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迁改补偿款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新探

点赞:6618 浏览:218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迁改费的会计处理呈现了多样性,笔者认为,迁改费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迁改费的来源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迁改费的税务处理也需根据形式变化进行探索

【关 键 词 】迁改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因各种原因涉及迁改工程越来越多,迁改工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迁改补偿资金来源也呈现多样性,加之过去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有不统一之处,导致了迁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问题困扰着许多企业,本文尝试就新的形式下迁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迁改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一)迁改补偿来源于政府的会计处理

目前迁改补偿款的来源主要有财政资金和建设单位两种渠道补偿,但无论从《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还是《企业财务通则》,仅是统一规范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从财企〔2005〕123号规定的看,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从《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涉及企业取得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规定分析看,涉及动迁补偿款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这类搬迁补偿款最重要的特点是:

1.动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企业主动搬迁;

2.搬迁补偿款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即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拨款具有无偿性,企业不需要偿还.

3.拨款用途和目的非常明确,用于企业动迁损失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或因搬迁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等.

财企〔2005〕123号文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却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将政府补助区分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补助,如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在收到款项时仍可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部分予以核销.而政府补助又区分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计入“递延收益”.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从政府支付的迁改补偿款的性质分析,迁改补偿款明显不是政府资本性投入,因此,迁改补偿款也就不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对迁改补偿款的会计核算处理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6种方法:

1.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计入“专项应付款”;

2.计入“递延收益”,在迁改工程完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根据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3.计入“其他应付款”,直接用于支付迁改工程或新建同类工程的基建支出;

4.直接冲减“经营成本-维修费”;

5.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6.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6种会计核算方法都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但针对具体的补偿款究竟采用那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不是一概而论的,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应区分补偿款的不同来源和资金性质,在此基础上区别迁改中所涉及的资产所处的不同状态,资产是迁移还是维修,所涉及的迁改资产是否需要重置来判断如可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结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区别补偿款的最终用途,在收到迁改补偿款时按以下方法核算:

(1)迁改补偿款用于重置同类资产的,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收到补偿款时计入“递延收益”,待资产交付使用后随资产使用年限转入“营业外收入”;

(2)搬迁企业如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以及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补偿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在收到补偿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因迁改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迁改补偿款来源于其他企业

迁改补偿款来源于企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补偿款项虽然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应获得的补偿份额,并交由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而这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与被拆迁单位自行确定搬迁补偿款,并从中获利.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二是补偿款直接来自于企业的赔偿,主要是企业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发生的迁改,导致被迁改企业资产毁损,并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迁改补偿款.对于这种情况,被迁改的企业无论是否重置被毁损的资产,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进行会计处理,将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迁改补偿款应区别于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会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迁改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在建工程(有的甚至是项目筹建阶段),如资产处在在建时期,收到的补偿款无论来源于政府还是企业,均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四)迁改补偿款应区别于资产迁移和维修进行会计处理

在基础设施改造中原有设施遭到损坏时,如在补偿协议中仍以迁改费的名义进行补偿时,应具体区分受补偿的资产是否需要重置,如果只是因兴建设施而使资产受损需要维修或者是搬迁,那么补偿款直接来自于政府补偿时,应在收到补偿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补偿款来自于企业时,在收到补偿款时维修成本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经营成本-维修费用”;如维修成本还未发生,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待实际支付时,直接从该科目中核销.如收到的补偿款超过实际维修支出时,应将余额在维修成本发生的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迁改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目前,国家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暂行条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对于企业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迁改,导致资产毁损赔偿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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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营业税法暂行条例未对收取的政府补助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因基本建设导致迁改,是政府相对于企业的单方行为,被迁改单位是被动迁改,因此收到的补偿款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政府赔偿,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早些年间,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粤地税函〔1999〕295号、渝地税发〔2002〕156号、闽地税发〔2004〕63号等,对迁改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城市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二是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在这两个前提下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款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明确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其相关规定分析,迁改工程补偿款的节余数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的相关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企业在收到迁改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应该首先明确补偿款的资金来源,同时根据补偿款的最终用途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如果迁改补偿款来自于企业应考虑计缴营业税,具体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所有迁改补偿款的节余数应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简介:徐净川(1968-),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毕业于云南大学中文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900号颐高数码中心A座16楼.研究方向:会计、审计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