论述:“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怎么写作作为地方事权.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怎么写作,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与事权重新划分相比,更具挑战性的还在于如何拓宽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三中全会”提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不出意外,房地产税将会在未来几年内加快推进,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

“三中全会”结束不久,政府已经开始明显加快了推进房地产税的节奏.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实施房产税的重要前提.我国房产税之所以多年来裹足难行,甚至连全国信息联网这一步都难以做到,很大原因在于各个利益部门推诿阻挠所致.而现在将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将会消除此前多头管理的乱象,加速推进住房信息全国联网,为房产税推出奠定良好的基础.按照本届政府上任初期的承诺,2014年6月底之前,我国要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可以说现在已经开始进入倒计时阶段.


如果以现有两个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来看,由于起征门槛较高等问题,房产税既没有对当地房价产生实质性影响,也没能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已成鸡肋.如果以现有上海和重庆的方案为基础来扩容推广房产税,那么,房产税不会产生太大的实际意义.

未来的房产税有可能大大超越上海和重庆的模式.“三中全会”的《决定》关于房地产税的提法非常简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但其中蕴含的信息非常丰富.首先,《决定》提及的是“房地产税”而非人们普遍所称的“房产税”,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其中包含的内容可能千差万别;第二,《决定》提及要加快立法,这说明将来出台的可能是一个新的税种,而现有房产税是已经存在的税种,不需要“人大”立法就可以征收.所以,将来出台的可能更接近物业税而不是现有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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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产税相比,物业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其特点是各种税费合一,改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我国现有房地产的税制大部分集中于开发流通环节,比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等,而持有环节的税种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开发流通环节的税收转移到持有环节,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机炒房者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得房地产税真正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税收来源.

不过,如果以物业税作为未来房地产税的方向,我国开征物业税面临最大的法理障碍就是土地公有制,因为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对居民所拥有的财产征税,但是我国居民只对土地上的住宅拥有所有权,居民对于住宅下的土地只有70年的使用权,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金,在这样的背景下物业税如何征收的确是一大难题,这也是我国在过去物业税空转多年但一直无法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以至于最近几年人们几乎已经遗忘物业税的提法,转而统称房产税.“三中全会”之后,房地产税的推出已经没有悬念,但是究竟会以怎样的面目出现,依然悬而未决.

“三中全会”还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可能将是未来数年内我国税收体系的一大变化.我国现有的税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等,间接税主要面对商品和怎么写作增收,间接以公众为征税对象,而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者企业开征的税,目前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约有三分之二来自间接税,这和发达国家普遍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形成鲜明对比.

间接税过高的弊端在于容易抬高商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转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人热衷于海外购物,大量的购写力流失海外,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商品含税过高所致.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一般具有累进制特点,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三中全会”强调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其原因在于合理的税收体系有助于中国经济转型,缩小贫富差距,更现实的目的还在于为地方政府扩展新的税源.

“三中全会”召开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经发布一份“383”改革方案,其中提及积极推进以房产税和消费税为主的地方主体税建设,按照消费地原则将国内消费税划为地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在看,房产税的提议已经在“三中全会”的《决定》全文中有所体现,但是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的设想似乎并没有被采纳,“三中全会”的《决定》全文虽然也提及了消费税改革,不过主要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并没有表示要将消费税划为地税.以此看,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可能并不会太多从现有国税中转移,更可能是开征新的税种,直接税将是拓展地方税源的重要选择.

关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呼声近年来一直较高,但是始终没有大的进展,“三中全会”将其正式列入《决定》之中,预示着将来可能会有实质性突破,尤其在需要为地方政府拓展税源的背景下,直接税可能会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但是具体如何提高直接税,还是存在很大的难度,现有的直接税提高的空间不大,更可能的是将来会开设新的税种.从目前看,我国现有的直接税主要是指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将会面临很大的压力,提高直接税还得另辟蹊径.除了所得税之外,直接税还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在这些直接税中,房产税的开征已经是势在必行,悬念在于其他几大税种是否也会推出,近期关于遗产税的讨论忽然升温,或许也是在为未来开征而预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