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点赞:3799 浏览:86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一直被公认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就与融资租赁行业紧密相关.本文将对融资租赁涉及到的流转税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此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影响.

【关 键 词 】融资租赁 营改增 流转税

“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一直被公认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税收政策更是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自融资租赁行业引入我国以来,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就与融资租赁行业紧密相关.

2012年始的营改增更是对融资租赁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融资租赁涉及到的流转税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此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我国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发展的营业税阶段

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新税制改革,首次明确了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按照金融保险税目总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7年3月,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政策的出台将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区别开来,明确了融资租赁在流转税中的定位及其计税依据.并且其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是重交易形式,按业务性质征税.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2000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该规定将对融资租赁的交易界定转为重交易的经济实质.明确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征管方式也改为按机构性质和业务的经济实质并存的征管方式.

2003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只根据上述差额部分开具营业税,解决了承租方重复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此后的若干年时间里,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一直以此为标准,按照5%的税率对营业额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在此期间,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但2009年开始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给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的资格,使业务的开展发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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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直接为企业提供进项税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开始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如直租模式下将增值税由供货商直接提供给承租人,或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以减少增值税改革产生的不利影响.但售后回租的开展也导致了一些税收争议.

2010年13号问出台,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但该政策只适用于承租方,出租人仍然需按照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这项政策是为了免去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租赁标的资产的过程中不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而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模式的发展,但仍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融资租赁设备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其影响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简称财税110号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怎么写作业适用6%税率.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这项政策的出台拉开了国内增值税扩围的序幕,也直接影响了现有租赁业的平衡.

改革首先从上海开始,在经历了一年半的试点后在全国范围推广.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怎么写作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怎么写作业营改增试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怎么写作,适用17%税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怎么写作,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中包含了租赁本金部分.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

首先是计税依据的变化,融资租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息差部分,营改增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等的余额,由于银行贷款利息无法提供增值税进,因此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从而导致计税依据范围扩大.

其次,检测设相关票证得到认可,计税依据不变,但是税率却从5%提高到17%,大幅增加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尽管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惠政策中税负超过3%的分母并无明确规定,税务局并无统一执行标准,除非按照融资租赁收取全部价款来计算,否则其税负原没有待到3%,因此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

三、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营改增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确定融资租赁行业的计税依据,明确3%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其次可以在考虑在融资租赁行业采用两率并行,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写和租赁两个环节: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租息等融资租赁金融及怎么写作性质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实现结构性减税.最后应逐步形成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体系,细化对税基、税收优惠的规定,以促进行业的发展.