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之

点赞:24917 浏览:11681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增值税“扩围”是被人们所热议的一个话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完善,增值税扩围营业税已是大势所趋.本文试图通过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前后税负等情况分析,计算出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合理税率.

关 键 词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一、国外建筑业征税规定基本情况介绍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选择实行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其中对于建筑业征税多数采用增值税的方式.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较为彻底的增值税,澳大利亚对于建筑业征货劳税,税率为基本税率10%,并且营业额在75000澳元以上的企业应该进行货劳税的税务登记.新西兰对建筑业也是征收货劳税,它的适用税率为12.5%;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针对建筑业都是征收增值税,税率分别是20%、19.6%、19%、17.5%,为其基本税率.其中,英国因为要应对主权债务危机将基本税率提高到了20%.而日本对于建筑业也是征收增值税,只是在名称上它叫做消费税,税率为5%,其中消费税税率为4%,地方消费税为消费税税额的25%,合计为5%.

二、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及难点

(一)必要性

1、完善税制的需要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二者分立并行、互为补充.其中,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 而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然而,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会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 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 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尽可能地广, 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怎么写作.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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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企业逃避税款 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一些甲方企业往往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建筑材料供乙方企业使用,乙方企业又有可能取不到.而甲方可利用自己做账的优势,在产品进出库中做手脚,以达到产品库存数同账面数相同,蒙蔽税务机关的检验视线,可以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当改征增值税后,实行以票抵扣,将会有利于确保税款的足量入库.

3、避免重复征税 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即工程价款)全额征税, 并且无法抵扣由于该项业务而购进的材料和机械装备, 这样一来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 进而扭曲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由于企业外购怎么写作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容易导致怎么写作生产内部化, 不利于怎么写作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怎么写作外包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对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重复征税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4、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建筑业是征收增值税的,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外国的建筑商和建筑材料将蜂涌而入.为了能比外商更多地占领国内建筑市场份额,我国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尽快地进行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已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弊端越来越明显,因此,应尽快进行税制改革,将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加强监管.

(二)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1、调整与地方的财政体制 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2007 年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情况来看,为1412.50 亿元,占当年营业税总额6582.80 亿元的21.46%,即营业税的1/5都来自建筑业,如果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将会减少.而增值税是共享税,分享75%,地方分享25%.如果建筑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必然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一定的冲击,这样将必然导致财政体制的调整.其调整的方式可以是调整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也可以是调整税收返回数额,还可以作为固定的转移支付.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其调整的难度都是巨大的,需要与地方之间进行多轮的博弈,其复杂程度将远远超出增值税“扩围”改革方案起草部门的想象.

2、税收征管权限有待进一步明晰 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由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国家对于建筑业征收的是营业税,是由各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增值税“扩围”以后,建筑业将改为增值税,这样一来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将成为一个难题.由于从前文的数据可以看出,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对于地方财政来说是较大的一部分,并且建筑业和很多行业特别是房地产业密切相关,这两大行业加起来的税收收入几乎可以占到地方营业税收入的一半,因此,当改征增值税后,不论是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还是征收管理权限的范围都具有较大的冲击.而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一直以来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过渡型”改革思路,即对于当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营业税,在改征增值税以后,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对于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可以将原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在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应的部分仍归地方,或者根据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确定一个基数,并以此来调整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方案对地方税务机构的职能影响不大,但是,也将出现国税、地税部门职责分工不规范的问题.另一种是“彻底改革型”思路,即增值税“扩围”改革和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通过总结原分税制的实践经验,按照税制改革的要求设计新的税改方案,明晰、规范和地方的职责分工和收入分配关系.这种方案将极大地改变现行的分税制,也将使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更加复杂化.(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