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

点赞:4829 浏览:159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责令改正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且为行政相对人指示行为方式,设定行为规则,制定行为标准.从税收征管法的规制出发,讨论了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和适用形式,分析了责令改正在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责令改正在税收征管执法中发挥更重要、积极的作用.责令改正既可作为其他负担行政行为的前置或并行程序,又可以独立适用.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税收征管;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22-02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依职权责成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近年来,对于责令改正的制度归属,“行政命令说”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责令改正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且为行政相对人指示行为方式,设定行为规则,制定行为标准.它符合行政命令的内含和外延特征,是行政命令的一种形式.

一、责令改正的适用形式

(一)责令改正可作为其他负担行政行为配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有十余条款涉及责令改正,其主要表现为某些负担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前置或并行措施.其中,作为前置程序的体现,主要在扣押、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条款②中;而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责令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设置账簿可同时处以罚款等方式③在将责令改正作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并行措施.

(二)责令改正可独立适用

责令改正拥有单独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首先,从道德情理上讲,说服、规劝、训导、示范和心悦诚服而非惩罚性,才是道德生活的本意.错误应该得到纠正、轻微错误可以应该得到原谅也是公认的道德准则.其次,从法理基础上讲,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和“可制裁性”的双重属性,较之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责令改正的手段和措施本质上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直接纠正,是谁违法行为“违法性”的回应,其本身不能是法律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而纠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第一需要.故制裁不可替代纠错,责令改正应具有优先的独立价值.

从法条表述的逻辑结构看,《征管法》第32条、第60~62条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逻辑是一致的,即加收滞纳金、处罚款一定存在责令改正,而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不一定同时处罚.

二、责令改正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在纳税申报管理中的困境

现阶段征管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于每月征期过后对逾期未申报纳税人以、网络告知及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报,视具体情节援引《征管法》第62条规定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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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程序不规范,易产生纠纷.由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责令限期改正④的具体形式,一些执法人员将告知视为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发送通知后纳税人未及时到税务机关补报税款,即进行处罚.但是,和短信的形式随意性较大,一些纳税人在接受处罚时申辩称不知道自己没有申报成功且没有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认为税务机关不给相对人以时间自行履行改正义务,而是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难以接受处罚决定.本文认为,目前,手机短信等告知形式,只能作为一项人性化执法的怎么写作措施,不属于责令限期改正.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责令改正行为.

2.对于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处理有失公正.如前文所述,未按期进行无税申报者一般会接受处罚,而一些纳税人应进行有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却在规定期限内先进行无税申报,而后到税务机关自查补税,税务机关只根据《征管法》第32条规定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却不处罚.所以,相比已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真实者而言,税务机关对应按期进行无税申报却逾期未申报的处罚过重,缺乏公正性.


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由于对税收征管部门的考核体系中,申报率①考核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为追求申报率对未按时申报企业处罚过重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责令改正行为缺乏后续监督

由于责令改正的法律程序无统一规制,其执行力难以得到保证.如在日常评估补税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32条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并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缴纳之日止,而后打印缴款书令纳税人限期缴纳.但在实际工作中,若发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打印的缴款书离开不及时去银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形,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很难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责令缴纳环节形同虚设.

三、在税收征管中发挥责令改正的积极作用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责令改正在税收征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本文提出如下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规范责令改正的实施形式

作为一种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责令改正的法律形式及实行程序应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

在与行政处罚、责令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并行的情况下,应严格文书的规范填写和送达,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事项法律依据、限定改正的时间、对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具体内容,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

对于日常征管中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责令改正,如采取传统的书面文书送达方式实施将极大地损失行政效率,也不符合税法的稽征经济原则.因此,可探索灵活的实施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申报系统告知事项、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施,同时反馈电子回执确保政令送达.

(二)重视责令改正的独立适用价值

在规范实施的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应重视责令改正的独立适用,将其作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替代小额罚款的处理手段.如对于出于疏忽大意过失未按期进行无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屡次违法再进行处罚.此方式,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更是完善纳税怎么写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的配套管理措施

第一,优化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将责令改正的实施情况纳入对税务机关申报率的考核中,促进限期改正有效执行的同时,避免基层税务机关为保证申报率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必要的处罚.第二,从征管环节加强对违法者的后续监管.可编制回查流程,评测责令改正行为的实施效果并据此采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增强其约束力.如对逾期不改及屡犯者,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拖欠税款者转欠税管理.第三,与评估稽查部门共享信息,加强协作.在纳税评估和稽查的选案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对有违法记录已责令改正的纳税人重点关注,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情形,适时采取强制扣缴税款、查封、扣押等措施.

综上所述,责令改正既可作为其他负担行政行为的前置或并行程序,又可以独立适用.在征管实践中,应规范其实施形式、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在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