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伤残人员待遇有新规定

点赞:34780 浏览:1587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8]97号)对有关待遇问题做出了新规定.应部分读者的要求,现将相关内容摘登如下:

一是退休费比例问题.2006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2]91号)继续执行.其中,在“”中因冤、检测、错案严重致残,并定为“完全伤残”和“基本伤残”(以下简称“全残”、“基残”)的人员,仍按内人发[2002]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定为“全残”的,按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人员对待,退休费比例在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定为“基残”的,按因公(工)致残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人员对待,退休费在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


上述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后,其基本退休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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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基数,机关公务员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二是死亡后的待遇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因“”致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人员死亡后,仍按照内蒙古党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内蒙古劳动人事厅《 关于评残发证后待遇问题的通知》(内党落字[1988]4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比照因公牺牲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怃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是护理费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因“”致残定为“全残”的人员退休后,仍按照内党落字[1988]4号文件规定享受护理费,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