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改确权问题

点赞:4759 浏览:183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广西处于南半球低纬度区域,是亚热带季风性气候,以低山、丘陵为主要地貌.年平均气温 18-23℃,雨量充沛,极适林木生长,是我国南方主要的林区之一.为了响应的号召也为更好的发展广西林业,广西进行林权制度的改革,此次改革促进了广西林业的进一步发展.但由于广西地域广大,地形复杂,在改革中也遇见了很多问题,尤其是第一步的确权,问题很多,亟待解决.

关 键 词 :林权改革;确权;问题;对策

一、确权的内容

1.确定林权的物权性.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权,即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林权为用益物权,它是物权的一种.通过此次改革,林权的物权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定.

2.确定林权的长期性.

改革意见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①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中最长的年限了,也完全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这才使得确权行为有意义,农民才会支持.

二、确权的外观——林权登记

这次改革要求对林权进行重新勘定、划定范围,坚持通过发放林权证来确定林权,也就是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外观,对外产生效力.这次改革要求必须依法进行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实践中林权改革问题很多,我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六个突出的问题.

1.林权证新旧更换不彻底.

林农手中既有持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初核发的林权证,又有持21世纪初颁发的林权证,同时还存在颁发新林权证的同时,未及时注销收缴旧林权证.由于时间久远,一些效力问题很难考证,再有由于新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未得到新的林权证老的又不能一刀切的同时作废,所以又会出现新旧同时出现效力方面的纠纷不断.

2.重复发证

其实就是在一个林地上颁发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林权证,当事人双方开始并不知道,但是在随后的管理过程中会遇见纠纷与矛盾.比如在一个案件中甲村进行林权登记时把牛头岭分给村民,乙村在登记时把积水岭也分给了村民.本来看似无事,但是工作人员由于不是当地居民并不知晓这是一个地方两个名称,所以林权证以两个地方分别发放.

3.登记的技术性问题

调查中我发现就算填写规范的林权证也会产生纠纷,这些问题往往来源于登记的图表和实际情况的偏差.登图表由于技术原因只能纪录垂直表面范围,坡度面积是无法具体登记的.来宾以至于广西是一个多山的地区,林地大部分是山林或是半山林,坡度林.在实际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的纠纷来自于坡度的面积纠纷,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所以很难解决,而且林权登记工作量很大,时间也比较短暂所以工作人员工作难免会有点疏漏,在登记图表上可能误差较小,但是图表上很小的误差影射到现实中往往会超出林农的承受限度,所以此类的纠纷相对较多.

4.林权证发放不到位

林权证是村民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取得林权流转收益的凭证林权证长期不能发放到户,有的村林权证集中在村集体,有的甚至压在了乡镇一级机关.出现了同一村村民有的村民有证,有的却无证的现象.林权证的不能及时发放首先是政府工作效率的问题,然后也是农民权利意识薄弱的体现.我了解到某个案件就是因为林权没有得到及时的发放在林地征用补偿款上产生了纠纷,补偿款发放到了有林权证的村民,而无证的林地被征用却得不到补偿所以诉至法院.这并不是个案,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还是很常见的.

5.发证的对象不规范

由于当地的改革方案是按照“耕者有其山”的原则.将属于村集体的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一户或几户,并颁发林权证予以确认.但是登记时一般会直接登记一户的家长或其他某个人,此人很有可能会以自己的名义把共有的财产处分掉.调查实践中我也发现了此种纠纷.所以林权证的发放对象也要有一定的标准,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帮助林权制度的良好发展.

6.对林权勘测费等登记费用不理解

对林地范围资源进行重新的勘定和评估是需要不少人力物力的,这又不得不在财政的补贴的情形下向村民收取部分费用.由于村民并未弄清收费缘由和勘定费用收支状况难免会不理解,甚至恶意揣测,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会为此.也会给登记工作造成不小的麻烦.

7.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未完善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最支持的政策一般都是能立即见到优点和好处的政策.对于确权的问题,如果确权之后没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等配套措施.放活的经营权只有名没有实是不会得到农民的支持的.

四、针对问题的对策

1.完善的林权登记制度

以上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大多源自林权登记制度中的各种缺陷,这里需要完善其登记制度,主要要求做到迅捷程序、真实的信息、节省运行成本,要做到这些具体的要求就是:

(1)严密登记程序.为了适应中国国情,避免单一的登记效力模式中的弊端,我国采用不同生效模式的林权,需要在登记程序上作出严密的规定,才能避免逻辑上的不协调,减少由于混乱的登记效力造成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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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林权登记设定类型.目前在设定林权登记类型时,法律只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其他类型的林权登记作出规定,

(3)制定可操作性的审查程序.制定合理的审查程序可以在实践中减少没必要的纠纷问题.如审查时间可延长到10个工作日,规定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法律标准,规定无权属争议的法律标准.

(4)规定确定的林权登记查询的主体.确定查询主体,然后在互联网中公开登记结果,便于公众查询,从而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5)规定合理的林权登记收费标准,这是为了保证登记制度的良好运行,可以减轻林权登记机关的登记成本问题,而且对于收取用费的用途,各级政府要加强财务公开和监督,让林农可以放心地交纳林地登记费.

2.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首先,要增强村民意识,使听证、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走上规范轨道.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林权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林权财务的公开.

其次,要加大宣传的力度,林权的发展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林业投资和林业资金流转.从而使林农都了解林权登记的程序和好处.

最后,要加大林权证发放的监督力度,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乡镇和村一级,所以要设立专门机关监督,保证林权证发放按时,并且在明晰林权时做到准确清楚,减少“联户经营”的现象.

3.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最支持的政策一般都是能立即见到优点和好处的政策.放活的经营权只有名没有实是不会得到农民的支持的.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只能加大、加快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林权实至名归!

五、结语

广西林地地貌复杂,山林数目庞大,而且林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晚,总之改革是困难重重.但是广西在此次改革中后来居上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说明了广西林权改革是很成功的.然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完成巨大的确权任务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希望我的一些建议能在今后的深化改革工作中,能为改革尽一份力,能为建设美丽广西出一份.(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注解

①《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